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UNGPs 前世 (上):不是只有聯合國 — OECD 及 ILO

01 ❙ UNGPs 前世 (上):不是只有聯合國 —  OECD 及 ILO

企業及人權之間的關聯從「企業」出現就隨之而生,[1] 但「企業與人權」(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這個概念其實是近代的產物。二十世紀前半期,擁護「企業/生意或人權」(business or human rights) 的學者不在少數。[2] 到了1970 年代,大型跨國企業的崛起、以及數起在境外投資地主國發生的大規模意外、動亂,[3] 使得國際社會逐漸意識到規範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行為的必要。國際浪潮自始逐漸轉變成為現代強調標準制定 (standard-setting)、要求企業負起責任的「企業與人權」視角。話雖如此,上述的劃分方式僅能作為約略參考。由下文可見,「企業或人權」的蹤跡在今日討論中猶然可見,這兩種觀點間的拉扯並未在 1970 年代完結。

 

 最先開始規範企業行為的是…….?    

國際上首開先例,針對大型跨國企業制定行為準則的是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 OECD )[4] 在 1976 年提出的《多國籍企業指導綱領》(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以下簡稱 MNE Guidelines) 。MNE Guidelines中,會員國政府對國內企業在勞資關係、反賄絡、消費者保護等領域該如何進行負責任商業行為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 提出建議。它雖然不具法律約束力,[5] 仍在企業界受到高度重視。值得一提的是,MNE Guidelines 雖然名義上針對跨國企業,但它代表著各國政府對所有企業(包含在地企業)相同的期待[6]  MNE Guidelines 於1976 年提出後經過多次修訂擴充目,前最新版本共涵蓋 8 個領域。在 2011年,參照 UNGPs 的精神要旨增加「人權」專章。2018年,OECD又另公布《負責任商業行為盡責管理指南》 (OECD Due Diligence Guidance for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 ,進一步對企業如何恪守盡職管理責任給予建議。

為什麼 OECD 能搶先在其他跨國組織之前成功制定這份跨領域的行為準則呢?原因有三:第一,OECD 成員國政經背景相較聯合國同質性高、各國利益分歧較小,因此取得共識困難度較低。第二,這份綱領是《國際投資暨多國企業宣言》(Declaration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的一部分。因此,參與協商的國家更有誘因確保其通過。第三, 相較同期聯合國端欲推行的《行為準則草案》,當時的 OECD 會員國偏好此種不具法律效力的軟性規範。[7]

作為首份針對跨國企業制定行為準則的國際文件,MNE Guidelines 的重要性不容忽視。首先,作為各國政府給企業的建議,它強調企業端責任。這與後期出現、強調國家義務的 UNGPs 及目前聯合國正草擬的《企業與人權條約草案》有所區別。更重要的是,MNE Guidelines 要求成員國設置的 National Contact Point(以下簡稱 NCP)是現行企業與人權領域軟性規範中,唯一的多邊跨國非司法救濟機制。自2000年起,任何人都可向當地 NCP 就企業違反 MNE Guidelines 情形提出申訴。NCP 在初步評估後,將透過和解或調解,致力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無論成效如何,NCP 最後將發布聲明,紀錄申訴案事由,也可能做出裁決。雖然 NCP 無法強制命令企業遵守其建議,各國政府仍可透過適當配套措施使 NCP 的裁決更為有力。[8] 作為國際標準與在地取得救濟之間的橋樑,NCP 所扮演的角色在 UNGPs 框架下將持續受到重視 。

 

  都是政府說了算,企業跟勞工的聲音 ?  

OECD 推出 MNE Guidelines 後,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 ILO) 在隔年 (1977年) 緊接著提出了 《關於多國企業和社會政策的三方原則宣言》(以下簡稱《三方宣言》)(Tripartit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9] 話雖如此,ILO 涉足於企業與人權領域的時間點其實遠早於 1977。ILO 在 1919 年的成立本身,就象徵著國際社會對勞資關係和諧之於社會長久和平的肯認。自此,ILO 成為各國政府、企業界與勞工組織在國際上的第一個交會點,也是目前聯合國體系中唯一的勞-資-政三方架構組織。自 1930 年代起,ILO 更透過一連串國際勞工公約與建議書 [10]建立了全球通用的勞工權利規範體系,為日後聯合國人權公約在工作場所的施行奠定扎實的基礎。

而 1977 年的《三方宣言》向各國政府、企業雇主及勞工組織提出了有關就業、培訓、及工作條件等方面的建議,鼓勵企業為社會經濟進步作出積極貢獻的同時,盡可能減少營運過程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11] 範圍上,《三方宣言》與 OECD MNE Guidelines 同樣適用於所有企業,並不僅限於跨國者。[12] 不同的是,《三方宣言》指出為保障勞工權利,不僅是企業,國家也有應盡的義務。這種雙軌並行的義務、責任制,為 30 年後的 UNGPs 框架埋下了伏筆。

2017年更新後,《三方宣言》進一步呼籲勞資政三方皆應為 1998 年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13]作出貢獻。該宣言的重要性在於,它要求所有 ILO 會員國,無論正式締約特定公約與否,都需尊重、提倡並實現所有國勞公約體現的基本人權,包含集會結社、反歧視、禁止兒童勞動及強迫勞動,以及職場安全。[14] 雖然這份宣言不具法律約束力,但 ILO 獨特的三方結構使 2017 的更新更具意義,因為它反映了各國勞資政三方代表協商後取得的共識。自此,我們也開始看見非國家行動者 (non-state actors) 在國際標準制定所扮演的重要角色。[15]

 (未完待續…)

 

 

🌼下集預告:02 ❙ UNGPs 前世 (下) 聯合國內部-從《行為準則草案》到〖全球盟約〗      

 

⭐️ 延伸閱讀

-經合組織,《多國籍企業指導綱領》2011 版(官方簡中英文版

-經合組織,《負責任商業行為盡責管理指南》(官方簡中英文版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多國企業和社會政策的三方原則宣言》(官方簡中英文版

-國際勞工組織,《三方宣言》: 對勞工的啟示?(官方簡中英文版

 

▮ 註釋

[1] Deva, S., 2020. From business or human rights to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what next?. In Research handbook on human rights and business  (pp. 1-21).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at 1.
[2]  同上註,頁 2, 註4-6。 

[3] 如1972年爆發美籍企業ITT涉嫌介入智利政變疑雲及印度1984年博帕爾事件。同上註,頁 3。
[4]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vailable at http://oecd.org/daf/inv/mne/48004323.pdf 。以下簡稱MNE Guidelines。
[5] 雖然MNE Guidelines 本身不具法律約束力,部分原則可能反映於各會員國內國法規或其他國際條約中,因此違反Guidelines 仍可能帶來法律上的後果。 同上註,第1章,第1段。
[6] 同上註,第1章,第5段。 
[7] Curzi, L.C., 2020. General Principles for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BRILL, at 24-25.
[8] 如,加拿大政府可能以撤回境外貿易支持服務等方式對拒絕誠信地配合NCP調解過程的企業施以制裁 。同上註,頁 31,註45。
[9]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 Tripartit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 , 5th edition (2017),  available at https://www.ilo.org/wcmsp5/groups/public/—ed_emp/—emp_ent/—multi/documents/publication/wcms_094386.pdf。以下簡稱《三方宣言》。
[10] 有關國際勞工公約,請參考行政院勞動部勞工委員會,2010年,國際勞工公約中文編譯本:https://www.mol.gov.tw/media/hg4ezruo/%E5%9C%8B%E9%9A%9B%E5%8B%9E%E5%B7%A5%E5%85%AC%E7%B4%84_%E7%AC%AC1%E8%99%9F%E8%87%B3%E7%AC%AC187%E8%99%9F-%E4%B8%AD%E8%AD%AF.pdf?mediaDL=true
[11] 《三方宣言》,第2段。
[12] 《三方宣言》,第5段。
[13]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 ,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1988), available at https://www.ilo.org/wcmsp5/groups/public/—ed_norm/—declaration/documents/normativeinstrument/wcms_716594.pdf.

[14] 同上註,頁 6。
[15] 前註7,頁35。

 

 

註:本專欄部份內容初稿原由人約盟倡議研究專員黃羣怡、執行長黃怡碧為「企業與人權手冊」」(暫定稱呼,手冊名稱待出版後確認) 出版所撰寫。為使與此議題相關討論能觸及更廣大的讀者群,人約盟經全數共同撰寫團體同意,摘錄手冊第一章進行必要編輯、改寫,作為本專欄第 1 至 9 篇刊載於官網,並將同時發布於粉絲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