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立院設立人權會,邁向人權新境界」聯合記者會
時間:2020 年 11 月 10 日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 101 會議室
黃嵩立|人約盟召集人
【建議立法院設置審議機制,審議法案之人權面向】
- 我代表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本聯盟於2009年成立,包括人權團體、司改團體、勞工團體、原住民團體、身心障礙團體、性別團體等,我們一起努力推動兩公約施行法、各公約的國家報告審查工作、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我相信除了本聯盟團體之外,還有許多人和我們一樣,共同期望政府落實台灣的人權保障工作。
- 台灣已經邁入法治社會,在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而司法機關依法審判的情況下,法律品質是人權的核心條件。讓法律符合人權標準,可以預防人權侵害事件之發生、讓人權受侵害者獲得救濟、消除各種歧視、並且能整體提升台灣的人權狀況。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條都規定:國家應遵照公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制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立法院既然已經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約束各級政府機關,更有必要從自身做起,確保法律本身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 我們建議,立法院應建立機制進行人權審議,主動檢視我國重要的人權議題、行政院送立法院待審議的法案、以及行政院的重大政策,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 我們建議,人權審議可以採取程序:
- 由人權委員會篩選「有研究必要」之法案或議題,並釐清爭點,該會議得邀請行政機關列席說明。
- 人權審議僅針對爭點研究,而不討論法案之實質條文;研究人力和行政業務,可以考慮讓法制局於其中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 委員會得視需要公開徵詢意見,加強公民團體和學者的參與程度
- 委員會得邀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供意見
- 人權委員會針對爭點達成結論,並對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和行政院提出建議
- 人權審議僅有規範性、沒有實質約束力,其發揮效用的能力,決定於其研究內容之翔實,以及與各常設委員會之溝通
- 人權委員會
- 定位:
- 立法院之特種委員會
- 跨黨派
- 僅對各法案之人權面向進行審議
- 其審查結果不具約束力,但各常設委員會基於人權考量,應盡其注意義務
- 委員組成:建議參考英國與澳洲,由10位左右委員組成
- 定位:
- 英國、澳洲、德國之國會均有人權委員會之設置,可採取詢查(針對較抽象之議題廣泛徵詢意見)、或法律研究分析(針對某一特定法案)等方式進行工作。
- 立法院成立人權委員會、並督促行政院成立人權處,再加上國家人權委員會發揮功能,台灣的人權拼圖才會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