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 Then&Now-ADA頒布前/後的故事
在障權運動中,ADA常被論述成靜態、憑空而生、如同救世主的法規;然而,這樣的看法,容易忽略該法案在推動中的社會因素,以及法律作為國家整體意識的轉變過程;ADA將障礙者視為主體,並以障礙做為歧視分類的創見,早在70年代隨著居住權、公共運輸與建物可及性等相關聯邦法規中出現;這些法規將障礙者權利的「社會模式」正式引入,意圖將「實質平等」落實於障礙群體,也才有1990年ADA的誕生。
如同所有關於保障特殊群體並與抵抗既有規範(status quo)的基本法,ADA的施行充滿曲折,甚至挑戰美國聯邦制給予州政府的自治權,最終才使得ADA及於美國境內所有的身心障礙公民。
那麼,就讓我們來看看,美國這群野心勃勃的立法工作者,如何從1973年至2008年,橫跨35年一步一步完成障礙者權利的立法工程吧!
📣延伸閱讀:
1.Tennessee v. Lane(2004)憲法法庭判決: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41/509/
2.有關ADAAA的新增內容:
3.ADA與美國障礙者權利相關法規https://www.ada.gov/cguide.htm
首先,大家是不是有點疑惑,為何美國民權運動史上許多重
與深受歐陸法系影響的臺灣相比,英美法系國家鮮少透過議
事實上,在ADA通過的二三十年前,許多既有的法規,便
1973年的復健法案(Rehabilitation Act)修法,當時的美國大眾才剛目睹越戰對美國士兵所
1988年的公平住房修正案(Fair housing Amendments)則擴大規範第三人或私人企業對障
1990年7月16號,當時的總統老布希正式簽署了參眾
該法案分為三個部份:禁止就業歧視、禁止州政府與地方政
第一部分規範了私人企業(包含宗教團體)在招募、升遷、
第二部分規範了所有接受聯邦預算挹注的州政府與地方政府
最後,第三部分則規範了公共運輸必須符合可及性(無障礙
那麼,究竟這30年來,ADA是否真正保障了障礙者的權
1.充權或消權?對於障礙者的想像過於單一:
ADA中對於障礙者的定義,包含致障原因與影響生活的範
同時,該法規狹隘地預設障礙者面臨的阻礙僅有工作與日常
2.缺乏障礙者進用配額規範、就業阻礙與就業歧視訴訟門
3.聯邦與地方政府權責不清:雖然障礙者可因依ADA向
*醫療模式:醫療模式觀點是政府與社會長期對障礙的態度
💭延伸閱讀:ADA Title I: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https://drive.google.com/
2004年的田納西州訴連恩案(Tennessee v. Lane)可說是ADA聯邦政府與州政府權責不清導致的
聯邦最高法院此時必須去處理十分尖銳的問題:由聯邦議院通過
最終,聯邦最高法院裁定,Lane要求田納西州法院提供步入
*註:該釋憲案爭點與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有關實質正當程
綜上所述,因為ADA就障礙人權標準而言仍有缺憾,加上
2008年,小布希簽署了ADA修正案ADAAA(AD
1.擴大「障礙」的定義使其保有更大的彈性
2.增加因障礙導致「生活活動」受限的清單內容
3.法院不可將緩解措施(藥物或輔具使用)的有無,作為
4.即使是局部性或處於緩解狀態的疾病,仍可能致障
5.「被視為」障礙者(Perceived Disability)的職員,仍可依ADA提出侵權賠
2010年,在歐巴馬總統上任後的20年ADA紀念日,
💭延伸閱讀:
ADAAA修正內容:https://www.mcrazlaw.com/
ADA2010修正內容:
https://www.justice.gov/
其實如同台灣一樣,美國也有許多針對障礙者在各領域方面
📣延伸閱讀:
ADA與美國障礙者權利相關法規
https://www.ada.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