「束之高閣18年 解凍國家人權委員會」記者會發言稿

「束之高閣18年 解凍國家人權委員會」記者會發言稿

文/廖福特(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一、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歷史過程

國家人權委員會最早是在1999年,由黃默教授、台權會前會長黃文雄先生與數個民間團體所提倡設立。之後經歷了三任政府。第一任的陳水扁政府是「有意願無多數」,當時陳水扁總統在就職演說時便表示「希望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但因民進黨在立法院的席次不是多數而沒有成功;第二任的馬英九政府則是「有多數無意願」;如今的蔡英文政府,相信是「有意願也有多數的」,但是意願有多強,則有待檢驗。

 

二、為什麼我們應該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際間已經有超過了一百個國家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亞洲的南韓、馬來西亞、泰國、蒙古,以及歐洲的德國、英國等等,都是在這十八年間設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若台灣早在十八年前就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相信在人權的保障上就不會那麼落後。

 

在2013年3月以及2014年6月的兩公約國際審查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國際審查時,許多國際專家都建議我國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協助落實國際人權公約規範的內容。這也是除了聯合國的巴黎原則之外,較穩定的國際準則之一。

 

三、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調查權爭議

國家人權委員會擁有調查權。與監察院不同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調查權並非針對公務員失職或違法情事、以糾舉或彈劾為目的之調查。人權的範圍極廣,涉及人類集體生活的諸多層面,遠超過政府官員與機構的行政行為,還包括公共政策和法律的訂定,以及不牽涉到政府官員的諸多事例。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之目的在於,由中立的態度釐清事實,以理解國家法律或政策是否足以保障國人各項權利。最終目的在於檢視制度是否合理,而非某些特定人士是否違法失職。

 

此外,為避免管轄衝突,民間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已有避免管轄衝突之條文,而由於國家人權委員會並不具有刑罰或懲戒之權力,民間版亦有條文規定「本會處理侵犯人權事件,發現其行為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涉及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者,應移送相關機關懲處。」由以上說明可知,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調查權有其特殊目的與限制,並無疊床架屋之慮。

 

綜上所述,希望蔡英文政府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之前,能夠拿出積極保障人權的具體作為,通過、籌畫並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