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一輪審查會議:第一場次會議側記
#2021兩公約審查前哨戰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初稿|第一場次審查會議速記】
📌前情提要:法務部作為推動兩公約的主管機關,日前已將各部會撰寫之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 初稿統整完成,同時也規劃舉行一系列的審查會議,希望透過徵詢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的意見,協助政府完善國家報告的內容。以下為本聯盟參與第一場次會議(2019/7/23)時的發言重點紀錄與感想。
📌本次會議討論範圍為: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第6條至第11條。
本聯盟召集人黃嵩立教授,於7月23日出席「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一輪審查會議」第一場次會議,就國家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報告提出意見及建議,也希望國家報告必須對人民交代,而非僅寫給國際專家看。此次會議討論之議題點次,涵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後稱:《公政公約》)之第6條至第11條。主席翁燕菁委員也提醒國家報告撰寫單位,應於報告中納入現行規畫及落實進度,使得報告能具體反映現況而非施政成果。
第6條(生命權):在監死亡、赦免程序及廢除死刑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後稱:廢死聯盟)提醒矯正署關注「在監死亡」之情形,也需於報告中具體回應2017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2點,也應說明為何尚未建立獨立之監督機制,以徹查在受刑人「在監死亡」之情形。台灣人權促進會(後稱:台權會)也建議,在法務部的公開統計資料中,應能區別在監死亡、救護途中、在醫院死亡等類別,並再細分自然/意外死亡。也建議把保外醫治三個月內死亡之統計,納入在監死亡的統計中。
針對受死刑宣告者申請特赦之程序,本聯盟黃嵩立召集人與廢死聯盟認為,在擬定「赦免法請求程序及審議機制」時應參照去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所發布之《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目前已有約有二十多位死刑犯向總統申請提出特赦,卻遲遲未獲回應。希望法務部能提供研擬中之《赦免法》草案內容,並在報告中說明實際申請赦免之人數與進度。
本聯盟也提醒法務部,需重視「精神障礙者李鴻基之死刑案件」。由於本案反映出死刑執行未能阻卻精神障礙者之問題,又此案為第三次國際審前唯一的死刑執行案件,法務部必須就本案之死刑執行做更詳細的探討與說明。黃嵩立教授與廢死聯盟也質疑,法務部於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67點稱「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反對廢除死刑者始終約有70%至80%)」和我國中央研究院的研究結果有所差距,也提醒法務部:民意調查的方法以及問題對統計數據有顯著之影響。專家也曾於今年五月份舉辦的台灣歐洲論壇提供問卷方法的建議,認為廢除死刑議題的問卷應更細緻。
第7條(禁止酷刑):酷刑、不遣返與醫療處遇
對於酷刑的預防,黃嵩立召集人對於報告中有關禁止酷刑之法律提出疑問,認為刑法126條使用「凌虐」一字,是否就代表「有辱人格、殘忍或不人道的待遇或處罰」有待商榷。雖然在場法務部的代表認為凌虐的定義在刑法71條、126即有所定義,且因為是新法尚無法看到成效,需要時間累積實務經驗。但是卻無法回應本聯盟對於「當法律定義模糊,要如何做教育訓練」之疑問。
有關不遣返原則,台權會提醒移民署在此份報告中,並未針對難民法通過的時程做說明,同時也未涵蓋我國已遣返之尋求庇護者的報告。台權會也提醒移民署,縱使已將部分有關遣返的說明寫入結論性意見的回應,國家報告中也應該補充其脈絡,並且除了目前的難民法立法進度之外,再加上個案和政府具體的作為,以及在難民法前現有之尋求庇護的機制。
對於民間團體所關心的高壓噴水車使用規範辦法,台權會也要求警政署必須要公開相關辦法;黃嵩立召集人也認為必須要公布才能了解相關的申訴機制。會議主席更提醒,使用高壓噴水車內部行政規則是否公布,只要跟基本權利行使有直接或間接關係者就應公佈,並非是等到行使公權力造成民眾權利損害時才公布,只要與人民有關就應該使相關規則與辦法透明公開。
在防範和禁止體罰的規範上,本聯盟認為教育部在此點不能僅提及教育基本法中已有禁止體罰,實際上此問題亦牽涉部門細部的規定,如:調查小組與通報機制。另外在初稿第91點中,對身心障礙者造成之虐待也當然與本條相關。更何況亦有個案顯示,精神障礙者在社區或被治療或在機構中受到不人道待遇,因此主管之衛福部應詳加說明。針對醫療處遇,本聯盟重申精神病患之權益,尤其若在監所內未對其提供足夠的醫療照顧,就可能構成酷刑。為了防範因為不得進用醫療資源而可能構成酷刑之行為,本聯盟建議主管機關須針對監所精神衛生的情況做出整理。
第8條(奴隸與強制勞動):人口販運、強迫勞役
有鑑於今年在新南向產學合作計畫所引發的醜聞,本聯盟黃嵩立教授要求教育部提供更多的說明,防止類似的不法情事再次發生。又強迫勞動問題不僅限於在本國工作之勞工,黃嵩立教授與主席提醒法務部、勞動部、移民署及漁業署需重視境外聘雇漁工之權益保障,也期待相關部會於國家報告中概述目前政策修正的方向與進度,並需特別說明移工能使用之救濟途徑及本國能提供之法律扶助。
第9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羈押與收容
針對現行對精神病患者實施強制住院的問題,本聯盟黃嵩立召集人也希望衛服部可以進行調查,了解受強制住院之患者是否有對外求援的管道以及保護措施。實際的案例也顯示,由於聲請停止強制住院需繳交1000元申請費,也有個案當事人因為一時無法繳交費用,而不能聲請停止執行。另外,台權會也建議移民署更新外國人收容之統計數據,並要求公布收容之地點並整合各區域專勤隊之統計,讓資訊更為公開透明。
第10條(被剝奪自由/被告之待遇)
在我國尚未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之前,本聯盟認為矯正署應該在國家報告中,特別說明:監所如何能受到系統性外部之監督(作法、方式、頻率)以及監察委員之訪視機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尚未建立起國家防範機制(National Prevention Mechanism)之前,應於報告中說明現有之機制,並另外補充說明監察院之角色。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一輪審查會議(7/23 – 8/12,共10場次)
第三次兩公約審查專區:https://covenantswatch.org.tw/2021-third-review-on-iccpr-and-icescr/
報名參加審查會議: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p-447-117988-88819-200.html
👉「人權期中考」:為什麼政府要寫兩公約的國家報告?
https://covenantswatch.org.tw/publications/hr-in-a-glimpse/untreatyreview-in-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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