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RD|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公約簡介

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縮寫為ICERD)由聯合國大會第2106(XX)號決議通過,並於1969年正式生效。

在中華民國政府退出聯合國前,已經正式批准並成為ICERD的締約國之一。

公約相關資料及文件

公約本文

一般性意見

編號 主題 聯合國版 台灣官方版
第一號 締約國的義務 (《公約》第四條)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號 締約國的義務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號 締約國的報告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四號 締約國的報告 (《公約》第一條)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五號 締約國的報告 (《公約》第七條)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六號 逾期報告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七號 執行《公約》第四條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八號 《公約》第一條第一和第四款的解釋和適用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九號 《公約》第八條第一款的適用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號 《公約》技術援助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一號 非公民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二號 繼承國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三號 培訓執法人員保護人權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四號 《公約》第一條第一款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五號 《公約》第四條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六號 《公約》第九條的適用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七號 設立國家機構推動落實《公約》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八號 建立國際法庭起訴危害人類罪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九號 《公約》第三條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號 《公約》第五條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一號 自決權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二號 《公約》關於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第五條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三號 原住民的權利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四號 《公約》第一條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五號 種族歧視與性別有關的方面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六號 《公約》第六條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七號 對羅姆人的歧視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八號 反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相關不容忍現象世界會議的後續行動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九號 《公約》第一條第一款 (世系)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號 對非公民的歧視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一號 在刑事司法系統的司法和運作中預防種族歧視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二號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中特別措施的含義和範圍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三號 德班審查會議的後續行動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四號 針對非洲人後裔的種族歧視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五號 打擊種族主義仇恨言論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六號 防止和打擊執法人員種族定性的行為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其他重要國際公約

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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