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憲動盟促請憲改四大主題:降低修憲門檻、十八歲公民權、國會選制改革、新增人權條款記者會

【發言稿】憲動盟促請憲改四大主題:降低修憲門檻、十八歲公民權、國會選制改革、新增人權條款記者會
◆ 時間:2021 年 10 月 19 日 (二) 上午九點至十點​
◆ 地點:立法院紅樓 201 會議室​
◆ 記者會直播:https://fb.watch/8JR5z4T306​
◆ 主辦單位: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發言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1.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主張,在憲法當中要明文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
2. 第二點,公民團體向來主張應該有功能完全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在目前五權憲法的架構下,雖然已經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但是一年多以來其功能尚未發揮。其中一個原因,很可能是委員身兼監察委員和人權委員兩種身份,使得國家人權委員會和行政、司法、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曖昧不明。這也顯示國家人權委員會在目前架構的實質限制。​
3. 我們期待一個完全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的使命是保障及促進人權。他經由對國內人權處境的資料收集和分析,加上對國際人權標準的理解,對行政和立法機關提出建議。對於人權侵害,他的功能是,對事件進行調查,再移轉給適當的行政或司法機關來處理。就司法案件而言,他的功能也只是提供人權意見書供法院參考。​
4. 國家人權委員會要能夠充分發揮功能,必需跟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間有非常清楚的介面。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於三權之外,但他的實際權力不像現在的監察委員擁有彈劾糾舉的權力,而只有建議權,他對任何機關都沒有指揮的權力。因此,國家人權委員會不是第四權,而是提醒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協助他們維護人權。​
5. 因為他沒有實質的執行權力,必需據理力爭,所以他的功能有助於社會重視人權議題,促進社會正義,也有助於民主討論。​
6. 為達上述目標,聯合國巴黎原則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應為功能獨立之機關,其委員應能反映社會之多元組成,而委員行使職權之獨立性與有效性應受保障,包括合適之任命程序、任期保障、充足資源、獨立研究問題及提出建言之權力。同時,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向全民負責。​
7. 因為上述理由,在憲法當中要明文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
📃完整新聞稿:https://reurl.cc/q1vr1N​
▲憲動盟成員團體: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青年民主協會、台灣學生聯合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