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國際審查委員介紹 (2)

臺灣《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國際審查委員介紹 (2)
Rosslyn Noonan委員曾擔任紐西蘭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不僅關注種族、性別、宗教等面向的平權,也致力於強化各國的國家人權機構。在擔任紐西蘭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的期間,Noonan委員整合了人權委員會與「種族關係辦公室」 (Race Relations Office) 的組織職掌,確保組織中有專門負責種族關係與工作機會平等的委員。
2010-2012年,Noonan被任命為「國家人權機構國際協調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NHRIs, ICC) 主席,推動各國國家人權機構的網絡串連以及資訊和技術的交流與合作,以強化國家人權機構的運作成效。ICC在2016年更名為「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Global Alliance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GANHRI),Noonan委員更長期待在此機構中的評鑑委員會,負責評鑑各國的國家人權機構是否達到《巴黎原則》所要求的獨立與專責的標準。
2017年,Noonan曾率領國際人權專家來到臺灣,協助評估我國設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也就是其後於2020年所成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NHRC)。Noonan委員也曾擔任我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的審查委員,對於我國人權政策的實踐與發展有諸多了解與貢獻。
在本次《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國際審查中,臺灣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運作成效及獨立性也受到關注。目前臺灣的人權委員會委員同時身兼監察委員身份,監察委員針對個案啟動具糾正、糾舉與彈劾的調查權,與國家人權委員就系統性人權侵害發起系統性調查的職能之間,NHRC成立近4年未見清楚分野。此外,人權委員也肩負人權教育與推廣的工作,將國際人權規範引進臺灣,與國內法律與政策接軌;工作方法也與監委職權大相逕庭。若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職能與職權未能釐清,將無法達成最初設立該委員會的目的。期待Noonan委員在紐西蘭國家人權委員會及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豐富的實務經驗,得以協助改善我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運作成效及獨立性,尤其是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促進我國種族平等上的義務。
1.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017),【亞洲人權發展論壇(FORUM-ASIA) 特派任務團】來台國際專家人物誌:Rossyln Noonan,https://covenantswatch.org.tw/…/forum-asia-rossyln-noonan/
2.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https://covenantswatch.org.tw/nhri-in-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