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D個人申訴#3— 智能障礙者能否有投票權?

CRPD個人申訴#3— 智能障礙者能否有投票權?

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plaint): 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國際上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控告國家違反公約的機制。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權限(例如:政府有簽訂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仍無法獲得解決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

CRPD個人申訴懶人包 第3回 智能障礙者能否有投票權? CRPD/C/10/D/4/2011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Covenants Watch

CRPD個人申訴懶人包 第3回

智能障礙者能否有投票權?

CRPD/C/10/D/4/2011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Covenants Watch

Q1. 許多國家都有基於智能障礙或是受監護宣告而褫奪投票權的規定,這樣的做法是否構成對障礙者的歧視? Q2. 如果政府改成用逐案審理的方式決定個別障礙者是否有投票能力,這樣的做法又會構成歧視嗎?

Q1. 許多國家都有基於智能障礙或是受監護宣告而褫奪投票權的規定,這樣的做法是否構成對障礙者的歧視?

Q2. 如果政府改成用逐案審理的方式決定個別障礙者是否有投票能力,這樣的做法又會構成歧視嗎?

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根據《民法》,在當事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時候,依照判斷和表達能力的不同,可以分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如果法官判斷當事人「完全無法進行判斷、表達」,則依照《民法》第14條[1]聲請監護宣告;如果只是判斷、表達能力「降低」,但不至於完全喪失,則依照《民法》第15-1條[2]聲請輔助宣告。

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根據《民法》,在當事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時候,依照判斷和表達能力的不同,可以分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如果法官判斷當事人「完全無法進行判斷、表達」,則依照《民法》第14條[1]聲請監護宣告;如果只是判斷、表達能力「降低」,但不至於完全喪失,則依照《民法》第15-1條[2]聲請輔助宣告。

案件故事

案件故事

故事Part 1 關於申訴人 本案申訴人為 Zsolt Bujdosó、Jánosné Ildikó Márkus、Viktória Márton、Sándor Mészáros、Gergely Polk 和János Szabó 。 他們都是匈牙利公民,且因智能障礙被法院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故事Part 1 關於申訴人

本案申訴人為 Zsolt Bujdosó、Jánosné Ildikó Márkus、Viktória Márton、Sándor Mészáros、Gergely Polk 和János Szabó 。

他們都是匈牙利公民,且因智能障礙被法院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故事Part 2 被監護者不具有投票權 根據當時的匈牙利《憲法》第70條第5款, 被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不具有投票權。 根據該條,申訴人的名字自動從選舉登記冊中刪除。

故事Part 2 被監護者不具有投票權

根據當時的匈牙利《憲法》第70條第5款,被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不具有投票權。

根據該條,申訴人的名字自動從選舉登記冊中刪除。

故事Part 3 無視智能障礙者的個別能力申訴人認為,《憲法》此項規定並沒有考慮個別障礙者的能力,而是一概剝奪他們的權利。申訴人認為他們有能力了解政治並參與選舉。

故事Part 3 無視智能障礙者的個別能力

申訴人認為,《憲法》此項規定並沒有考慮個別障礙者的能力,而是一概剝奪他們的權利。

申訴人認為他們有能力了解政治並參與選舉。

申訴人主張 申訴人認為匈牙利政府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29條 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具體來說,政府一概剝奪被監護宣告的智能障礙者的投票權, 違反了《公約》的要求: 締約國必須確保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 充分且確實地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公約》內文請至參考頁面

申訴人主張

申訴人認為匈牙利政府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9條 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具體來說,政府一概剝奪被監護宣告的智能障礙者的投票權,違反了《公約》的要求:締約國必須確保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且確實地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公約》內文請至參考頁面

匈牙利政府

匈牙利政府意見

匈牙利政府意見:法條已做出重大修正 自申訴人提出申訴後,締約國已於2012年廢除了自動剝奪被監護公民的投票權之法條。 現今的聯邦法規定,法官必須逐案審理,評估個別智能障礙者的可以行使投票權的能力,以做出是否剝奪投票權的決定,而非將所有置於監護的智能障礙者一視同仁。

匈牙利政府意見:法條已做出重大修正

自申訴人提出申訴後,締約國已於2012年廢除了自動剝奪被監護公民的投票權之法條。

現今的聯邦法規定,法官必須逐案審理,評估個別智能障礙者的可以行使投票權的能力,以做出是否剝奪投票權的決定,而非將所有置於監護的智能障礙者一視同仁。

申訴人回應

申訴人回應

儘管匈牙利政府已經採取變革,然而新的法條仍然是歧視性的,因為只有被監護宣告的人需要接受能力評估,而所有被監護宣告者都是障礙者。

儘管匈牙利政府已經採取變革,然而新的法條仍然是歧視性的,因為只有被監護宣告的人需要接受能力評估,而所有被監護宣告者都是障礙者。

哈佛法學院障礙計畫的意見 哈佛法學院障礙計畫(Harvard Law School Project on Disability)發表了支持申訴人之意見。

哈佛法學院障礙計畫的意見

哈佛法學院障礙計畫(Harvard Law School Project on Disability)發表了支持申訴人之意見。

哈佛法學院障礙計畫認為投票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不得用能力評估之方式加以剝奪,原因有三個: 1. 能力評估仍是對障礙者的歧視 2. 能力評估難有客觀清楚的標準,導致錯誤剝奪有能力者之投票權 3. 在實際執行上,會導致許多障礙者因其障礙身份而失去投票權

哈佛法學院障礙計畫認為投票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不得用能力評估之方式加以剝奪,原因有三個:

1. 能力評估仍是對障礙者的歧視
2. 能力評估難有客觀清楚的標準,導致錯誤剝奪有能力者之投票權
3. 在實際執行上,會導致許多障礙者因其障礙身份而失去投票

哈佛意見 I: 對障礙者的歧視 支持能力評估的論證,主要基於保護政治體制的完整性,以排除缺乏政治判斷力的人。 然而,事實上許多非障礙者可能也缺乏政治判斷力,如果這樣的論證有理,那麼應該所有人都接受能力評估,並基此排除不具備投票能力的人,而非單單只是障礙者才需要接受能力評估。

哈佛意見 I: 對障礙者的歧視

支持能力評估的論證,主要基於保護政治體制的完整性,以排除缺乏政治判斷力的人。

然而,事實上許多非障礙者可能也缺乏政治判斷力,如果這樣的論證有理,那麼應該所有人都接受能力評估,並基此排除不具備投票能力的人,而非單單只是障礙者才需要接受能力評估。

哈佛意見II: 有能力的障礙者也被剝奪投票權 能力評估並非衡量是否有具有投票能力的適當方法。 因為根據心理專家表示,具備投票能力與不具備投票能力間並沒有清楚的分界點,因此能力評估勢必造成某些有能力的障礙者也被剝奪投票權。

哈佛意見II: 有能力的障礙者也被剝奪投票權

能力評估並非衡量是否有具有投票能力的適當方法。

因為根據心理專家表示,具備投票能力與不具備投票能力間並沒有清楚的分界點,因此能力評估勢必造成某些有能力的障礙者也被剝奪投票權。

哈佛意見III: 能力評估施行之不當成效 許多國家的數據顯示,實際執行能力評估會導致許多障礙者的投票權被剝奪,基於他們的障礙身份,而非他們的能力。 以匈牙利為例,2011年1月1日的數據顯示有 71,862 不被允許投票,當中卻只有1,394人登記為「重度智能障礙」,因此,那些被懷疑不具備投票能力的人數與實際被剝奪投票權的人數,有相當大的差距,且這樣的差距還在攀升當中。 社會長期的觀念即是認為障礙者沒有生活自理的能力,也沒有能力做決定與參與公共生活,而參與評估的人員或多或少也受到這樣的觀念影響,因而造成不當數量的障礙者被剝奪權利。

哈佛意見III: 能力評估施行之不當成效

許多國家的數據顯示,實際執行能力評估會導致許多障礙者的投票權被剝奪,基於他們的障礙身份,而非他們的能力。

以匈牙利為例,2011年1月1日的數據顯示有 71,862 不被允許投票,當中卻只有1,394人登記為「重度智能障礙」,因此,那些被懷疑不具備投票能力的人數與實際被剝奪投票權的人數,有相當大的差距,且這樣的差距還在攀升當中。

社會長期的觀念即是認為障礙者沒有生活自理的能力,也沒有能力做決定與參與公共生活,而參與評估的人員或多或少也受到這樣的觀念影響,因而造成不當數量的障礙者被剝奪權利。

委員會要審理以監護宣告為由,或以能力評估的方式排除智能障礙者行使選舉權是否違反《公約》第29條?

委員會要審理以監護宣告為由,或以能力評估的方式排除智能障礙者行使選舉權是否違反《公約》第29條?

案情審理: CRPD委員會表示,《公約》第29條要求締約國確保障礙者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確實充分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行使其選舉權。 第29條既未列明列任何合理的限制,更未規定可針對任何障礙群體採取任何例外的處置方式。 因此,基於被認為(perceived)或是實際的生理或是智能障礙而剝奪選舉權,包括根據個體化的評估限制該權利,均構成基於障礙的歧視,違反《公約》之要求。

案情審理:

CRPD委員會表示,《公約》第29條要求締約國確保障礙者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確實充分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行使其選舉權。

第29條既未列明列任何合理的限制,更未規定可針對任何障礙群體採取任何例外的處置方式。

因此,基於被認為(perceived)或是實際的生理或是智能障礙而剝奪選舉權,包括根據個體化的評估限制該權利,均構成基於障礙的歧視,違反《公約》之要求。

委員會建議 1. 考慮廢除有悖於《公約》第29條之法條。 2. 加強所有障礙者不需經過能力評估,便可享有選舉權的法律,並為之提供更充分的協助和合理調整,以便障礙者可以行使其政治權利。 3. 依據《公約》第29條之要求,確保投票程序、設施與材料適當、無障礙及易懂易用,且於必要情況,根據障礙者要求,允許由其選擇之人協助投票,使得障礙者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行使選舉權。

委員會建議

1. 考慮廢除有悖於《公約》第29條之法條。
2. 加強所有障礙者不需經過能力評估,便可享有選舉權的法律,並為之提供更充分的協助和合理調整,以便障礙者可以行使其政治權利。
3. 依據《公約》第29條之要求,確保投票程序、設施與材料適當、無障礙及易懂易用,且於必要情況,根據障礙者要求,允許由其選擇之人協助投票,使得障礙者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行使選舉權。

智能障礙者在台灣

智能障礙者在台灣

在台灣,被監護宣告者也沒有投票權! 根據台灣選舉法律,被監護宣告者無法享有投票權也沒有選舉權。 然而,內政部於2018年12月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精神,『考量選舉權為憲法保障之參政權,監護宣告制度則涉及財產、契約等私法關係之處分與管理,兩者規範目的不同,因此刪除受監護宣告無選舉權之規定。』

在台灣,被監護宣告者也沒有投票權!

根據台灣選舉法律,被監護宣告者無法享有投票權也沒有選舉權。

然而,內政部於2018年12月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精神,『考量選舉權為憲法保障之參政權,監護宣告制度則涉及財產、契約等私法關係之處分與管理,兩者規範目的不同,因此刪除受監護宣告無選舉權之規定。』

在台灣,被監護宣告者也沒有投票權! 根據台灣選舉法律,被監護宣告者無法享有投票權也沒有選舉權。 然而,內政部於2018年12月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精神,『考量選舉權為憲法保障之參政權,監護宣告制度則涉及財產、契約等私法關係之處分與管理,兩者規範目的不同,因此刪除受監護宣告無選舉權之規定。』

參考1:CRPD 第29條 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締約國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政治權利,及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享有該等權利,並應承諾:

(a) 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直接或透過自由選擇之代表,有效與充分地參 與政治及公共生活,包括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及機會,其中包括,採取以下措施:

(i)確保投票程序、設施與材料適當程序、無障礙及易懂易用;
(ii)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投票權利,使其得以於各種選舉或公投中不受威嚇地採用無記名方式投票及參選,於各級政府有效地擔任公職與執行所有公共職務,並於適當情況下促進輔助與新技術之使用;
(iii)保障身心障礙者做為選民,得以自由表達意願,及為此目的,於必要情形,根據其要求,允許由其選擇之人協助投票;

CRPD 第29條 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b)積極促進環境,使身心障礙者得於不受歧視及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效與充分地參與公共事務之 處理,並鼓勵其參與公共事務,包括: (i)參與關於本國公共與政治生活之非政府組織及團體,及參加政黨之活動與行政事務; (ii)成立及加入身心障礙者組織,於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及地方性各層級代表身心障礙者。

參考2:CRPD 第29條 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b)積極促進環境,使身心障礙者得於不受歧視及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效與充分地參與公共事務之 處理,並鼓勵其參與公共事務,包括:

(i)參與關於本國公共與政治生活之非政府組織及團體,及參加政黨之活動與行政事務;
(ii)成立及加入身心障礙者組織,於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及地方性各層級代表身心障礙者。

參考資料 1. 民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2. 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內政部預計刪除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http://www.enable.org.tw/issue/item_detail/701 3. 完備選罷作業 建立公平優質選舉環境 內政部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 https://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15209&type_code=02&pages=0&src=news

參考資料

1. 民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2. 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內政部預計刪除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http://www.enable.org.tw/issue/item_detail/701

3. 完備選罷作業 建立公平優質選舉環境 內政部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
https://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15209&type_code=02&pages=0&src=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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