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別讓監察院綁架國家人權委員會
文/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蔡總統在就職演說中提到「監察院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將在今年 8 月掛牌成立,它將是台灣落實『人權立國』理念的里程碑,也是監察院轉型的起點。」這應該是個大破大立的時刻。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稱 NHRC )歷經十多年「如何設置」的困局,立法院終於在去年底通過其組織法,設置於監察院。NHRC 必須以獨立機關的樣態存在、行使有別於監察院的職權,才擔得起「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重任,才可能成為一個理念的里程碑。NHRC 設置在監察院內,正因為監察院能獨立行使職權監督政府,但 NHRC 運作的方式在許多方面與監察院有巨大差異。
一、NHRC 必須由委員會集體決定策略工作目標,鎖定於要改善的政策和制度,而非由個別委員獨立進行個案調查。集體決定、集體發聲,經過眾人的推敲與討論,才能提高其言論的道德份量。
二、NHRC 的職權必須人權促進與保障並重。人權促進的方式包括發表人權論述與評論、辦理教育訓練、並以「國家詢查」對系統性人權侵害事件進行公開參與、旨在發掘問題真相、尋求解決方案的探討工作。人權保障的方式,則包括監測公約落實狀況、對立法院提出修法建議,以及數量有限並且符合策略目標的個案調查。NHRC 也藉由媒體和社會關注,來協助提升人權意識。
三、與政府發展建設性合作關係:NHRC 根據國際人權法與事實證據,對行政機關提出政策建議,尤其應盡量以理服人而不動用彈劾、糾正等容易造成對立的手段;提交報告給立法院,除了表示向國民負責外,亦邀請立法委員關注 NHRC 提出的修法建議;以法庭之友的身份提供人權意見,亦可協助個案訴訟,藉由司法判決落實人權價值。NHRC 也與公民社會密切合作,作為政府與社會的橋梁。
四、NHRC 的職員必須建立專業分組,而不是聽憑委員指揮辦事。NHRC 的小組要有組織地分析案例,搜集資料監測公約落實狀況,發展人權統計、人權指標等工具,並在委員領導下籌辦國家詢查。
NHRC 在 8 月就要開始運作,此時必須掌握開創新局的契機,承擔起人權立國的理念。可惜監察院自去年底以來,一直宣稱 NHRC 僅是監察院下的一個單位,亦不斷把 NHRC 套入監察院既有的工作模式。從監察院提出的《監察法》修法內容來看,也難脫個案調查的窠臼。此時應參考國際成功事例,立新法或大幅修法,別讓監察院的舊思維綁架了國家人權委員會。
(本篇投書亦刊登於蘋果日報,標題為「黃嵩立:別讓監察院綁架國家人權委員會」)
圖片來源:總統府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