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台灣律師與人權團體針對中國政府2019.12.26大抓捕與余文生案聲援記者會

【發言稿】台灣律師與人權團體針對中國政府2019.12.26大抓捕與余文生案聲援記者會

 

2019年年底,中國當局疑針對國內公民及人權律師於12月初一次於廈門的私人聚會,在多個省份進行搜捕。聚會者討論時政和中國未來,分享推動公民社會建設的經驗,竟因此被指稱為顛覆國家。這次搜捕由山東省警方執行,並設立了「12.13專案組」。聖誕節後接二連三,多於二十名公民及人權律師被捕、被傳喚或失聯。

是次大抓捕中有多人被指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顛覆國家政權及尋釁滋事。目前有5人仍被羈押,分别為丁家喜、戴振亞、張忠順、常瑋平及李英俊,其中四人已證實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而五位都不獲准跟辯護律師見面。

2020年1月17日,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與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發起關於1226大抓捕之聯合聲明 ,由20多個關注人權議題的團體共同聯署。並於2020年1月20日召開聲援記者會。

 

以下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於記者會上的發言稿: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只是對人身自由的剝奪,更是一種強迫失蹤,也是酷刑

 

1.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不只是對 #人身自由 的剝奪,更是一種透過秘密羈押、與外界完全失聯的 #強迫失蹤,同時也透過 #單獨監禁、無法與外界進行有意義溝通造成 #酷刑。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人權侵害,可能更甚於被關押在一般的拘留所之中。

 

2. 聯合國人權機制曾經在2018年8月,由18個工作組與特別調查員(special rapporteur)發布聯合聲明,要求中國廢止指定監所監視居住制度。被監視居住者亦更容易遭受酷刑、殘忍不人道有入人格待遇;例如有來越多的過來人舉證說明遭受長期拷問、餵食不知名藥物,同時在有醫療需求時,也無法即時取得醫療。

 

雖然中國在接受聯合國相關人權機制的調查與詢問時,往往以自己沒有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閃躲。但中國確確實實是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自然應該遵守相關義務。

 

3. 台灣人與外國公民,因為在中國沒有固定住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可能更容易被施加在台灣人與外國人身上。在今年3月19日,被中國關押即將滿三年的台灣公民李明哲在被正式逮捕羈押前,就曾經經歷兩個月與外界完全斷絕通訊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4. 中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指定監所監視居住」這個制度不只違背國際人權公約的諸多標準。中國政府自己在這些條文的實踐也違背自己的憲法、刑事訴訟法與其他法律的規定。同時往往也附加對家人的騷擾。就更別說,他主要的目的是用來形成寒蟬效應,侵害個人的言論自由、集會結社等等基本權利與自由。

 

5. 中國刑事訴訟法在2018年對於指定監所監視居住有重大修正。但這個原本看似用來保護較弱勢受調查者權利的事項(刑訴74),卻是變本加厲,而且在實踐上有更高的濫用趨勢 ,包括 (但不限於):

 

a. 把積極公民間的和平集會或意見表達一律惡意解釋具備煽顛或顛覆國家政權之意圖或行為。

 

b.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事實上是一種規避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前羈押。可以長達六個月,而且比起正式的羈押與逮補,要件與審查密度更鬆散,失之恣意。例如沒有司法機關的覆核與監督等正當程序保障。

 

c.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並不是把人給關在風光明媚的旅館房間。該設施主要有兩種極端形式:一種形式是名字不叫座監獄,但實具監獄的外觀與功能;另一種則是政府所屬機構內用作牢房的專設房間(如在軍事基地、警察培訓学校或國營招待所等内部的翻新房)。(Safeguard Defenders)

 

d. 雖然中國刑訴75規定,RSDL應該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但實務上要不是沒通知,不然就是通知家屬,但不會告知家屬人究竟被留置在哪裡。

 

e. 雖然被監視居住者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聘請律師,但實際操作是被監視居住者不被允許按照自己的意願聘請律師,又或者無法律見。(刑事訴訟法34)

 

f. 人民檢察院雖被賦予監督責任 (刑訴75),但實質上付之闕如。甚至警察機關可以先把人關個30天後,才通知檢察機關。

 

訴求:
6. 中國作為泱泱大國,必須遵守最低國家人權標準 (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特別是應該儘速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 與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ICPPED),同時遵守世界人權宣言與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義務。

 

7. 確保所有的內國法律均符合國際人權法之規範,廢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釋放所有中國與非中國籍之政治犯,包括台灣人李明哲與藏人札西文色。

 

8. 雖然在特殊國與國關係下,中國與港澳維權人士無法直接適用難民法相關規定,但我們仍要呼籲制訂有責信、相對透明的庇護機制與配套措施

 

a. 根據港澳條例18條的規定,制訂有責信、相對透明的庇護機制與配套措施,讓港澳人士運用,以及讓中國人士可以類推適用。

 

b. 制定難民法,以庇護外國籍受迫害之政治難民。

 

關於1226大抓捕之聯合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