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初稿|第二場次審查會議速記】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初稿|第二場次審查會議速記】
#2021兩公約審查前哨戰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初稿|第二場次審查會議速記】
 
📌前情提要:法務部作為推動兩公約的主管機關,日前已將各部會撰寫之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 初稿統整完成,同時也規劃舉行一系列的審查會議,希望透過徵詢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的意見,協助政府完善國家報告的內容。以下為本聯盟參與第二場次會議(2019/7/24)時的發言重點紀錄與感想。
 
📌本次會議討論範圍為:
《作為簽約國報告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第A–C部分
《回應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1、12點
 
討論重點:司法部門在公約適用上的角色
 
今日會議討論最深入的議題為我國法院在適用兩公約上的權限與角色。2017年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曾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Concluding Observ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COR)第12點指出:「在既有或嗣後制定的法規與兩公約牴觸的情形下,國內法院究竟有多少權限範圍得賦予兩公約優先性,並不明確。因此委員會建議兩公約應被視為中華民國(臺灣)憲法的一部分。委員會並進一步鼓勵政府強化兩公約及其他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在國內適用的過程。」
 
對此,司法院在目前國家報告初稿中回應:自從2009年兩公約施行以來,各級行政法院均曾有裁判引述兩公約之規範,「顯見兩公約之施行已獲重視」。根據司法院的蒐集與整理,2015至2018年間共有683件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裁判書引用了兩公約,而2014年至2019年4月底止,也有105件民事(未含家事)裁判書與3件大法官解釋引用了兩公約。
 
本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與執行長黃怡碧則發言表示:就我們所知,有一些案件的情況是下級審法院雖然引用了公約,但是到了二級審就被推翻。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判決是「應當引用公約、但是沒有引用公約」或者「錯誤引用公約」的情況。光從前述統計數據來看,恐怕仍然無法幫助我們瞭解兩公約在台灣的適用情況。司法院代表則回覆,由於判決是否應當或者錯誤適用公約乃是一個法律問題,礙於司法行政機關的定位,不宜自行做出這樣的法律解釋,不過希望未來「大法庭」制度上路後,將有機會受理相關案件並做出統一見解。
 
經過多次來回討論,本聯盟表示理解目前司法院對於法官獨立審判的尊重態度以及僅能從法官培訓等教育層面來推動公約的立場,不過仍希望司法院能進一步提供在職法官接受相關培訓的情形。黃怡碧執行長也提醒,若司法院有意在國家報告中引用先前委託台灣大學蘇慧婕教授進行之研究報告《初探兩公約之司法實踐──以我國法院判決為核心》一文內容,則宜明確說明官方對於這份學術報告之立場為何。她也強調,今年已是兩公約在台實施十周年,事實上每一部公約審查也都會一再遇到這個問題,期待司法部門能夠更加積極面對。最後,黃嵩立召集人也提到,適用兩公約的法律困難或許一部分可以透過修正《兩公約施行法》來解決,並建議法務部將最近有關修法的研議與推動進度寫進國家報告裡。
 
◎延伸閱讀:「初探兩公約之司法實踐──以我國法院判決為核心」研究報告
 
審查會議討論內容「勞逸不均」,期盼政府改善後續議程規劃
 
台灣兩公約國家報告已經來到第三輪,可以感覺到主管機關法務部在協調統籌的工作已經相對熟悉上手,這點值得肯定。不過在我們參加了前兩場國家報告初稿審查會議後,仍感覺議程規劃上有「勞逸不均」的問題。在今日下午舉行的第二場次審查會議,預定討論範圍僅有共同核心文件前半部分與兩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也就是前一部份提及的司法適用議題)而已,導致與公約實際落實的相關議題幾乎都落在其他場次。
 
在此也為各位解釋一下,本次國家報告總共由四份文件組成。其中最重要的兩份,即是政府針對《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在2015至2018年期間的落實情形所分別撰寫的「條約專要文件」(Treaty Specific Document, TSD)。此外,台灣也比照聯合國各條約機構的作法準備了一份「共同核心文件」(Common Core Document, CCD),目的是幫助國際專家瞭解台灣的人口、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與法律背景。最後,國家報告還包括一份政府對於國際專家在前一次審查時所作成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COR)的回應文件。
 
雖然在討論共同核心文件時,本聯盟執行長黃怡碧也就國家報告撰寫方式提出建議,包括提醒文化部可補充說明《國家語言發展法》的進展、鼓勵各政府部門將相關統計資料以圖表呈現,以利國際專家閱讀等等,不過今天的會議仍在短短一個多小時即結束散會。反觀昨天舉行的第一場次會議,與會各方必須在表定三個小時內討論完《公政公約》第6條至第11條有關生命權、禁止酷刑、奴隸與強迫勞動、人身自由與監禁待遇等多項複雜人權議題。從民間團體的角度來說,無法多加把握眾多政府部門代表在場的機會深入討論更多的實質議題實在相當可惜,也期許後續審查會議能有適當的調整安排。
 
◎延伸閱讀:聯合國有關應當如何撰寫國家報告的準則(2009):https://undocs.org/zh/HRI/GEN/2/Rev.6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一輪審查會議(7/23 – 8/12,共10場次)
 
 
👉「人權期中考」:為什麼政府要寫兩公約的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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