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女性投票權(Suffrage)100 周年紀念專刊】 上篇:美國與中華民國女性投票權

1920 年 8 月 18 日,在一百年前的今天美國議院正式通過第 19 號修正案,成為一戰後開放女性投票權的民主國家之一!該次修正案的頒布,如同所有國家的婦權運動一樣,仰賴這群勇敢、團結女性們(當然還有支持她們的親友與社群)的挺身而出。

這群作為先驅與開創者的女性們,是什麼造就了她們,使她們能在陽剛環境中突破重圍?台灣或中華民國的女性投票權也是由婦運團體促成的嗎?她們又各自有什麼背景與境遇?

此專刊將以美國女性投票權 100 周年為引子,分上下兩篇進行專欄分享。上半部分我們談美國與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女性爭取投票權的歷史,下周(8 / 25)則討論台灣憲政民主化後的女性參政現況,以及兩公約和 CEDAW 國內法化後對台灣女性參政的影響,敬請鎖定人約萌粉專與官網!

💁延伸閱讀:
👉黃長玲,2012,《差異政治的形成_婦女保障名額制定的過程》

👉塞內卡福爾斯感傷宣言 (Seneca Falls Convention)全文

 

圖片來源:
1. https://nuliu.wordpress.com/2009/08/21/第53期文章選讀:五四運動的婦女解放往哪裡去了?/
2. https://historicalpix.com/products/suffragette-garden

【什麼!最早的婦團也身兼廢奴運動家?】

1920 年 8 月 18 日,保障美國所有女性投票權的第 19 號修正案,從 1878 年首次進入議院後,終於在 40 多年後通過了;美國也從 1869 年懷俄明州給予州內女性投票權後的 50 年,正式成為給予女性投票權的眾多民主國家之一。

事實上,美國的婦女運動早在 19 世紀中就展開了!南北戰爭前的美國北方,在當時即深受歐陸與前殖民母國-大英帝國的影響,解放與廢除奴隸制度的思潮風起雲湧,歐美國家間開始討論如何形成倡議廢除奴隸制度的跨國社群,女性也得以在這時進入社會運動與公領域中參與討論。

即使當時講求平等的廢奴運動當道,但女性在公共場合拋頭露面、發表自己的看法與進行運動倡議,仍然被視為離經叛道與不合禮數。然而這些規矩似乎無法阻止這群意志堅定的女性們,Elizabeth Cady Stanton、Lucretia Mott 和 Susan B. Anthony 皆為當時廢奴運動出身的婦運分子,她們不僅在宣揚廢奴時同步宣傳女性與男性平等的平權思想,也為所屬教會的女性教徒爭取平等權利。

【塞內卡福爾斯感傷宣言(Seneca Falls Convention)】

1848 年發表的塞內卡福爾斯感傷宣言(Seneca Falls Convention)為美國最早、世界第一個婦女運動宣言,由 Elizabeth Cady Stanton 與五位貴格女性教徒共同發表。該宣言模仿美國獨立宣言的撰寫格式,指出女性在經濟、宗教、社會地位、婚姻與教育等權利長期被剝奪,且被置於較男性次等的從屬地位;為了匡此不正義,恢復「神賦予女性與男性身為人的平等權利」,該宣言同時主張在教會與政治場域上,應給予女性平等的地位與投票權。

👉塞內卡福爾斯感傷宣言 (Seneca Falls Convention)全文

【種族平等v.s性別平等?婦團與種族平權團體的匯合與分裂】

然而,美國的第一波婦運並非一帆風順與完美無瑕。這群在 19 世紀中因廢奴運動而凝聚的婦運力量,在第 15 號憲法修正的倡議運動中,面臨與種族平權團體的衝突與分裂。

第 15 號憲法修正案通過美國各州不論種族、膚色均擁有平等的選舉權。但,實質上這樣的平等僅及於男性,而未及於女性。這讓當時的婦運團體*難以接受,導致美國婦運團體在 1870 年後與種族民權運動正式分道揚鑣。

婦團與種族平權團體的分裂,並非單純的立場或價值衝突,婦團也非「不顧全大局」的負氣出走;事實上,這正反映了美國種族/性別不平等的階層秩序:黑人女性如同白人女性,同樣地受同族男性所壓迫。

*註:當時美國婦團的成員主要為中上階級的白人婦女,對她們來說,解放黑人奴隸與讓黑人擁有投票權這兩件事仍有落差。因為當時代的社會思維脈絡,擁有投票權常與擁有一定程度的財力與獲得社會地位畫上等號。這被認為是婦運團體與種族平權團體分裂的主要原因。

【一戰後美國擠身普選投票國家】

從 19 世紀中葉,各州的婦運團體對如何讓女性得到投票權展開不同路徑的努力;其中取得最大效果的是遊說各州政府修法。至 1912 年止,西部已有九個州通過女性投票權的州憲修法;對於遊說未獲成效的地區,婦運團體則採取司法訴訟。

20 世紀初美國女性投票權運動,深受一戰後民主國家女性相繼獲得投票權的全球趨勢影響;這些參戰國家的女性在戰時擔任後勤補給,戰後亦成為國內經濟復甦的主要生產勞動力,這使她們擁有資本與理由向父權政府們爭取與男性相等的參政、財產與教育權利。

1917 年,紐約州女性獲得投票權,威爾遜總統亦在隔年表態支持,這使得總體局勢開始明朗,促成 1920 年第 19 號憲法修正案的通過。

圖片來源:https://turningpointswomenssuffrage.weebly.com/

【中華民國憲法之女性怎麼獲得投票權的?】

那麼台灣呢?台灣女性如何獲得投票權,無法避免地得追溯自中華民國憲法如何誕生的了。

1911 年中華民國建國,制憲國民大會匯聚不同思潮、主義與流派,許多參政婦女都曾參與辛亥革命,因此對於憲法中納入平等地位與參政權抱有高度期望。然而當時的國民黨卻將憲法第 7 條中的男女平等刪除,使其在會場中爆發扭打衝突,最終在中國的參眾兩院,女性也未獲得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黃長玲,2012,《差異政治的形成_婦女保障名額制定的過程》

【五四新文化與聯省自治催生婦女團體】

然而,情況很快有所轉變。1919 年受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影響,女性在參政、家庭與社會地位、教育與經濟的權利開始成為期刊雜誌報導與社論話題。女性的抗爭,包括罷課、罷工與解放運動,也在當時頻頻出現

1920 年的聯省自治運動允許各省制定自己的議會選舉辦法,女性參政又冒出一絲曙光,然而隨著南北國會的解散,這點希望又旋即被消滅。

直到 1924 年,國民黨改組開始採行聯俄容共的策略,在國民會議上也開始注重社會代表性,接受共產黨員加入與主張容納各階層族群的訴求,也使得與共產黨關係相近的第二批婦權團體的出現。這群婦權運動者組成「婦女國民會議促成會」與「女界國民會議促成會」,目標即女性作為社會群體的一分子,讓她們在未來的國會取得代表名額。然而政局的變化,使得國民會議上的決議與男女平等條文,終究沒有被中華民國政府所接受。

即使如此,中華民國建國與新文化運動,仍推進了婦女運動的新頁:從要求女性的選舉權、法律平等地位,到被選舉權的訴求,進而使有關婦女保障名額的討論開始出現,都是婦運史上重要的一步。

直至 1947 年,中華民國制憲國民大會才正式通過《中華民國憲法》,依法給予女性投票權與參政權,並於當年 12 月 25 日施行。然而施行不久後,隨國民黨政府戰敗來台,台灣旋即進入動員戡亂條例的戒嚴時期,總統不須經過投票便得五度連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則在 1949 年新憲與文革後的二次修憲確認「民主集中制」的共產政體,中華民國憲法中的女性普選投票權,逐漸成為悖離現狀的虛幻治理藍圖。

【下篇預告:婦女保障名額與公約在台灣】

今天我們談了美國與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女性爭取投票權的歷史,下周(8 / 25)我們將來瞭解台灣憲政民主化後的女性參政現況,以及兩公約和 CEDAW* 國內法化後對台灣女性參政的影響。

女性爭取 1 / 3 的國會保障名額,早在 1936 年便開始出現該訴求的聲音,然而直到 60 年後的台灣修憲卻仍爭論不休;究竟保障名額經歷了什麼樣的辯論?人權公約又如何對台灣的女性參政造成影響?請鎖定人約萌粉專!

*註: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縮寫為CED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