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請盡速審議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

【立法院,請盡速審議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

明天(9/17),本屆立法委員最後一個會期就要開議,各黨團都在積極規劃要優先審議哪些法案。作為長年提倡台灣應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的倡議團體,我們鄭重呼籲立法院盡速將NHRC的草案排上議程,莫再推遲與錯失讓台灣人權保障機制向前一步的寶貴機會。

這份 #懶人包 也將為各位說明,為何我們認為監察院提出的草案版本並不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的要求,而我們與周春米委員合作提出的草案版本,為何更能促成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且有效的運作。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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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你知道,立法院目前有 #兩個不同版本 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在等待審議嗎?

1999年,黃文雄先生串聯22個民間團體組成「國家人權委員會民間推動聯盟」,希望台灣能盡早設立一個獨立專責的人權機構。然而後續十多年來,雖有多個草案版本先後進入立法院,但因各界對於該委員會究竟應如何設置、設在何處始終爭論不休,歷任政府與國會也就遲遲無法拍板定案

雖然國內過去的討論主要聚焦於 #設在總統府 的可能性,不過在國際專家的建議之下,將國家人權委員會 #設在監察院 的構想在2017年獲得蔡英文政府的支持。在這樣的政治局勢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決定主動推出相應的立法草案,並請周春米委員送入立法院。而監察院也在民間團體與各方的長期催促下,終於在2019年6月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因此,目前立法院有「人約盟版」與「監察院版」兩個不同版本的草案都已通過一讀,正在等待排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審查議程。如果本屆立法院趕得及在最後一個會期通過法案,那麼即將在明年七月新上任的第五屆監察委員,便有機會依照新的法律規定組成國家人權委員會。

*註:原「國家人權委員會民間推動聯盟」雖在2008年後便未繼續運作,不過像是台權會、司改會等該聯盟中最為積極的成員團體,其實正是2009年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成立時的創始團體,這也使得人約盟後來實質承續了「民間推動聯盟」的工作,繼續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倡議,即便主要參與團體已有部分不同。目前在人約盟主持之國家人權委員會相關討論會議中,比較積極參與的團體包括台權會、司改會、廢死與勞陣等,特此說明。

【延伸閱讀】

〈台灣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二十年倡議之路〉
上篇:https://covenantswatch.org.tw/2019/05/10/nhris-archive-05/
下篇:https://covenantswatch.org.tw/2019/05/24/nhris-archive-06

歷來曾送入立法院的法案,皆可於「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查詢全文(請手動複製貼上):
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24%24APIINTPRO%21%21XX%28國家人權委員會%29

#監察院有可能成為國家人權機構嗎

請注意!雖然這兩個版本都是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在監察院」,但是草案背後的 #設計理念 可是大大不同!

之前我們已寫過一些文章與投書,不過現在就讓我們用這份圖像化的懶人包,再為各位好好解釋一下箇中差異。

【延伸閱讀】

NHRIs專欄,〈從監察院「分」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可行嗎?〉,https://covenantswatch.org.tw/2019/06/07/nhris-archive-07/

人約盟投書,〈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錯失改革良機〉,https://covenantswatch.org.tw/2019/06/16/opinion-on-nhrc-law/

【讓我們先瞭解一下,為什麼國際專家會建議將國家人權委員會 #設在監察院?】

為協助台灣設置人權機構,Rosslyn Noonan等專家曾經於2017年來台進行評估,最後建議:透過對監察院加以改造,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為監察院的一部分,乃是務實考量下的最佳選項。主要理由包括

(1) 監察院已具備憲法地位之最高保障
(2) 監察院目前的工作已具有部分人權面向
(3)將資源集中在單一機構,相對符合經濟效益

詳見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2017年台灣國家人權機構評估報告》(中文翻譯):https://covenantswatch.org.tw/portfolio/taiwan-nhri-assessment-report-ch/

(圖片來源:大紀元時報)

【監察院:有信心「成為」國家人權委員會】

過去二十年的討論中,監察院向來堅決反對「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在總統府」,並多次主張:

(1) 人權工作本來就是監察工作的一部分:在監察院歷年完成的調查案件中,有50%以上都屬於人權案件。

(2) 許多國家都認同監察機構對人權保障扮演重要角色:放眼全球,約有四成國家的人權機構是由監察機構擔任。

(3) 監察院現行地位與職責已經高度符合國際標準:只需要小幅調整,監察院就能成為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的人權機構

【相關新聞報導】

自由時報,〈何時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監察院:只欠東風〉(2018/4/18)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99048

監察院新聞稿,〈監察院通過3法案 將於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2019/6/11)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2Fdi%2FMessage%2Fmessage_1.asp&ctNode=903&mp=1&msg_id=7142

【監察版草案:由29位監委兼任人權委員】

在2019年6月的院會上,監察院通過了《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與《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三項法案,有意在設置人權委員會的同時,順便調整監察院的行政組織與員額編制。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的內容重點包括:

(1) 委員組成:由全體監察委員兼職人權委員,並增加「具備人權專業」的資格要求

(2) 法定職權:強化監察院推動人權教育、人權研究等「促進人權」之職權。

(3) 人力擴編:增列32至45名行政人員、6至12名業務人員,另遴選國內外顧問若干名。

然而,由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所擬定的《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後來並未能在院會上達成共識,當然也不包含在本次向立法院的提案之中。也就是說,監察院目前提出的草案版本中並未具體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未來應如何行使職權,等於只能沿用《監察法》既有之規定。

【監察院版草案全文】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8/01/LCEWA01_090801_00047.pdf

【人約盟:監察院未正視成為人權機構的挑戰】

然而,對於自信滿滿的監察院,我們認為仍有不少問題與挑戰未獲得充分的檢視與討論。包括:

(1)由於人權工作與監察工作的基本目標與出發點不同,兩項職權在本質上仍有可能發生衝突,並非總是相輔相成。

(2)因所需專業與工作方法不同,就算是兼任人權機構的監察機構,依事務性質進行內部分工仍有其必要。

(3) 國際專家亦指出,若無大幅度的改造,監察院不可能符合《巴黎原則》,代表目前的監察院仍與國際標準落差甚遠。

稍後我們將以一些情境與例子為輔助,進一步說明我們的擔憂。

【人約盟版草案:由11位監委專職人權工作】

關於如何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在監察院,人約盟從2016年開始便與尤美女委員、顧立雄委員協力研議立法草案,今年透過周春米委員提出修訂後的草案版本,已於2月通過立法院一讀程序。

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地位,人約盟僅只提出一項《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並未更動監察院既有行政架構。而「人約盟版」與「監察院版」草案最大的不同,在於委員的組成與產生方式。

我們希望,人權委員是 #專人專任,由總統與國會在任命監察委員時就先指定其中11名委員將專責人權工作;除了要求這些委員具備人權專業背景,還須兼顧人權委員會在性別、族群與障礙上的多元代表性。

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權限,我們則是透過修訂《監察法》第一條,另行制定了一部完整詳盡《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明確賦予人權委員「保護」與「促進」人權的廣泛職權,並詳述人權委員應遵循的工作方法。

我們相信,若要設立一個真正獨立專責而且有效運作的機構,就必須確保這個機構在「組織地位」與「行使職權」上都能依法有據。

【人約盟版草案全文】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090701%3ALCEWA01_090701_00012

《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090701%3ALCEWA01_090701_00013

【挑戰一:兩種職權的潛在衝突】

監察委員的本職為敦促政府部門的依法行政,人權委員則更加關切人權、平等與社會正義的實現。由於兩種工作的出發點不同,若如目前監察院版草案設計,由全體監察委員兼任人權委員,則容易發生角色上的衝突矛盾。

舉例來說,在近年許多的迫遷爭議事件中,究竟政府應不應該依法驅逐那些長期非法住在國有土地上的居民呢?過去曾有監察委員發文糾正財政部與國有財產署在清查被占用土地的「績效太低」。然而國內人權團體認為,居住權乃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所謂「違法」之現狀,部分也是過往施政怠惰疏失下的結果,故政府應該透過協商安置而非提告迫遷的方式來處理。

這顯然即是監察工作與人權工作交會時難以迴避的一道命題,人權委員也必須花費更多的心力與說理去化解這樣的矛盾,致力促進國內法律政策與國際人權法的協調一致。在這樣的考量下,我們認為將監察院成員進行明確的職權劃分,使專責監察工作與專責人權工作的委員相互獨立運作,將有助改善角色衝突的問題。

【相關新聞報導】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2019/5/27,〈大觀迫遷 遲來的監院調查報告〉
https://pnn.pts.org.tw/project/inpage/2211/35/80

監察院新聞稿,2016/7/6,〈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清理及「處理」績效偏低 未達立法院決議目標 監察院糾正財政部及所屬國有財產署〉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2Fdi%2Fmessage%2Fmessage_1.asp&ctNode=903&msg_id=5614

若監察院成員同時身兼「監察委員」與「人權委員」兩種身分,也容易讓外界產生混淆與誤解,從而對人權委員會的工作造成不利的影響。

比如人權委員會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深入瞭解事實現況,並提供政府務實可行的改革建議。因此,人權委員會必須獲得政府部門與公務人員最基本的信任,才能發展出建設性的互動關係。不可諱言地,過去一些監察委員動輒便發動彈劾、糾正的強硬作風確實遭致許多政府單位的反感,未來身兼人權委員身分的監察委員上任以後,恐怕會花費更多的心力與時間來反轉這樣的「負面印象」。

在情境模擬圖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位委員前往監獄希望瞭解「受刑人疑似被迫超時工作」的實際情形,然而根據獄所管理員所理解之委員身分與目的來意不同,很可能便會影響其合作意願(是否願意坦承說明獄方遭遇到的實務困難與法規限制),幫助人權委員診斷問題的制度性根源。

【延伸閱讀】

關於監獄受刑人在勞動權益上的法律保障漏洞,可參考:

自由時報,〈「監行法」、「羈押法」列最優先 程序委員會今通過〉(2019/4/16)https://news.ltn.com.tw/news/Taipei/breakingnews/2760667

人約盟等79個團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2016年影子報告》,第239至243段:https://covenantswatch.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12/2017-ICCPR-State-Report-Parallel-Report_CH.pdf

【挑戰二:組織內部事務分工之必要】

多數國家的監察機構是由1位監察使領導,加上1至3位副手協助。因業務繁多,對同時具備人權與監察職責的「混合型機構」而言,更需明確規範監察使之間如何分工。

若以波蘭人權監察使辦公室(Rzecznik Praw Obywatelskich,RPO)為例,國會任命僅任命一名人權委員/監察使,並由其自行任命三位副手協助。這樣的安排看似彈性,不過RPO內部仍會透過明文規定來分配三位副手分別督導哪些部門與團隊的工作(圖中以2015至2018年間的安排為例)。

我國監察院有29名委員,其規模乃是全球罕見。如新設立的人權委員會未能依事務性質與所需專業進行適當分工,恐怕無法發揮最佳效能。

(圖片來源與參考資料:波蘭人權監察使辦公室網站:
http://www.bip.brpo.gov.pl/pl/node/436/revisions/444/view

國家人權機構有哪些類型?請參考人約盟〈NHRIs類型介紹篇〉懶人包:
https://covenantswatch.org.tw/nhri-advocacy/nhri_typology/

聯合國《巴黎原則》將 #人權促進(事前預防)與 #人權保護(事後救濟)兩大面向的工作視為同等重要,但在監察院以「受理人民陳情案件」為主的工作方法中,就算個案內容多少會觸及到人權議題,卻幾乎沒有委員的職責是專門從系統面向來促進人權的發展。

根據《巴黎原則》與各國實踐經驗,人權機構應在個案調查以外,發展出多元與多樣化的工作方法,像是:

重大個案處理:透過介入有代表性的案件,策略性推動改革

系統性調查、徵詢:診斷特定人權問題的制度性根源並提出全面性的改革建議

人權監測:如運用人權統計、人權指標、問卷普查、實地訪查等方法掌握國內人權情況

人權教育:傳播人權理念與知識,創造尊重人權的社會文化

人權研究:研究國際人權標準的新興發展與運用

在人約盟提出《組織法》與《職權行使法》草案中,我們期待人權委員會能有11名全心全意投入的專門委員,致力發展與規劃多管齊下的行動策略,追求「治標又治本」的解決之道。

📌其他國家的人權機構都是怎麼運作?做了哪些事情?請參考我們的「NHRIs Archive」系列專欄:
https://covenantswatch.org.tw/nhris-archive/

【挑戰三:監察院與《巴黎原則》尚有落差】

雖然國際專家建議「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在監察院」是目前最適合台灣的方案,但同時也強調監察院仍須經過大幅改造,才能符合《巴黎原則》之國際標準。

其中最重要的大原則是,人權不能只是監察委員的「副業」。專家報告也明確建議,監察院的半數委員必須具備人權專業經驗,而且監察院內部的 #組織架構#工作方法 也必須能夠反映出「監察」與「人權」兩項職責獲得同等的重視。

詳見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2017年台灣國家人權機構評估報告》(中文翻譯):https://covenantswatch.org.tw/portfolio/taiwan-nhri-assessment-report-ch/

目前,監察院已設有七個常設委員會,分別監督內政、外交、國防、財經、教育文化、交通採購、司法獄政等行政部門,每位監察委員可按其志願序選擇參與至多三個常設委員會的工作。若依照監察院版的設計,實在很難想像每一位委員如何能同時兼顧這麼多領域的監察工作,又同時推行人權機構的業務。

從這個角度來看,「兼任」的工作量與心態,並不利人權委員會發展新的工作思維與方法,也無法達成國際專家的建議,確保人權委員會在組織架構與實質運作面上獲得與監察工作同等的重視。

實際上,現任監察委員王幼玲與高涌誠也與我們有同樣的擔憂,認為監察院版草案「由全體29名監察委員擔任組成,將難以使本院成為完全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

監察院王幼玲、高涌誠委員辦公室聲明稿,〈對於今日院會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之不同意見〉(2016/6/11)
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2Fdi%2FMessage%2Fmessage_1t2.asp&ctNode=2394&mp=1&msg_id=7141

 

#懶人包重點整理

【兩種委員職責與所需特質比一比】

在行使職權的對象上,監察委員是「對人為主、對事為輔」,處理依據為國內法,在防止公務人員違法失職的同時,能兼有防止相關人權侵害的效果。而人權委員則是「對事為主,對人為輔」,根據國際人權法/原則與標準,致力促進與保障人權。

因此,監察委員需要由熟悉行政法與行政程序的人士擔任,而人權委員則需要熟悉國際人權標準,能體會人權侵害所發生的各種樣態。

【同樣行使調查權,方法目的大不同】

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的目的,是為了提出彈劾、糾正,以懲戒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因此也只有在為了釐清公部門責任所在時,才可以調查公務機關以外的私人機構。然而人權委員進行調查的目的是為了提出改革建議,並且協助政府加以改善,因此不宜動用彈劾等權力,以免破壞彼此發展建設性的互動關係。由於人權侵害的發生不限於公部門,因此調查的對象當然也必須及於私人機構。

此外也需注意的是,人權委員的工作方法不限於個案調查(investigation),其他還有徵詢(inquiry)、監測、教育、研究等多元的工作方法。

什麼是「徵詢」?請參考〈全國性徵詢:國家人權機構的實戰攻略包〉:http://bit.ly/Nationalinquiry-1

由於監察工作的特性使然,監察委員與其監督的行政部門之間往往是對立與緊張關係。對於司法部門,監察委員有時也須監督法官是否違法,不過有時也會向司法部門聲請釋憲。至於立法部門與公民社會,相對較少有制度化的互動關係。

另一方面,人權委員與行政部門則是輔導、建議與合作的關係。除了聲請釋憲以外,對於司法部門也可扮演法庭之友、協助法官訓練的支持者角色。為推動人權發展,人權委員也需積極與立法部門互動,包括提出年度報告、對立法草案表達人權意見,提出修法建議等等。最後,人權委員也應扮演公民社會與政府聯繫的橋梁,促進彼此展開有意義的對話。

總結來說,我們主張: #人約盟版草案 部分委員專任人權委員的設計,比 #監察院版草案 全部委員兼任更好!

我們相信,監察機構與人權機構在現代國家都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正因如此,透過妥善的制度安排進行專業分工、攜手合作,才能讓雙方發揮最大功效。

【延伸閱讀】

NHRIs專欄,〈從監察院「分」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可行嗎?〉,https://covenantswatch.org.tw/2019/06/07/nhris-archive-07/

人約盟投書,〈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錯失改革良機〉,https://covenantswatch.org.tw/2019/06/16/opinion-on-nhrc-law/

 

明天(9/17),本屆立法委員最後一個會期就要開議,若國家人權委員會相關法案來得及在明年大選以前完成立法,那麼即將在2020年7月新上任的第五屆監察委員便有機會依照新的法規組成國家人權委員會。

為了打造一個真正有效運作、符合國際標準的國家人權機構,我們呼籲立法院,請審慎考慮採納人約盟版草案!

🎈人權公約施行十週年,需要您持續的支持:https://www.covenantswatch.org.tw/10th_anniversary/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