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在監:服刑更辛苦、教化更難得
▲監獄除了注意物理環境的無障礙,也要注意資訊的無障礙,更要因應個別受刑人的身心狀況而調整。(圖/視覺中國)
文/黃怡碧、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立法院於12月17日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讓受刑人的權利有了更多保障。修法重點之一,是改善身心障礙者在監獄的處境。
「身心障礙者」和「監獄」這兩個名詞,似乎很難聯想在一起;一般人的印象大半來自少數幾起精神障礙者犯了重大刑案時的聳動報導,但身心障礙者的類型複雜,包括肢體、感官、智力、精神等主要障別,他們在監獄中的真實情景如何,一般人恐怕難以想像。
台灣目前受刑人總數六萬多人,其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約三千人,以精神與心智功能障礙者最多,肢體障礙者其次(據矯正署107年資料)。但必須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身心障礙者都領有證明。根據美國司法部調查報告,受刑人當中有高達30%〜40%有某些程度的障礙,其中最常見的是認知障礙,包括精神障礙、智力障礙、學習障礙、注意力欠缺過動障礙、自閉症、失智症等。
除了身心障礙者外,隨著社會高齡化,受刑人當中也愈來愈多自我照顧逐漸衰退的高齡者。雖然「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是監獄可以拒絕收監的原因之一,但自理生活是一個相對標準,決定權則在檢察官。
犯法之後被監禁,對受刑人來說,其消極目是為了施予懲罰,使其悔過向上;積極目的是為了輔導受刑人,讓他在刑期結束之後能夠復歸社會,重啟生活契機。從這兩個角度來看,身心障礙者目前都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先從懲罰的面向來看,徒刑又稱「自由刑」,是以剝奪人身自由為刑罰手段,在這段時間不應該施以額外的身心痛苦。由於我國監獄內空間狹小而且房舍老舊,其中幾乎沒有無障礙設施,囿於經費和人力,並沒有辦法特別照顧身心障礙者。
舉例來說,肢體障礙者在獄中如何有尊嚴地洗澡、上廁所,就已經是很大的挑戰;遇到不能自動沖水的蹲式馬桶,更是強人所難。而對於精神障礙者來說,由於監獄的管理和醫護人力並不足,精神障礙者因環境刺激或治療情況不理想,有時行為失控,運氣好則受到醫護關懷,運氣不好則被管理人員認定為「鬥毆打架、擾亂秩序」而接受額外懲罰。
此外,對視力、聽力損傷、閱讀困難或理解困難者而言,監獄裡的種種規定、申請流程、公告、通知事項和申訴管道等,是否能確保他們能夠充分理解,也有其難度。也有聽障者入監服刑,家人探監時進行筆談卻被制止,或者視障者要帶手杖入監卻被拒絕等等。監獄不但應該注意物理環境的無障礙,也要注意資訊的無障礙,更需要因應個別受刑人的身心狀況而給予調整,否則身心障礙者在受刑期間因為監禁而承受的不便和痛苦,也較其他人高,是不公平的。
就復歸社會的功能而言,我們希望受刑人在監禁期間能夠接受心理輔導及適當的職業技能訓練。根據監察院對矯正機關的調查報告,近三年,毒品、酒駕、性侵、家暴及少年收容人數計四萬多人,每位心理師和社工師服務的人數約為千人之多。這種服務人數比,已經是天文數字;對認知障礙者而言,更難期待他們從這樣的服務中受益。
同一報告也引述監所管理員說法,一個教誨師通常要輔導五百至六百位受刑人,大部分的時間還要處理提報假釋、辦理懇親等行政業務,「真正做輔導的時間很有限,尤其收容人若是精神疾患,他沒有相關的專業背景,不會想自找麻煩。」
在就業輔導方面,矯正署遲至107年底,才取消把精神疾病者排除在職業訓練之外的規定;而目前各監獄並沒有特別針對身心障礙者設計的訓練課程,使其依然不得其門而入。從這些資料可知,目前受刑人僅能受到極少的輔導和訓練,而身心障礙者能得到的協助甚至更少。矯正機關在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這方面,仍待大幅加強。
此次大幅修訂《監獄行刑法》,尤其更參考了《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希望障礙者受刑人能得到公平待遇。然而,法雖修了,受刑人處境能否改善仍有待資源和人力的投入。人的行為模式並非天生,有更多是社會環境的產物,我們要理解,受刑人當中有許多是需要特別輔導、協助、復健的人,社會應當把握時機,在其受刑期間給予充分協助,才能期待他們以後繼續當我們的好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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