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D個人申訴#1—障礙者的秘密投票權

CRPD個人申訴#1—障礙者的秘密投票權

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plaint): 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國際上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控告國家違反公約的機制。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權限(例如:政府有簽訂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仍無法獲得解決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

CRPD個人申訴懶人包 第1回
政府該如何保障障礙者的秘密投票權?

by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Covenants Watch

障礙者 vs 秘密投票權

如果政府沒有提供完善的無障礙設施以及輔具,許多身礙者可能由於肢體上的不靈活或是感官的不靈敏,需要他人協助才有辦法進行投票,然而這可能會違反了法律所保障的秘密投票權。政府應該如何保障障礙者的秘密投票權

Fiona Given 是一位住在澳洲的腦性麻痺患者,她的肌肉控制能力和靈活性不佳,也不具有語言能力。

她使用電子輪椅行走,並利用電子語音裝置與人溝通。

Fiona Given 想要和一般市民一樣進行投票,但由於她的肢體不 靈活,她需要人協助填寫選票並投入票箱。

但是,這種協助會危害她投票的保密性。

如果可以,她希望可以透過電子投票系統來進行投票,然而澳洲《選舉法》明文規定只提供電子投票系統給視障者。

Fiona Given與她的協助者去投票所進行投票,她以身障者的身份,要求投票所的工作人員協助她進行投票。

然而,投票所的工作人員卻以 「忙碌」 為理由,拒絕了她的請求,並且要她的協助者幫忙她投票。

由於Fiona和她的協助者有長期緊密的關係,她並不希望自己投票的內容被協助者知道,她比較希望能讓一個陌生人幫忙投票。

如果可以,她更希望可以直接使用電子投票系統,這樣就可以確保沒有人知道她投票的內容。

Fiona Given聲稱澳洲政府違反《公約》第29條 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第(a)項第(i)、第(ii)和第(iii)目。

澳洲政府並沒有保障她作為一個身障者能和一般市民在平等的基礎上,有效且全面的參與政治與公眾事務。

更具體來說,政府違反了她以下的權利:使用無障礙投票程序和設備,用輔助工具進行秘密投票,以及取得她指定的人來協助投票。

CRPD第29條: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締約國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政治權利,及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享有該等權利,並應承諾:

  1. 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直接或透過自由選擇之代表,有效與充分地參與政治及公共生活,包括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及機會,其中包括,採取以下措施:
    1. 確保投票程序、設施與材料適當程序、無障礙及易懂易用;
    2. 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投票權利,使其得以於各種選舉或公投中不受威嚇地採用無記名方式投票及參選,於各級政府有效地擔任公職與執行所有公共職務,並於適當情況下促進輔助與新技術之使用;
    3. 保障身心障礙者做為選民,得以自由表達意願,及為此目的,於必要情形,根據其要求,允許由其選擇之人協助投票;

此締約國(有簽署CRPD之國家)指澳洲政府。

(以下只針對第(i)和(ii)目做討論)

確保投票程序,設施與材料適當無障礙及易懂易

締約國認為其已經履行此義務。2013年聯邦選舉設有7,697個投票所,其中11.8%對身障者完全無障礙,70.2%有輔助設施。選舉前也有提供完全或部分無障礙的投票所位置的資訊。

因此,儘管Fiona Given無法以她首選的方式投票,還是可以選擇在完全無障礙投票所投票。

保障身心障礙者之不受威嚇地採用無記名方式投票,並於適當情況下促進輔助與新技術之使用。

投票人由其自行選擇的人協助投票,或由其他可被視為獨立的人員協助的,投票仍屬秘密,因投票可免於洩露給相關國家機構或掌握政治權力者。根據《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是獨立法定機構,由獨立專員管理,因此締約國有確保障礙者的秘密投票權。

締約國認為其沒有義務像每一位不協助就無法投票的投票人提供協助技術和新技術,因為身障者有多種不同的需求,所以在執行層面上不可能顧及每一位身障者。

第(i)目
  • 自從2011年起,電子投票系統已經在新南威爾士州運作,且隨時可提供選舉委員會使用。她自己就曾在過去兩次新南威爾士州選舉中,使用電子投票系統。
  • Fiona Given認為電子投票選項是使她能秘密投票的合理調整,締約國如不提供,則應該要證明此要求不合理,會構成過度或不當的負擔。然而,締約國未能向委員會提交任何資料證實此事。

第(ii)目

  • 選舉法沒有規定,提供協助者或監督投票者有義務為該項投票保密,因此不能保證她的投票內容不會再被其他人知道。

合理調整作為一種義務:CRPD為促進障礙者實質平權的嶄新設計

「合理調整」的概念不僅賦予了個人更易立即使用的倡權工具,更勾勒出一幅更為包容而溫暖的社會藍圖:無論何時何地,如果一位身心障礙者依據其特殊情況與需要而提出了某種「調整」的請求,其目的是為了「能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各種權利與基本自由」時,此一需求對應的義務承擔者(duty bearer)——不只是公部門的政府單位,也包含私部門的企業、店家等等——便有義務要與這位身心障礙者展開對話與協商,一同來討論在該個案具體脈絡情況下最為合適的作法,並且提供其「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除非這些調整會造成義務承擔者「過度或不當負擔」(undue burden),否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即構成「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某一間餐廳入口有台階,一名輪椅使用者於是要求店家提供活動式的斜坡板,以便讓他可以平等地進入餐廳消費;如果購買一個斜坡板應當不會造成店家的過度負擔(通常這可能還能帶來更多的客源),那麼店家就有義務滿足此一合理調整請求。

委員會要評估締約國未能向她提供無障礙的投票程序和設施,包括未能讓她使用輔助技術,是否侵犯她的權利?

委員會表示提供無障礙的責任是一項事前責任,各締約國應該在個人提出要求前提供無障礙服務。

落實無障礙的義務是無條件的,不能因為提供無障礙會構成負擔為由而不作為。


提供電子投票,不是(澳洲政府說不合理就可以不提供的)合理調整的義務,而是(根據國家能力已經可以做得到就醫定要做的)無障礙義務。

而且,雖然 Fiona Given有其他方式可以進行投票,但是沒有一種方式可以確保她秘密投票的權利,但只要有電子投票系統,她就能在其她人平等的基礎上獨立進行秘密投票,而不致被迫向任何人透露她的政治選擇。

電子投票選項已在締約國內供視障者廣泛使用,並自2011年起在新南威爾士州選舉中使用,而締約國也沒有提供任何資料證明提供電子投票系統會造成負擔。

締約國未履行根據《公約》第29條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第(a)項

  1. 確保投票程序、設施與材料適當程序、無障礙及易懂易用;
  2. 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投票權利,使其得以於各種選舉或公投中不受威嚇地採用無記名方式投票及參選,於各級政府有效地擔任公職與執行所有公共職務,並於適當情況下促進輔助與新技術之使用。
  1. 考慮修訂《選舉法》,以確保所有的障礙者,不分障別都可以使用電子投票。
  2. 根據《公約》第29條要求,通過確保投票程序、設施與材料適當、無障礙及易懂易用,在實踐中維護和保障身障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投票的權利,並通過使用輔助技術保護身障者的秘密投票權。
  3. 考慮修訂《選舉法》,以確保在可能需要另一人協助投票人投票的情況下,提供這類協助的人員有義務對該項投票保密。
  • 肢體障礙:投票所空間不足且不具備無障礙設施
  • 感官障礙:選舉資訊取得不易,需他人協助投票
  • 心智障礙:治療中無法前往投票,投票單過於複雜

為便利身心障礙選舉人行使投票權,選舉委員會特提供下列協助措施:

  1. 錄製有聲選舉公報,為便利視障選舉人了解候選人政見
  2. 設置無障礙設施
  3. 設置身心障礙圈票處遮屏,以便適合乘坐輪椅選舉人使用
  4. 設置視障者投票輔助器
  5. 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障礙者還會遇到什麼問題嗎?

  • 有些障礙者雖有家人同行協助投票,但無法保障能按照障礙者自身的意志投票。
  • 許多投票所的桌子過高,肢障者很難自行蓋章投票。

你們還有想到什麼嗎?

又到了選舉時刻!

投票的時候,可以注意一下您的投票所是否對障礙者友善!

Thank you for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