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
除了台灣社會較為熟知的人權「兩公約」以外,聯合國大會其實總共已通過了九部「核心人權公約」。各公約可能另有「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s)」規定,開放各締約國自願加入,例如:要求各國廢除死刑的《公政公約第二號任擇議定書》。
這九部「核心」人權公約與其他國際人權文書的不同之處在於,每一部公約都各自建立了由獨立專家所組成的委員會(Committee),也就是所謂的「條約機構(Treaty Bodies)」,負責監督各個締約國的落實情況。這些條約監督委員會皆由在人權領域具有公認才能的獨立專家組成,專家由締約國提名和選舉,任期固定為四年,屆滿可連任。委員會的權限雖然不盡相同,但通常都包括:
- 就公約特定內涵,發布權威性的《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或《一般性建議(General Recommendations)》解釋;
- 審查國家定期提交之「國家報告」,作出《結論性意見與建議(Concluding Observ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COR)》;
- 根據「任擇議定書」規定,受理締約國人民提出的個人申訴。
目前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中,已有六部具備台灣國內法效力。
即使台灣因為國際地位爭議,無法成為任何國際人權公約的正式「締約國」,但是從2009年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來,已經透過此一國會立法之「施行法」模式承認五部核心人權公約之人權保障規定「具有國內法效力」,並且比照聯合國之制度建立了一套「在地」的報告審查機制。
此外,在中華民國仍為聯合國會員國時,曾經依循正式的國際法規定,完成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締結程序,理應成為對我國有拘束力之法律文件,但實務上並未受到重視。直至2013年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決議、2014年由內政部主其事邀請專家學者與相關部會開會決議,更確立了ICERD的國內法效力。
至於其餘公約,先前受邀來台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也持續建議我國政府,應當將其餘核心人權公約的國內法化作為推動人權保障的重要目標之一。
英文縮寫 | 公約名稱 | 通過日期 | 條約監督機構 | |
1 | ICERD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1965/12/21 |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CERD) |
2 | ICCPR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正體中文版) | 1966/12/16 | 人權事務委員會(CCPR) |
- OP1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關於個人申訴〕 | 1966/12/16 | ||
- OP2 | 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 | 1989/12/15 | ||
3 | ICESCR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正體中文版) | 1966/12/16 |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 (CESCR) |
- OP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 2008/12/10 | ||
4 | CEDAW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1979/12/18 |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CEDAW) |
- OP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 | 1999/12/10 | ||
5 | CAT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 1984/12/10 | 禁止酷刑委員會(CAT) |
- OP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 | 2002/12/18 | 防範酷刑小組委員會(SPT) | |
6 | CRC | 兒童權利公約 | 1989/12/20 | 兒童權利委員會(CRC) |
- OP-AC |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 2000/5/25 | ||
- OP-SC |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 2000/5/25 | ||
- OP-IC |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規定申訴程序的任擇議定書 | 2011/12/19 | ||
7 | ICMW |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 1990/12/18 | 移徙工人委員會(CMW) |
8 | CRPD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 2006/12/13 | 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CRPD) |
- OP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 2006/12/12 | ||
9 | ICPPED |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 2006/12/20 | 強迫失蹤問題委員會(C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