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記】人權星期三:「正義即和解」的轉型正義觀點

【側記】人權星期三:「正義即和解」的轉型正義觀點

文 /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研究及倡議專員 孫興瑄

1987 年,解嚴了。數十載過去,這個社會仍存在怨恨、傷痛、不平。過去那些巨大不義的受害者,缺乏肯認、補償、真相;加害者未被咎責;獨裁威權對這塊土地的千刀萬剮仍在淌血,更持續造成社會分裂。

2007 年,民間創立了「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十一年後,2018 年,官方「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在風雨飄搖中成立。人們期待「轉型正義」成為解決過去巨大傷痛的良方,但這帖藥,究竟該怎麼服,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正義,讓國家機器所劃下的傷痕真正結痂?而追求正義,究竟是為了最終的和解,還是在追求正義本身就是一種和解?

事實上,轉型正義並非獨特於台灣的政治歷程。

世界各地從獨裁社會轉型成民主制度,或者經歷過內戰後的國家,都面對需要處理過去巨大不義的問題。巨大政治不義包含兩個要件,第一,加害者通常是國家;第二,加害者對人權帶來重大侵犯。轉型正義除了為個別受害者伸張正義,也必須弭平社會的裂痕、並改善體制的問題。

但轉型正義其實是一個相當廣泛的概念,且每個經歷過轉型正義的國家也都採用不同的模式,,如德國透過法庭審判;智利透過除垢;南非,則是透過和解的方式。另外,有四十多個國家成立了「真相委員會」,這樣的機構試圖尋找個別受害者所需要、也應該得到的真相。

那麼,台灣的轉型正義模式是什麼?針對這個問題,台灣的社會一直沒有取得共識,也欠缺有效的溝通對話。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轉型正義 (transitional justice) 」指的是一個社會透過各式程序與機制,試圖慢慢接受 (come to terms with) 過去大規模人權侵害之存在,並加以咎責 (accountability)、伸張正義 (serve justice)、尋求和解 (achieve reconciliation)。[註一]

一般認為,在「正義」和「和解」分別在轉型正義光譜的兩端 —— 「正義」是對加害者的咎責,而「和解」指的則是受害方的原諒。如此概念下,「正義」與「和解」似乎是相衝突的。

然而,在人約盟與真促會共同舉辦的二月人權星期三會上,中研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陳嘉銘老師表示,其實「正義」與「和解」都是「修復傷痕」的一部分,兩者必須共存,才能真正達成台灣的轉型正義。

 

修復傷痕、修復社會

嘉銘老師認為,轉型正義的目的應該是去「修復一個社會過去巨大政治不義造成的傷害,包括要去修復被傷害的人、關係與價值。」

嘉銘老師提出了「正義即和解」的轉型正義觀念,並畫出一張「和解」的初步完整藍圖。他將轉型正義應該做的事情分成個人、國家、共同體、與人權價值四個層次。而所謂的「和解」,應該包括這些所有層次,才能成就所謂的「正義即和解」。

在個人的層次上,轉型正義需要加害者道歉,也需要被害者原諒。但這樣的原諒必須要是出於自願的。而在國家的層次上,國家除了需要道歉外,也必須釐清加害體系及責任,加以懲罰和譴責,且國家有義務賠償被害者、提供被害者安養照顧、告知個案真相。

在共同體的層次上,受害者必須被這個社會肯認與接納。許多仍在世的受害者、或甚至其家屬,都仍然處於一種「被社會遺棄、被國家排除的恐懼跟孤獨」。嘉銘老師認為,他們需要的不只是金錢補償、真相,而是這個社會積極的肯認和接納,使其真正重新融入社會。

在人權價值的層次上,嘉銘老師認為,「建立民主、法治、人權制度」以及「成為民主法治體制的忠誠支持者」都是相當重要的。因此,在處理加害者時,必須要堅持現在民主法治的原則,意即,「沒有證據就不會判你(有罪)」,才能讓威權時期的加害者、參與者、獲利者等,成為民主法治的忠誠支持者。除制度的確立外,更重要的是信任感。嘉銘老師說,「彼此信任對方是民主法治體制的忠誠支持者」才能真正促進台灣的民主、法治制度的蓬勃發展。

誰是加害者?

而針對「加害者」的定義,嘉銘老師一再強調,加害者不能以身份認定,而是要根據個案爬梳。目前促轉會轉型正義資料庫可以查到所有軍法官的姓名、辦案過程。然而,當時的軍法官、情治人員等都算是加害者嗎?嘉銘老師認為,不能因為身份就認定他是加害者,無論是政治案件的軍事檢察官、軍法官或軍警情治人員、高層總統府軍警情治首長、釋憲案大法官等等,都需要一個案子、一個案子去看,才能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加害者。如果檔案裡面看不到,就要採「無罪推定」原則。

嘉銘老師說,在台灣發生的政治案件中,很少有法律外的人權侵犯,陳文成、林宅血案等是少數個案。大多數的侵犯都是屬於體制內的,多數公務人員都還是「依法行事」。如此狀況下,就必須討論公務員是否有服從並執行惡法的義務。若所有人都按照戒嚴時期的法律辦事,沒有刑求和捏造證據,這樣有任何人算加害者嗎?

嘉銘老師認為民主法治體制下的公務員,有義務忠誠於法律。但是在威權時期,法律本身有嚴重瑕疵,公務員似乎應該拒絕執行法律,或者至少應該非常消極地配合惡法執行。但若因為認知上的欠缺、外在的強制力(黨國控制或連坐法等)、自己的利益(為求身家安全)、權力的大小等因素時,或許應該認定這些行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換句話說,不能期待這些人會認知到當下遵循惡法是錯誤的,因此,是可以免於譴責的。但也有些行為,屬於台灣社群中「絕對不允許執行」的規範,如陳智雄外交官在行刑前遭砍斷雙腳掌。因此,哪些是「絕對不允許執行」的行為,就必須逐案審定。需要經過社會的民主對話和共識,才能確立「期待可能性」的範圍,進而確認誰是加害者。

人權星期三活動到了最後,對於嘉銘老師提出的種種疑問,並沒有得到解答。但正如轉型正義的議題一樣,它需要社會不斷勇敢的對話、需要當權者首先承認過去的錯誤,擔起釐清真相的責任、主導社會接納與賠償受害者的工作,這個國家才有可能更接近真正的「正義」、真正的「和解」、並真正的修復民族的百孔千瘡。

[註一] United Nations, Guidance Note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United Nations Approach to Transitional Justice,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