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在台藏人之人權責任
作者:黃怡碧(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研究員/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許多藏人不願忍受中國政府對西藏宗教與文化的壓迫,翻山越嶺進入尼泊爾或印度,看是要落地生根,還是繼續前往其他國家。在台灣也有這樣一群藏人朋友,可能聽聞台灣人對藏傳佛教的崇敬或相信台灣政府的友善,遠渡重洋來到台灣。卻因為蒙藏委員會遲遲不願認定他們的藏人身份,政府不肯正視他們無家可歸的事實,因此無法取得合法居留身份,使得人身安全、工作生計與健康醫療等基本人權都陷於難解的困境。
中國、西藏、蒙古、台灣之間,歷史淵源與政治互動何其複雜,但不論我們將在台藏人視為同胞、還是外國人,是難民還是無國籍人,從歷史、或從人權或人道觀之,中華民國政府都對台藏人負有一定責任。畢竟,世界上有幾個國家會在憲法明文設置蒙藏委員會?
對於長期在台生活卻無法合法居留的藏人,我們有幾點訴求:
首先,蒙藏委員會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切勿再將在台藏人當作人球,相互推諉。翻開蒙藏委員會送到立法院準備進行審議的2016年預算書,洋洋灑灑列了不少援助海外藏人與交流的工作項目與費用。但台灣要幫助藏人,何須捨近求遠?又何忍對近在咫尺、急需幫助的藏人視若無睹?何況這些朋友多年來對台灣經濟與多元文化有許多投入與貢獻!過去政府曾經以專案方式,基於人道考量,讓一些藏人朋友得以歸化,取得合法在台居留身份。我們要求,蒙藏委員會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該重啟類似專案,解決在台藏人有困境。這樣的協助難謂舉手之勞,但如果代價很低,那麼政府雖然沒有義務,卻負有道德責任。
再來,如果台灣政府不把藏人視為同胞或是具有特別連帶的外國人,那麼對這群失去遷移自由的藏人,也負有國際人權法上的責任與道德義務。中華民國曾經於1951年簽署《難民地位公約》,於1967年簽署《難民地位議定書》,之後雖然無法完成批准程序,但是難民地位公約及其議定書的一些原則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意思是,就算不是締約國,仍舊受到相關規範。其中最重要的原則就是禁止遣返原則(non refoulement),也就是不得將難民遣返回可能使其遭受迫害的國家。在印度與尼泊爾對西藏難民規定漸趨不友善的情況下,我們要求內政部應該邀請相關團體與專家,確認這些藏人之處境與地位。除非能確保他們前往下一個國家的安全無虞,否則不得強迫他們離境。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國際權利一般性意見在多個段落強調締約國應確保無國籍人與難民同享包括工作、醫療甚至社會保障等等基本權利。兩公約施行法在2009年12月生效後,確立了台灣的人權義務。現行移民法第16條對於無戶籍國民、無國籍人限定時間與特定區域的規定顯然已不合時宜,有修法之必要。而兩公約具內國法效力,即便我國還沒有難民法,對無國籍人之保護也付之闕如,但仍應依據兩公約落實對在台藏人的人權保障。
除了在台藏人之外,我們也請政府一併思考其他各國的難民。台灣很小,但沒有小到接納不了適量的難民。我們也敦促內政部與立法院,面對國際日趨複雜與緊張的難民問題,台灣有必要儘速加緊難民法的立法工作,使台灣的人權保障工作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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