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中化】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 繁中年份: 2022
- 發布者: 聯合國高專辦
- 語言: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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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企業與人權領域的指標性文件,UNGPs 不僅是我國《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制定藍圖,更是全球政府代表、工商業界及公民組織間的共通語言。有鑑於此,人約盟特將UNGPs轉換為繁體中文版,以便廣大繁體中文使用者閱讀,並以此文簡述其來龍去脈及精神要旨。歡迎各位讀者就翻譯和用詞提供意見、指摘疏漏,並持續追蹤人約盟在企業與人權議題的相關討論與發表。
一年之中,在哪些時點、場合,你會清楚意識到與國家之間的連帶?繳稅的時候? 收到兵單的時候?軍機為國慶日閱兵典禮操練、飛過你家上空的時候? 比起國民、公民的自覺,我們更多時候,是以員工、消費者、社區民眾的身份生活在人世間;我們的方方面面,比起國家,與企業、特別是大型跨國企業可能有更緊密的連結。這也代表,我們的尊嚴、自由、權利與福祉深受企業行為影響。
廣泛來說,企業所提供的工作機會是保障人們就業權所必須。在過去兩年,台灣的口罩國家隊、各大藥廠研發產出的疫苗、口服藥等,對保障人民健康權更有不容忽視的貢獻。話雖如此,工商業行為縱能促成經濟社會進步,時常伴隨而來的是對特定群體或個人的負面影響,如勞動剝削、環境污染、無良產品、或是強拆迫遷。自20世紀後半起,隨著國際人權法的成熟及跨國企業的蓬勃發展,「企業與人權」成為各國政府、公民社會及跨國組織熱烈關注的議題。企業對人權的影響應以何種方式規範?企業應負什麼樣的責任?各國政府居中又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這些問題直至今日仍是各方交鋒、討論的焦點。
國際勞工組織是全球第一個透過「勞-資-政」三方主義 (tripartism) 處理企業對勞動權利、社會政策影響的國際組織。其後,聯合國自1970年代就認知到「企業與人權」的重要性。 2008 年,擔任「人權與跨國公司和其他工商企業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Speci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n human rights and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erprises) 的 John Ruggie ,歷經多年研究及各方諮詢,提出了「保護、尊重、救濟」框架 (“Protect, Respect and Remedy Framework”),以清楚易懂的方式呈現國家及企業在國際法、社會期待下,各自之於人權保障應盡的義務與責任。但「保護、尊重、救濟」短短六個字,豈能道盡三個詞背後各自隱含複雜的現實?[1] 有鑑於此, 特別代表 Ruggie在人權理事會 (Human Rights Council) 授權下,於2011年提出了一套指導綱領 (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以下簡稱 UNGPs),以 31 條原則具體化框架中的三大支柱 (three pillars),並針對每一條原則進一步提供詳細說明及具體可行的施行建議。該綱領雖然不具法律效力,卻對聯合國機制、國際政府間組織、區域組織以及個別國家在建構企業與人權議題之法制及實作,造成深遠影響。除此之外,人權理事會同年設置了由五位獨立專家組成的「企業與人權工作小組」 (UN Working Group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專責推行 UNGPs 在各國的實施。此工作小組其後針對企業如何落實尊重責任、政府如何制訂國家行動計畫以履行保護義務等核心元素皆提出詳盡的指南,對UNGPs的實施有極大的助益。
UNGPs 將人權的保障建立在三大支柱上:
(一)國家對人權的保護義務 (State Duty to Protect) :
國家須防止個人權利受他人(包括企業)侵害,並透過各項措施(立法、行政或司法)確保企業履行尊重人權的責任,且針對國營或公股、或在更高風險地區營運的企業應有更高的標準。另,應清楚向本國企業表明政府對其境外行為皆應尊重人權的期待,並確保對內各部會政策及對外國際外交行動的一致性,以及與其保護義務的相符性。
(二)企業對人權的尊重責任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 :
所有企業,不論規模,皆有尊重「國際公認人權」的責任,[2]也就是在各項作為時應盡注意義務 (due diligence) 避免侵害他人的權利,[3]並在侵害發生時提供有效救濟。具體來說,企業應 (1) 公開承諾尊重人權,並將其作為企業政策一環 (2) 持續進行「人權盡責管理」(human right due diligence,以下簡稱HRDD)[4] (3) 設置管道為企業直接、間接促成 (cause or contribute) 的救濟提供有效救濟。HRDD有四步驟:(a)衡量所有實際或可能發生的負面影響(包含對內、對外;直接或間接影響);(b) 視評估結果,協調內部程序、委派適當部門以採取適當行動應對; (c) 追蹤所採取回應的成效;(d) 適時對外發布相關資料。若無法同時處理所有影響,應以嚴重性 (severity)[5] 作為排列優先順序的標準。
(三)權利遭侵害者須能取得有效救濟 (Access to Remedy):
百密終有一疏,再縝密的規範都無法百分之百保障人們的權利不受侵害。當侵害發生,國家保護人權義務的一環要求政府必須提供有效救濟管道。除了去除司法體系中不利受害者取得救濟的阻礙,也應提供合法、可及、可預期、公正、透明並符合人權法的非司法救濟機制 (non-judicial grievance mechanism)。企業也應建立營運層級救濟機制 (operational-level grievance mechanism),透過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及對話,覺察潛在問題、即時處理,並為自身直接或間接促成 (cause or contribute) 的侵害提供有效救濟。[6]
值得強調的是,國家保護的義務與企業尊重人權的責任兩者是獨立存在但相輔相成的。[7]如上所述,國家保護義務的其中一環要求政府透過立法、制定政策等規範,確保並營造一個企業尊重人權的環境。但當國家不願或不能履行此義務時,企業尊重人權的責任並不因此消減。此時,僅做到『遵守國內法』的企業極有可能無法滿足國際社會的期待(例如:若某國法規未禁止職場歧視,A 公司基於性別同工不同酬的待遇可能「合法」,但並未滿足尊重普世認可平等權的責任。)[8]
UNGPs 於 2011 年提出後受到各方廣大的支持迴響:它被多部國際標準[9] 修訂納入、影響各國規範企業與人權相關立法進程[10]、受許多大型跨國公司及產業協會採用,甚至影響國際運動賽事 FIFA 及奧運的運作模式[11]。在整合國際企業與人權標準制定方面,UNGPs有不可否認的重大貢獻,亦為聯合國2014年啟動、欲以國際人權法規範跨國企業與企業商業行動之立法行動奠基。[12]台灣方面,在歐盟代表團於台歐人權諮商會議多次提出建議及民間組織長期推動下,我國政府終在2020年提出了《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為UNGPs在台落實的開端。但,如特別代表 Ruggie在 2011 年向人權理事會提出的報告 (A/HRC/17/31)所言,單單UNGPs 的通過不會終結企業與人權的挑戰,甚至不是最後一里路的開始,而是跨出漫漫長路上的第一步。[13] UNGPs為世界各地企業與人權領域工作者以及各方利益代表建立了一個共通平台。在此平台上,唯有的持續發展、落實,才能一步步實現企業與人權共存共榮的現實。
註釋
[1] The UN Working Group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The 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 An Introduction, at 2.
[2] 原則 12 進一步說明「國際公認人權」最低限度為《國際人權憲章》及國際勞工組織《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所肯認的權利。
[3] Report to the UN Human Rights Council o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Im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Protect, Respect and Remedy” Framework’ (Report on Guiding Principles), UN Doc. A/HRC/17/31, 21 March 2011, para 6.
[4] 有關“due diligence”之中文翻譯,各方用詞尚未統一。聯合國簡體中文翻譯版使用「人權盡責」,OECD則使用「盡職調查」。有鑑於該詞在UNGPs中使用意涵曾在學界引起一番交鋒,為忠於原意,本文將使用原文 “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縮寫HRDD。若有中譯必要則使用「盡責管理」一詞,望能減少讀者理解上與UNGPs原意的落差。
[5] 根據原則 14 及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 Human Rights – An Interpretive Guide Q.12說明,影響嚴重性取決於三項因素:權利受影響的程度、受影響人數規模、影響不可逆性。
[6] 原則22說明指出,企業尊重人權的責任並未要求、但也並未限制其為第三方造成的負面影響提供救濟。
[7] 原則11, UNGP p13
[8] ICESCR GC24 para5. GP 11 & commentary
[9] 包含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籍企業指導綱領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2017) 及國際勞工組織三方原則宣言 (ILO Tripartit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10] 如:英國及澳洲 Modern Slavery Acts, 法國Duty of Vigilance Law 及印度 National Guidelines on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
[11] JG Ruggie,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the 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in S Deva, D Birchall (eds.), Research Handbook on Human Rights and Business (Edward Elgar 2020) 63 at 82-83.
[12] 參見 https://www.ohchr.org/en/hr-bodies/hrc/wg-trans-corp/igwg-on-tnc.
[13] Report to the UN Human Rights Council o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Im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Protect, Respect and Remedy” Framework’ (Report on Guiding Principles), UN Doc. A/HRC/17/31 (21 March 2011) para.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