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一個國家人權機構,各自表述?!」NHRI類型介紹
在聯合國的大力鼓勵下,目前全世界已經有一百多個國家都
1946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一場會議上提倡:
到了冷戰結束以後的90年代,全球對於人權的呼聲正高昂
多虧跨國人權倡議者的努力遊說,《巴黎原則》在兩年後的
【註解】
- 1993年6月,聯合國在維也納舉行的「世界人權大會」(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是冷戰結束以來首場國際人權會議,參與者多達171個國家、800個非政府組織等7000多人。這場大會的成果──《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的通過──可以說是繼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以來最重要的國際人權文書。
- ICC已於去年改名為「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
Global Alliance of NHRIs, GANHRI),以下行文統一以GANHRI簡稱之。
其實在《巴黎原則》通過以前,全球國家人權機構的數目少
NHRIs之所以能夠在90年代如雨後春筍般嶄露頭角,
隨著聯合國人權公約體系逐漸發展茁壯,各個條約機構也持續強化監督各國人權落實狀況,不約而同地重申
【註解】
- 根據學者Burdekin的計算,1990年前僅有八個國家建立了國家人權機構,分別是法國、丹麥、澳洲、紐西蘭、菲律賓、加拿大、墨西哥及瓜地馬拉;據信當時的非洲地區尚未出現符合最低標準的國家人權機構。
《巴黎原則》的意義在於:一個國家不能只是「有」了NH
首先,為了確保NHRIs具有監督政府的獨立與自主性,
再來,《巴黎原則》要求國家賦予人權機構「盡可能廣泛」
最後,多元則是要求NHRIs在人事組成與任命過程中反
當1993年的世界人權大會決定通過《巴黎原則》時,各
目前全世界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機構主要可以分成四大
不過,要區分NHRIs的類型其實是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如果有一百位研究NHRIs的學者,大概總能有那第10
此外,各個國家可能會使用各式各樣的名稱來命名這些與人
【註解】
- 這份懶人包主要使用的是「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sia Pacific Forum of NHRIs,APF)提出的四大分類。至於OHCHR所提出的六大分類,則是將監察使再細分成人權監察使與混合型機構兩種,詳見後續圖片第8頁說明。另外多出的一類,則是由多個單一具體職權機構共同組成的「多重機構」,然而這種模式相對難以符合《巴黎原則》的要求,詳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於2010年出版的手冊《國家人權機構:歷史、原則、作用和職責》第10頁說明。
那麼不同類型的NHRIs,通常會有哪些差異?又有哪些
特別是,在討論「獨立性」時,無論是哪個類型的
不過,若是從這四種類型內部共通的特色與職權範圍來看,
諮詢機構(advisory and consultative bodies)
諮詢機構可說是世界上最早形成的國家人權機構模式
- 優勢:匯集多元意見,提供人權諮詢與建議
- 挑戰:保護人權的職能相對有限
諮詢機構的任務重心是對政府與國會提供人權上的諮詢與建
雖然要求政府修改惡法、終止人權侵害確實是提升人權保護
法國人權諮詢委員會小檔案
目前,法國人權諮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提供政府有關人
研究中心(research bodies)
採用研究中心模式來擔任NHRIs的國家並不多──在
- 優勢:深入追蹤與監督人權狀況,研擬人權政策框架、推動
人權教育 - 挑戰:保護人權的職能相對有限
與諮詢委員會類似,人權研究中心的成員通常具有廣泛的代
德國人權中心小檔案
自2015年修法改革以來,目前德國人權中心自我定位
監察使(ombudsman)
西方監察使制度可追溯到瑞典於1
在1970年代,當時致力掙脫佛朗哥專制政權的西班牙設
- 優勢:具有受理人權侵害案件並展開調查、提供救濟的權力
監察機構最主要的任務即是處理與調查人權侵害案件,而且
- 職能:多元性與促進人權的職能相對有限
混合型與人權型監察使與傳統監察使的相似之處在於,它們
另一方面,與其他三種類型相較,監察機構人權促進的職能
委員會(commission)
委員會的概念來自澳洲、紐西蘭
- 優勢:廣泛的職權能兼顧保護與促進的人權職能
人權委員會通常由一位委員長/主席領導,加上數名固定任
- 挑戰:人力資源有限,如何充分發揮效能?
相較其他三種類型,人權委員會明顯承擔了更為廣泛的人權
- 想知道南韓、澳洲、紐西蘭等幾個鄰國的人權委員會曾經做過哪些事情嗎?一起回顧上一份【懶人包】「國家人權機構」:人權驅動程式中的幾個具體案例介紹吧!
為大家介紹完國家人權機構與四種主要類型的發展史之後,
更重要的是,國家人權機構不是萬靈丹,一個國家的人權問
不過,根據聯合國的建議,擁有促進和保護之全面性人權職
總而言之,對於已經錯過90年代的國際浪潮、至今仍在緩
- GANHRI各國NHRIs地位/評鑑資格一覽表(截至
2017年5月)。目前GANHRI-SCA最新發布的《一般性意見》為201 7年3月版,請至其官網下載。
參考文獻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於2010年出版的手冊《國家人權機構:歷史、原則、作用和職責》
- Brian Burdekin著,2007,王建玲等譯,《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
- Linda Reif著,監察院國際事務小組譯,《監察與人權:良好治理與國際人權體系》,第1章。
- 廖福特著,2011,《國家人權委員會》,台北:五南。
- Brodie, Meg. 2011. “Progressing Norm Socialization: Why Membership Matters. The Impact of the Accreditation Proc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Nordi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0: 143-192.
- Goodman, Ryan & Thomas Pegram. 2012. National Human Right Institutions, State Conformity, and Social Chan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h. 1, Ch. 8.
- Koo, Jeong-Woo & Francisco O. Ramirez. 2009. “National Incorporation of Global Human Rights: Worldwide Expansion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1966-2004” Social Forces 87(3): 1321-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