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不是正義 台灣可以終結死刑

報復不是正義 台灣可以終結死刑

黃嵩立、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林欣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今(10)日是「世界反死刑日」,我們藉此機會促請各界理性討論死刑議題。目前世界上107國廢除死刑,另有28國不再判處死刑;56國仍有死刑,而去年僅23國曾執行死刑。廢死已是國際趨勢,惟台灣仍待探討死刑的意義。

法務部於8月31日執行死刑,其新聞稿說李宏基「以殘酷手段殺害手無寸鐵之前妻及親生子女,手段兇殘、泯滅人性,視人命如草芥,令人髮指」。此一敘述忽略了李先生犯罪前的人生路途,也忽略了他最後走投無路、萬念俱灰,決定和女兒共赴黃泉的無奈情境。政府抹滅他複雜而多樣的面貌,執意把一個完整的人壓縮成一個毫無人性的罪行。政府也訴求國人壓抑惻隱之心,煽動同仇敵愾的情緒,為自己披上正義的外袍。

許多人認為殺人者有如禽獸,必除之而後快。實則犯罪學專家認為,犯罪行為基本上都是十分人性的。每個人受制於先天限制和環境變化,都有犯罪的可能。若不去正視人心善惡並存、瞬息萬變的思慮和情緒,我們就曲解了人性。死刑無視人的複雜與脆弱,輕率地將社會二分為犯罪者與潛在受害者,也將預防犯罪簡化為去除犯罪者。將犯人殺死,國家迴避人性的真實面貌,而屈服於僵化的道德觀。政府對人的理解如此粗糙,其種種社會政策也就無從彰顯人的價值。

法務部的新聞稿又稱「審慎使用死刑,以兼顧社會正義及人權保障」。政府積極回應並強化了「殺人者償命」這個觀念;許多人視償命為理所當然的道德定律,毫無轉圜餘地。簡言之,報復就是正義。然而,政府必須冷靜區分懲罰與報復之間的差別;政府必須回答,殺人者償命,究竟是懲罰還是報復?我們懷疑政府「為受害者報復」的正當性,也不認為執行死刑是「維護被害人權益」;這不過是把眾人私刑的衝動和暴力轉移給政府而已。

相對地,人民可以合理地授權政府將加害者施以隔離和懲罰。政府應該向社會說明懲罰的內涵,包括犯人在監禁中的一切處境,以證明其懲罰為適當。

許多人質疑「為何浪費納稅人的錢養殺人犯」;這個論點極度貶低生命的價值,同時也立基於誤解,無視犯人在看守所中的艱困處境、被禁止工作的限制以及懲罰的目的。政府應該放棄「不可教化」此一說法,並向社會交代,他們如何協助犯人認清罪行的錯誤,重新面對人生。這對社會至關重要。

法務部又說「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以維護社會治安與安定」;實則死刑存在與否,與社會治安沒有必然關係,早已被各國研究所證實。因為篇幅限制,無法在此詳述。

法務部作為我國「逐步廢除死刑政策」的主責單位,不應消極被動地等待社會建立共識;應該積極說服社會,報復不等於正義,也無助於正義的達成。政府應宣示停止執行死刑,與社會溝通死刑的替代方案,並擬定明確的行動計畫,朝逐步廢死的方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