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發言】左支右絀、裡外皆非的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 一週年民間監督記者會
時間:2021.08.09(一) 早上 10:00
地點:左轉有書(台北市中正區鎮江街 3-1 號)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各位夥伴團體的代表、媒體記者、在線上觀看直播的朋友大家好,
我是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黃怡碧。 謝謝大家參加由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西藏台灣人權連線、環境法律人協會 共同主辦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 一週年民間監督記者會」。 民間團體在1999年,就已經組成聯盟來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成員包括在座許多團體。隨著兩公約在2009年內國法化,人權團體組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來監督政府落實人權義務。其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推動成立一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2019年12月10日,經過長達20年的軟硬兼施以及折衝妥協,立法院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也於2020年8月1日正式掛牌運作。 但另一部同樣重要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卻遲遲無法立法通過。造成一個本應透過創新的工作方法,開創人權保障與促進新局的獨立機關,因為各種主、客觀因素與路徑依循,陷入左支右絀、裡外皆非的局面:
- 如果從巴黎原則檢視,目前的監察法與組織法仍有諸多不足之處:例如無需向國會負責,缺乏責信。另外,委員行使職權無法受到免責權的保障,這除了使委員無法心無罣礙免於恐懼地行使職務,也可能使委員會的運作無法充分公開透明。
- 國家人權委員兼具監察委員兩種身份,並沒有使人權保障與促進工作左右逢源、如虎添翼,反而因為角色衝突、功能相互干擾,以及委員的個人偏好,削弱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整體表現而左支右絀; 而政府部門、民間團體、甚至一般民眾分辨不出來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監察院有什麼不同,也形成人權委員會裡外皆非的窘境。我手上的這張牌子出現的數字,正可以呈現國家人權委員會在調查工作的偏好與完成度,與其成立初衷、預算與人力規模,是完全不合比例 (37:1.5)。我們必須強調的是,人權委員不是不能做個案調查,但如果人權委員都在做監委做的事,那民間團體為何要投注20年的心力在新組織的創建?
民間團體雖然失望,但還沒有絕望:將乘載民間20載希望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在長期備受質疑、甚至廢除聲浪不絕的監察院,對民間團體來說,也是一項不能輸的賭注。 大家都同意,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僅有一年的時間,不管是專業的建立與各項資源配置,以及與監察院之間的分工合作,都需要時間逐步建立。 今天各民間團體的發言,都是站在正向、積極、以及協作的角度,希望能協助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先天的組織侷限下,能夠走出新局,落實人權促進與保障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