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切勿倉促通過違憲草案,拒絕污名化的社會安全網——監護處分記者會
時間:2021.10.06(三)早上8:30
地點:立法院研究大樓 101 會議室
主辦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出席團體(依筆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監所關注小組
發言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此次刑法87條、刑事訴訟法、以及保安處分執行法,都與刑法第19條規定相關。也就是針對「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或此能力「顯著降低」,而被認為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人,啟動了這次的修法。
人約盟認為,精神障礙者和其他人一樣,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身心障礙者也和所有人一樣,應該被司法制度公平對待。
我們進一步認為有幾點值得深入討論,並且政府應該整體檢討刑法和社區精神衛生的問題,而不是倉促修法,產出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條文,甚至違反法治原則。
- 精神障礙者也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是我們的第一個質疑是,把人關得越久,就是越負責嗎?監護處分的目標,究竟是在懲罰、在治療、隔離以維護社區安全,或者協助病人復歸社會,目前的目標和相對應的作法是混亂不清的。例如,在前幾個月的治療期就已經有違反自主權的疑慮,在急性期之後繼續執行監護處分,其目的和合理性為何?監護的環境和待遇應該為何?強制治療在其中是何種角色?這些疑點應該更細緻的進行討論。
- 我們對保安處分執行法46條行政院版草案中,政府所說的「多元處遇」的完備程度提出質疑,因為我國為精神障礙者在社區中的治療和支持,長期處於資源匱乏的情況。連一般精神病人在社區裡都得不到照顧,我們不知道對於觸法的障礙者,社區又有什麼資源和人力來處理?照目前既有的制度,社區全部落空,只會讓精神障礙者長期被監禁在精神機構中而已。同時,按照目前的情況,很多精神機構保障人權的制度的嚴密程度,甚至比不上監獄。從預防醫學和預防犯罪的角度,這些都是政府應該優先處理的問題。
- 我們對司法院版《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之 1 修正草案可於判決確定前執行保安處分的作法提出質疑,這個作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我們認為,縱使有必要增訂「緊急監護」,也必須仔細審視該強制處分與羈押之間的關係,並且對於觸法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相關鑑定資源及配套措施。否則很可能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尤其是
- 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
- 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 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
此次修法對公平審判的原則幾乎是逐項違反,對於自詡尊重人權的政府,恐怕難以自圓其說。
- 國家在審訊精神障礙者的過程中,是否依照CRPD,提供足夠的協助和警方、檢方、法官們足夠的訓練,讓障礙者接受公平審判?我們提醒政府,盡快參考聯合國和其他國家的作法,設計精神障礙者受審的合理程序和協助,以提供公平審判的環境。尤其是國民法官法即將上路,國民法官在刑罰的拿捏上不免受到社會氛圍的影響,我們若不注重程序的保障,恐怕將使障礙者面臨極嚴重的後果。
此次修法的進行,就是在考驗,台灣的刑法如何對待精神障礙者?怎麼做才叫做公平?怎麼做才有效?要從哪裡著手?這些問題牽涉甚廣,需要司法院、法務部、司法精神醫學界、人權工作者深入討論。在取得相當明確且符合人權的見解之前,我們建議慢下腳步,謹慎為之。否則下錯診斷吃錯藥,不僅違反公約、違反人權精神、耗費社會成本,也無助於維護社會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