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總統雖然於2000年在就職典禮提出「人權立國」,但並未有完整的人權政策。當時推動的人權公約運動,竟然等到2009年才得以邁開一步。之後,台灣政府的人權工作似乎圍繞著幾個人權公約的審查,政府迄今仍未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許多重要的人權工作,也都進展緩慢。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目前政府組織全盤承接了國民黨時代的結構:有諸多侵犯人權、監督人民、約束社會的衙門,卻缺乏人權保障的專責機關。在既有憲法的框限下,有哪些改變的可能?行政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和監察院之間,應該有何關係?新憲法又該如何設計?這是人約盟最關心的事,就由召集人與執委來說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