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D專欄:CRPD「國家義務」培力工作坊側記

CRPD專欄:CRPD「國家義務」培力工作坊側記

文/蔡逸靜(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實習生) 

 

CRPD國家義務培力工作坊

 

2014年8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在國會三讀通過,其中第7條與第10條規定政府將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該法施行後2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隔4年提出定期報告;因此,各級政府機關應按照公約內容全面檢視其主管法規與行政措施,並在3至5年的時限內改進與補足我國現行法規與公約規定不符之處。然而,無論是政府官員抑或是國內與身心障礙者相關的民間團體,皆對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本文所規定的權利內涵與國家義務理解甚少。所以在過去一年多的時間裡,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約盟)便舉辦了多場演講與工作坊,希望在初次國家報告來臨前,能培力更多民間團體運用這套國際人權公約之監督機制,並撰寫平行於國家報告的影子報告,一同督促政府落實條約義務、改善國內人權品質。

2016年1月26日,人約盟與台灣國際醫學聯盟(TIMA)在台北市勞工教育館共同主辦了「CRPD『國家義務』培力工作坊」,邀請到三位講師來為當天在場五十多位關心障礙權利倡議進程的朋友講解CRPD中的法律概念與實務運用問題,分別是: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孫迺翊老師、東海大學社工系副教授吳秀照老師,以及台北大學社會系副教授張恆豪老師。如同活動名稱所意欲突顯地,了解國家根據公約而生的法律義務何在,乃是這場工作坊的培訓重點。

工作坊的第一個講題是:「CRPD:宗旨、定義、一般原則與一般義務、平等與不歧視原則」。主講人孫迺翊老師過去也曾經協助培訓社家署的官員撰寫國家報告,但是她認為NGO撰寫民間影子報告的著重點不同──我們必須更仔細理解公約本身的精神與目標,去抓出政府對於障礙權利的觀念和制度與公約期待的落差,並且寫進報告中,才能讓負責審查的國際專家有具體施力點來要求政府遵從CRPD。孫迺翊老師也簡單介紹聯合國人權公約體系的整體發展背景,雖然80年代才逐漸發展出來的CRPD確實是從身心障礙者的角度出發,但是孫迺翊老師希望大家意識到CRPD也只是整體人權公約體系的一部分專法,彼此必須相互參照解讀;唯有所有面向的人權公約都發揮成效,才有可能真的保障與促進身心障礙者──作為一個人──的權利。CRPD無意創設新的權利(特權),而是站在既有的權利上(如公約第3條之平等、不歧視、自主等原則),質問身心障礙者為何沒有辦法如同他人一樣享受這些權利?

在講座後半段與黃嵩立召集人所主持的問答時間中,「無障礙」與「合理便利(調整)」的概念成為與會者討論的焦點。簡單來說,無障礙是要求政府致力於事前完善大環境與制度設計;合理便利則是事後的,且必須根據具體個案的需要與對照方的負擔能力來判斷後者是否負有某種程度的義務。CRPD並非主張對照者必須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個案需求照單全收,再加上對於公約負有法律義務的乃是國家,身心障礙者在面對私部門的情況下更難推導出合理便利之義務存在。但是,政府仍然可以透過國內立法與行政措施,要求私人共同保障公約中的權利內涵;而無障礙環境做得越好,個案上需要合理調整的障礙就越少。當然,每個個案的障礙當然都不相同,無障礙也不可能百分百取代合理調整;兩者具有一定的互動關係。

吳秀照老師則切入身心障礙團體高度關注的就業議題,主講「從CRPD27條的精神意涵檢視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的限制以及未來展望」。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問題涉及個人最為根本的生存權,但是在自由競爭的市場邏輯中卻往往遭受諸多制度性歧視。吳秀照老師長期關注我國庇護工場實踐狀況,發現如此限定在特定障礙族群、無競爭、少有自由選擇的閉鎖工作場域,其實與CRPD公約強調的「充分有效地參與和融入社會」、「平等與不歧視」等原則相悖。而定額進用制度在落實上同樣有篩選的問題。吳老師發人深省地指出,如果把「就業」等同於「工作」,等於預設只有待在就業市場中才算是在工作。但是志工、家管這些難道不算是工作嗎?他認為CRPD背後的精神意涵是,在當前的社會制度下,如何能夠讓不同的「工作」可能性被合理尊重?我們必須想像並創造更多元、開放、融合的「就業」市場。

培力工作坊的最後一個講題則是「從慈善到權利?CRPD的平權概念對台灣障礙政治的衝擊」。張恆豪老師從理論出發,首先介紹看待障礙與理解平等的不同模式:由於CRPD納入了反歧視、無障礙與合理調整等原則,已經從以「醫學模式」看待個人障礙邁向致力消除社會性障礙的「社會模式」,並且希望在「機會平等」之上能更趨向「福利與資源平等」。除了條約本身,張恆豪老師也談及了許多倡議實務上的困境,包括現行台灣家庭式的社會福利預設以及社福資源市場化而分配不均等問題,都導致障礙者與照護家屬、專業服務團隊(如社工、特教人員)在思考障礙議題時,反而可能變成立場有所衝突的角色。但是,又要如何提升障礙者從個人倡議到集體運動上的主體性與組織代表性呢?畢竟個人的自主性,一如其他人權公約,乃是CRPD的核心價值。

在最後的討論時間裡,雖然眾人一時也沒有討論出具體的答案,但是張恆豪老師鼓勵在座的與會者,台灣的身心障礙者自我倡議網絡其實已經慢慢發展起來了,相信大家一定能開創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