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友】死刑憲法法庭x人約盟法庭之友意見書
- 出版年份: 2024年4月
- 語言: 正體中文
- 頁數: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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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2024年4月23日上午10點「死刑是否違憲案」(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 憲法法庭 (下稱法庭) 召開言詞辯論,人約盟4月9日向法庭送達「法庭之友意見書」(下稱意見書)。因篇幅限制無從於司法院網站公布意見書全文,故於人約盟官網公告給各界參考使用。意見書主要分3部分,分別從憲法與刑法學、基因和神經科學、國際人權法出發,導出死刑全部違憲,且不得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類似刑罰作為替代方案。
首先,死刑違背刑法學上的應報原則和預防原則,且「同態復讎」(lex talionis) 絕非死刑的正當性基礎。應報原則要求任何人在且只在自我能力所及範圍內負責,則因環境、他人和其他自身行為以外因素所加諸影響,不在負責範疇,要求「償命」以負全責並不符合應報法理;預防原則要求刑罰應有犯罪預防效果,但權衡各國統計數據,無法得出死刑與犯罪預防的合理關聯,所以死刑也不符合預防原則。至於強調「以牙還牙」的同態復讎,難以如實貫徹,還可能造就新的不正義,絕非維持死刑的理由。
延續先前「自身行為以外因素」討論,從基因和神經科學出發,目前實證研究指出,犯罪可能受制於先天因素 (遺傳基因) 或環境因素 (如童年逆境,即adverse childhood experience/ACE),因此無人能為自身行為負全責,加上台灣現行法規和實務上針對減刑事由的考察尚有完善空間,罪責論斷上恐流於恣意,無從挽救死刑的謬誤本質。
另從人權法角度,死刑所造就「待死/死囚現象」 (death row phenomenon) 以及對人性尊嚴的根本侵犯,導致「死刑本身即酷刑」此國際法規範逐漸成形,廢死是大勢所趨,台灣無從迴避。此外鑒於違背應報、預防兩原則,且殘酷程度不下於死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類似刑罰 (如監禁120年) 絕非死刑替代方案,而應提高監所復歸功能、整合社會安全系統,以達預防犯罪、提升社會安全的目標,才符合當前全球刑罰改革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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