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權之心】人權星期三:有朋友相挺才能獨立自主,全球人權網絡讓各國堅守人權價值
文/黃愉婷,Right Plus 多多益善研究站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從 2019 年 8 月開始,和 Right Plus 多多益善研究站合作,一同開啟「權權之心」專欄!除了會收錄人約盟的各種活動報導、第一手心得與紀錄,也將會不定期介紹人約盟的各項研究與發現!
活動主題:踽踽獨行或結伴共進?NHRC 邁向國際之路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臺北市鎮江街 3-1 號)
時間:2020/09/30(三)19:00-21:30
主持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與談者: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翁燕菁|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蔡逸靜|前人約盟研究員/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主辦單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合作報導:Right Plus 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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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圖/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於 2019 年在韓國首爾舉辦雙年會;取自韓國國家人權機構(NHRCK)
在 20 年的爭取與各方努力推進下,臺灣於今年 5 月 1 日正式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由監察院院長、首任人權委員會主席陳菊領軍,並於 8 月 1 日揭牌正式運作。在揭牌典禮上,蔡英文總統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發表 3 個期許。
第一,延續長期以來的人權關懷,獨立、公正、有效的行使職權,做國家的「良心」;第二,除了委員們的個別工作,也必須集體努力完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工作處理機制。(參考:【人權星期三】國家的良心與軟實力、政府內建的除錯程式——國家人權委員會誕生)
第三,蔡英文期許國家人權委員會帶著臺灣獨特的人權經驗,不間斷的與國際接軌,彼此交流學習,不僅將國際標準轉譯至國內,也讓臺灣對人權的重視,可以為國際社會帶來改變。(參考:臺灣人權里程碑「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多項疑議亟待監察院確立)
蔡英文所說的,正是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以下簡稱 NHRI)的長遠目標,也就是扮演「人權橋樑」的角色。這座橋樑架在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且必須能雙向溝通、交流。
面對國內,國家人權委員會必須轉譯國際人權標準至國內,使兩者產生連結並積極、有效、妥善的落實,確保臺灣的人權保障能夠與時俱進,而面對國際社會,也能開拓出介於官方與民間的人權外交平臺,讓獨特的臺灣人權經驗得以彰顯。
滿目瘡痍的戰爭,讓人類迫切需要人權保障機構
在國家人權委員會參與國際之前,我們得先知道有哪些國際人權網絡。回顧臺灣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途徑,其實就和區域性的人權網絡,也就是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密切相關。
2017 年,APF 的國際人權專家接受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以下簡稱「人約盟」)的邀請,來到臺灣拜會五院專家,並且針對臺灣當時尚未誕生的國家人權機構提出方針,最後,臺灣採取紐西蘭專家努南(Rosslyn Noonan)的建議,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於監察院。
APF 成立於 1996 年,創始成員包括澳洲、紐西蘭、菲律賓、印度與印尼,和非洲國家人權機構網絡(NANHRI)、歐洲國家人權機構網絡(ENNHRI)以及美洲國家人權機構網絡(RINDHCA)都屬於區域性人權網絡,而國際上還有一個 1993 年最早成立的全球性國家人權機構網絡,也就是「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GANHRI)。
設立國家人權機構網絡的倡議,最早可以回溯到 1946 年。當時第二次世界大戰剛剛結束,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曾經提議,各國應設立在地的人權機構,協助聯合國的人權推動,然而各國忙著戰後修復,這項提案沒有受到太多重視。到了 1948 年,聯合國通過劃時代的《世界人權宣言》,並持續提出這個構想,但仍無法付諸行動。
後來一直到了 1991 年,世界因冷戰結束迎來嶄新的局面,根據學者的統計,當時散落世界各國的國家人權機構加起來可能已經有 20-40 個,這個數字之所以眾說紛紜,也是因為當時國際社會還沒有凝聚出對於「國家人權機構」的共識。不過可以確定的是,經過了長久醞釀,已經形成一種氛圍,也就是國際間終於可以討論 NHRI 共通的設立準則。
最後,聯合國與法國的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合作,於巴黎集結了當時已存在的國家人權機構代表召開會議,起草、談判並通過《巴黎原則》,成為世界上公認的國家人權機構設立標準。
國家人權 A 級機構:能獨立於本國政府之外、擁有聯合國發言權
《巴黎原則》所體現的價值,不只在於人權之重要,在實務面上,也能促進並支持各國成立 NHRI。為了達成這樣的目的,聯合國在那之後定期舉辦國際會議,邀請各國 NHRIs 共同參與,創造穩定的互動與討論空間。
這樣的交流,在 1993 年催生了「國家人權機構國際協調委員會」(ICC),也就是 GANHRI(前述的全球性國家人權機構網絡)的前身。GANHRI 的總部位於日內瓦,目前共有 114 國的 NHRIs 參與其中,它的最高決策機關是全體 NHRIs 組成的會員大會,負責串聯前述 4 大區域網絡。
任何想加入 GANHRI 的 NHRI,都必須經過以《巴黎原則》為標準的評鑑。根據 2019 年的最新統計,共有 80 個 NHRIs 被評定為「完全符合《巴黎原則》」的 A 級機構(be accredited with A-status),不僅可以成為 GANHRI 的會員,且擁有投票權;還有 34 個 NHRIs 被評定為「部分符合《巴黎原則》」的 B 級機構,可以成為 GANHRI 的一員;而完全不符合《巴黎原則》的 NHRI,連會員的門票都無法獲得。
獲得 GANHRI A 級機構肯定的 NHRI,可以在聯合國國際人權理事會中,擁有獨立於政府代表團的座位與發言權,當人權理事會進行「普遍定期審查」(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審理各國人權制度與議題時,A 級機構可以在本國政府發言後接著發表意見,呈現不同於本國政府的觀點。
在聯合國擁有獨立地位的 A 級機構,也必須完成相應的義務,包括接受每 5 年一次的評鑑。早期,NHRI 評鑑是一次性的,也就是「一日 A 級,終身 A 級」,然而,這顯然缺乏剔除後來變質的、不適任 A 級機構的退場機制。因此,2006 年 GANHRI 改革了評鑑機制,要求 A 級機構每 5 年必須再申請評鑑,以確保其運作持續符合《巴黎原則》。
而目前擁有 25 國 NHRIs 參與的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也直接採用了同樣的評鑑制度,亦即,受 GANHRI 評鑑為 A 級的機構可以成為擁有投票權的 APF「完全會員」(共計 16 個);另外 9 個 GANHRI B 級機構則成為只有參與權的 APF「準會員」。
網絡的價值:有朋友相挺才能獨立自主,推動人權不孤單
「出外靠朋友」是國家人權機構網絡存在的最大意義,前人約盟研究員、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蔡逸靜,長期從事 NHRIs 研究,她也認同與其關起門來單打獨鬥,結盟並產生實質合作才是人權運動更理想的路徑。
身處同一區域的各國,不只地緣關係緊密,從經貿、政治到人口遷徒也都密切交織。也因此,區域性的人權交流平臺不僅可以讓各國 NHRIs 了解鄰近國家的人權議題,還能共同提出解方。例如仰賴南亞與東南亞移工的中東石油國卡達,已分別於 2015、2019 年與尼泊爾、菲律賓的 NHRIs 簽訂合作備忘錄,攜手保障並促進移工人權。
APF 也擁有「資深主管網絡」,讓各國 NHRIs 的執行長、祕書長等高階主管可以交流並討論自家的營運困境,彼此協助組織人事管理更順暢;APF 也設有法學專家諮詢委員會,開放各國討論人權相關的法學知識,並由諮詢委員會深入研究、比較各國法律制度,提供觀點,以支持各國的人權倡議與推展。
此外,加入國家人權機構網絡時需要進行的評鑑作業,也可以成為對政府施壓的工具。例如 2019 年,尼泊爾經過審查獲得 GANHRI A 級機構肯定,不料半個月後,尼泊爾政府卻拋出「國家人權機構如要起訴侵犯人權的對象/機構,必須由檢察總長決定施行與否」的修法提案,等於大大限縮 NHRI 於人權保護上的職責。為此,尼泊爾 NHRI 動員媒體,並主動請 GANHRI 考慮撤銷 A 級評鑑,最後才終於迫使政府撤回修法草案。
由此可見,為保護、保障人權而存在的 NHRIs 其實也非常需要支持,尤其 NHRIs 的人權工作很容易觸動國家或政府的敏感神經,身在其中的工作者有時需承受生命安全威脅。當各方面的干預出現時,NHRIs 網絡恰恰提供了支援平臺,共同捍衛 NHRIs 的獨立性與自主性。
Taiwan Can Help:透過網絡截長補短,提升臺灣能見度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翁燕菁也認為,《巴黎原則》賦予了 NHRIs「準司法權」,這意味著 NHRIs 也必須在體制內面臨孤單的處境。因為它就和司法權一樣,必須一定程度的脫離民意、與民意保持距離,「否則當風向一致認同要判人死刑,國家人權委員會也要一起喊死嗎?」翁燕菁直言不可能。
另一方面,它卻又與必須做出決斷、象徵硬法(hard law)的司法權不一樣,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軟法」(soft law)的象徵,必須彰顯的是國家的人權價值,有時候甚至得走在國際人權標準之前。
「我們以為國際人權標準比較高遠、比較理想化,有時候剛好相反。」翁燕菁表示,今日許多國際社會採用的國際人權標準,都是過去的國家改寫當時的社會秩序後,累積下來的成果,「而我們今天做的,就是改寫未來的國際法。」
翁燕菁期待,臺灣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洞察我國的人權肌理,引用國際標準監督國內不足之處,而臺灣所擅長、超前表現的人權經驗(如臺灣特有的人權審查機制),有朝一日也可以透過區域網絡的互動,成為國際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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