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調整專區

「合理調整」的概念發源於歐美國家的勞動保障法規。2006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其中第 5 條明確要求,應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調整,國際上更進一步肯認「合理調整」乃是落實「不歧視」義務的重要手段與措施,應適用於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所有類型的權利。

 

合理調整最基本的概念就是:無論何時何地,障礙者都有權依據其特殊情況與需要,向他人提出某種「調整」的請求,以便「能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各種權利與基本自由」。這時 , 對應的義務承擔者 (duty bearers) —— 不只是公部門的政府單位,也包含私部門的公司企業—— 都有義務要與該障礙者展開對話與協商,一同討論在該具體情況脈絡下最合適的作法,並為其提供「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除非所有可能的調整措施都會造成義務承擔者「過度或不當負擔」(undue burden),不然「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即構成「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

 

CRPD 第 6 號一般性意見很清楚地寫道:「提供合理調整」是一種「立即性義務」(ex nunc duty)。所謂「立即性義務」,代表從障礙者想要進入一個環境、或想要行使其權利但無法做到的那一刻起,就必須有合理調整;而在障礙者提出調整的需求時,合理調整的義務就產生了。

 

然而,「合理調整」在台灣,除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等,在絕大部分的領域中 – 包括雇用與就業、教育、司法 – 仍缺乏法律根據,義務承擔者拒絕按照身心障礙者之請求展開協商或提供調整時,不論是透過司法訴訟或是行政申訴,都很難被認定為歧視。2007 年修法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已帶有一定的合理調整的精神,但條文多為宣示性質,缺乏相應的具體罰則,也未明確規範公、私部門等義務承擔者的義務內涵與範圍,更未能指示身心障礙者如何能夠依法請求對方提供這些「適性協助」,以及判斷請求是否「合理」之客觀標準。

 

有鑑於此,人約盟將在 2021 年出版一本「合理調整小書」,除分享國外指引與個案外,也將針對國內常見的合理調整爭議提出可行的指引與建議。而在小書出版前,我們將已完成翻譯、整理的各國指引、訴訟案件等,發布於本專區,以期提供更即時的協助。本專區將持續更新,也請各位不吝賜教!


 

1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https://www.un.org/development/desa/disabilities/convention-on-the-rights-of-persons-with-disabiliti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