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D個人申訴#3— 智能障礙者能否有投票權?
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plaint): 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國際上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控告國家違反公約的機制。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權限(例如:政府有簽訂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仍無法獲得解決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
- 懶人包簡介
- 01|智能障礙者與投票權
- 02|什麼是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
- 03|案件故事
- 04|關於申訴人
- 05|被監護者不具有投票權
- 06| 無視智能障礙者的個別能力
- 07|申訴人主張
- 08|匈牙利政府意見
- 09|法條已做出重大修正
- 10|申訴人回應
- 11|新法條仍是歧視性的
- 12|哈佛法學院障礙計畫的意見
- 13|投票權作為基本人權
- 14|對障礙者的歧視
- 15|有能力的障礙者也被剝奪投票權
- 16|能力評估施行之不當成效
- 17|委員會的審理
- 18|案情審理
- 19|委員會審理
- 20|智能障礙者在台灣
- 21|在台灣,被監護宣告者也沒有投票權
- 22|參考1:CRPD 第29條 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a)
- 23|參考2:CRPD 第29條 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b)
- 24|參考資料
- 25|結語
CRPD個人申訴懶人包 第3回
智能障礙者能否有投票權?
CRPD/C/10/D/4/2011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Covenants Watch
Q1. 許多國家都有基於智能障礙或是受監護宣告而褫奪投票權的
Q2. 如果政府改成用逐案審理的方式決定個別障礙者是否有投票
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根據《民法》,在當事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
如果法官判斷當事人「完全無法進行判斷、表達」,則依照
案件故事
故事Part 1 關於申訴人
本案申訴人為 Zsolt Bujdosó、Jánosné Ildikó Márkus、Viktória Márton、Sándor Mészáros、Gergely Polk 和János Szabó 。
他們都是匈牙利公民,且因智能障礙被法院監護宣告或輔助
故事Part 2 被監護者不具有投票權
根據當時的匈牙利《憲法》第70條第5款,被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不具有投票權。
根據該條,申訴人的名字自動從選舉登記冊中刪除。
故事Part 3 無視智能障礙者的個別能力
申訴人認為,《憲法》此項規定並沒有考慮個別障礙者的能力,而是一概剝奪他們的權利。
申訴人認為他們有能力了解政治並參與選舉。
申訴人主張
申訴人認為匈牙利政府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9條 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具體來說,政府一概剝奪被監護宣告的智能障礙者的投票權
*《公約》內文請至參考頁面
匈牙利政府意見
匈牙利政府意見:法條已做出重大修正
自申訴人提出申訴後,締約國已於2012年廢除了自動剝
現今的聯邦法規定,法官必須逐案審理,評估個別智能障礙
申訴人回應
儘管匈牙利政府已經採取變革,然而新的法條仍然是歧視性
哈佛法學院障礙計畫的意見
哈佛法學院障礙計畫(Harvard Law School Project on Disability)發表了支持申訴人之意見。
哈佛法學院障礙計畫認為投票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不得用能
1. 能力評估仍是對障礙者的歧視
2. 能力評估難有客觀清楚的標準,導致錯誤剝奪有能力者之投
3. 在實際執行上,會導致許多障礙者因其障礙身份而失去投票
哈佛意見 I: 對障礙者的歧視
支持能力評估的論證,主要基於保護政治體制的完整性,以
然而,事實上許多非障礙者可能也缺乏政治判斷力,如果這
哈佛意見II: 有能力的障礙者也被剝奪投票權
能力評估並非衡量是否有具有投票能力的適當方法。
因為根據心理專家表示,具備投票能力與不具備投票能力間
哈佛意見III: 能力評估施行之不當成效
許多國家的數據顯示,實際執行能力評估會導致許多障礙者
以匈牙利為例,2011年1月1日的數據顯示有 71,862 不被允許投票,當中卻只有1,394人登記為「重度智能
社會長期的觀念即是認為障礙者沒有生活自理的能力,也沒
委員會要審理以監護宣告為由,或以能力評估的方式排除智能障礙者行使
案情審理:
CRPD委員會表示,《公約》第29條要求締約國確保障
第29條既未列明列任何合理的限制,更未規定可針對任何
因此,基於被認為(perceived)或是實際的生理
委員會建議
1. 考慮廢除有悖於《公約》第29條之法條。
2. 加強所有障礙者不需經過能力評估,便可享有選舉權的法律
3. 依據《公約》第29條之要求,確保投票程序、設施與材料
智能障礙者在台灣
在台灣,被監護宣告者也沒有投票權!
根據台灣選舉法律,被監護宣告者無法享有投票權也沒有選
然而,內政部於2018年12月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為
參考1:CRPD 第29條 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締約國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政治權利,及有機會在與其他
(a) 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直接或透過自
(i)確保投票程序、設施與材料適當程序、無障礙及易懂
(ii)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投票權利,使其得以於各種選舉
(iii)保障身心障礙者做為選民,得以自由表達意願,
參考2:CRPD 第29條 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b)積極促進環境,使身心障礙者得於不受歧視及與其他
(i)參與關於本國公共與政治生活之非政府組織及團體,
(ii)成立及加入身心障礙者組織,於國際性、全國性、
參考資料
1. 民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2. 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內政部預計刪除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http://www.enable.org.tw/
3. 完備選罷作業 建立公平優質選舉環境 內政部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
https://www.moi.gov.tw/
Thank you for reading!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www.covenantswatch.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