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D個人申訴#2— 法院是否應該提供手語翻譯使聾人得以履行陪審團義務?
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plaint): 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聯合國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申訴國家侵犯其公約權利的機制。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管轄權(例如:政府有締結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或國內救濟程序無法提供即時有效之救濟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
CRPD個人申訴懶人包 第2回
法院是否應該提供手語翻譯使聾人得以履行陪審團義務?
CRPD/C/15/D/11/2013*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Covenants Watch
當聾人要履行其陪審員的義務時,必須要有一個手語翻譯員
然而這樣的要求違反陪審團審議保密規定,因為規定只能有
法院如果不提供手語翻譯是否構成歧視?
案件故事
關於申訴人:
申訴人Gemma Beasley 是位聾人,他與其他人正式交談時需要手語翻譯。
傳召陪審員:
Beasley 被傳召擔任為期三週的陪審員。
由於他是聾人,需要手語翻譯員以便履行陪審員的義務。
然而行政官員表示不能提供這樣的支持,因為這會違反了陪
Beasley 主張行政執行官似乎基於下列理由,認定聾人不適合或沒有
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可能受到影響。
2. 手語翻譯員會構成陪審團室裡面的第13人,違反陪審團審
3. 在手語翻譯員協助下履行的法庭訴訟程序和陪審團審議,會
礙司法的效率與效力。
Beasley申訴說澳洲政府違反《公約》
第5條 平等與不歧視 第1和第3項
第13條 獲得司法保護 第1項。
拒絕允許他使用手語翻譯員,構成對他下列權利的侵犯:
(a) 有效地訴諸法律的機會,包括獲得程序調整 以及
(b) 不受歧視的權利。*《公約》內文請至參考頁面
締約國意見
意見I 正當理由:
締約國指出,《陪審團修正法案》於2014生效,對19
根據修正法,一個人由於疾病、體弱或障礙,不能履行陪審
意見II 差別待遇非歧視:
即使締約國有法律義務採取措施,尊重、保護、促進及實現
因此,締約國認為修正後的《陪審團法》的規定不是歧視的
此外,新南威爾士州的法律、實踐及政策都在可能的情況下
只有當一個人的障礙使他「不適合或沒有能力有效地擔任陪
申訴人意見
為證明合理調整構成負擔:
申訴人指出,提供手語翻譯是一個合理的促進申訴人參與法
締約國並沒有證明提供手語翻譯將構成「不符比例或是過度
委員會要評估未能提供手語翻譯使Beasley履行陪審
案情審理 1:
在本案上,委員會注意到,雖然締約國稱,使用手語翻譯員
此外,雖然陪審團審議必須遵守保密原則,但是締約國並未
案情審理2:
委員會也注意到,在澳洲手語翻譯是一種常見的調整,聾人
委員會認為締約國在沒有徹底評估提供手語翻譯是否造成過
締約國侵犯了申訴人根據《公約》第5條第1和第3項享有
委員會建議:
1. 為他提供有效的補救,包括償付他任何的法律費用,並進行
2. 讓他能參加履行陪審團義務,在陪審團成員選任和法院訴訟
委員會建議:
3. 每次傳喚障礙者履行陪審團義務,確保對他關於調整的請求
4. 與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進行密切討論,對有關法律、法規
5. 確保對像是行政執行官、司法官員及參與協助司法的工作人
聾人在台灣
在台灣手語翻譯員不足:
在台灣雖然沒有陪審員制度,但是聾人在參與司法程序時,
舉例來說,雖然目前法院都備有手語翻譯員,現行法制也已
另外,具備政治專業領域「乙級技術士」證的手語翻譯,全
如何增加台灣手語翻譯人員的數量,並且確保翻譯的品質符
參考 I :
CRPD 第5條 平等與不歧視
1. 締約國確認,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
3. 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
參考 II :
CRPD第2條 定義
「合理之對待」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
參考 III :
CRPD 第13條 獲得司法保護
1. 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效獲得
參考資料:
司改籌委推「手語」通譯拿乙級證 法務部認為「有困難」https://www.upmedia.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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