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判決全文翻譯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判決全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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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NN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於 2019 年 10 月 17 日作出判決,宣告中華民國政府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關於國家應保障人民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以及第 7 條禁止
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處遇或懲罰之義務。本判決由來自亞洲各國的法官共同做出,認定台灣政府侵犯了邱和順的基本權利。本判決對於邱和順案的平反及台灣的司法改革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歷史意義。

各國人民之所以能夠享有普世人權,固然倚賴政府保障及促進人權,但也需要國際社會相互監督,確保政府負起人權責任。經過二戰的慘痛經驗,國際社會將對自身的反省體現於《聯合國憲章》以及《世界人權宣言》之中,並於其後數十年中逐漸發展出以兩公約為核心的人權公約體系。與此同時,各區域也鑑於其歷史、經驗、及發展上的差異,發展並建立屬於該區域的「區域人權體系」:經歷極權主義的肆虐,歐洲理事會在 1950 年通過《歐洲人權公約》特別著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基於被殖民經驗,美洲國家組織在 1969 通過的《美洲人權公約》對於原住民及其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有相當的保障、非洲聯盟在 1981 年通過的《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憲章》也因殖民歷史,特別注重於各民族的權利。在公約與憲章之上,各區域也發展出委員會、特別報告員、人權法院等獨特的人權機制:
在歐洲,歐洲理事會、歐盟與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皆有各自的人權機制,其中歐洲理事會更在《歐洲人權公約》、《歐洲社會憲章》、《歐洲禁止酷刑及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之上分別設有歐洲人權法院、歐洲社會權委員會、以及歐洲禁止酷刑及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委員會;
在美洲,美洲國家組織也在《美洲人權公約》的基礎上創置美洲人權法院以及美洲人權委員會,並在美洲委員會 (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之下設置了針對兒童權利、女性權利、原住民族權利、被剝奪自由者權利、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非裔人士及反種族歧視、人權捍衛者等課題的報告員、以及一位針對表意自由的特別報告員;

在非洲,非洲聯盟在其憲章之下創建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委員會以及近年成立的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法院,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委員會具有數個特別程序,包含六個對成員國人權侵害事件進行監測與調查的特別報告員、以及十一個工作小組;關注範圍包含法外或任意監禁、表意自由與進用資訊、人權捍衛者、監所與監禁條件、難民、移民與國內流離失所者、以及女性權利。

人口最多的亞洲,卻是目前唯一尚未成立區域人權機制的區域。但亞洲各國的公民團體對成立一套亞洲人權體系的努力不曾停止; 1998 年於韓國光州共同起草了《亞洲人權憲章》,踏出了倡議亞洲區域人權體系的第一步,但可惜亞洲各國政府未能採取行動,因此,亞洲各國人民無法利用區域人權機制作為政府人權侵害的救濟手段。藉助於台灣模擬憲法法院的經驗,2019 年由台灣法學界發起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構想,並邀集眾多公民團體共同努力,獲得多國響應,最後並由來自馬來西亞、台灣、新加坡、夏威夷、孟加拉、日本、泰國、印度、韓國、斯里蘭卡的法官組成的「模擬亞洲人權法院」,並選定邱和順案為首件審理案件。在數個月的籌備以及 2019 年七月 27 28 日兩日的審理後,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於 2019 年 10 月 17 日作出判決。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在邱和順更 11 審判決的十週年前一天,將翻譯完成的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判決全文上傳官網,供關心亞洲人權機制、台灣司法人權、以及邱和順案的各位參考。我們對於台灣司法至今不肯承認錯誤感到遺憾,並且希望各界持續聲援邱和順,務必協助他重獲自由。

判決摘要:

  1. 中華民國使用以酷刑方式取得的供述證據作為事實認定基礎,已侵害邱和順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保障的不受酷刑的權利。
  2. 中華民國並未提出正當理由便對邱和順施以長達四年的單獨監禁,已侵害邱和順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保障的權利。
  3. 長期未被執行死刑以致產生待死現象,中華民國政府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保障的權利。
  4. 邱和順長達 18 年被帶上腳鐐,中華民國政府無法以任何理由正當化此殘忍對待,已侵害邱和順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保障的權利。
  5. 審理具有瑕疵、審理程序遭到不合理的延滯、重要證據遺失、法官重複審判,皆已侵犯邱和順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保障的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
  6. 國內法院在有嚴重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錯誤的情況下判處死刑,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禁止恣意剝奪人民生命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