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策略性訴訟國際工作坊】演講Ⅰ:策略性訴訟的目的和原則&影響效果的因子

【人權策略性訴訟國際工作坊】演講Ⅰ:策略性訴訟的目的和原則&影響效果的因子

演講Ⅰ:策略性訴訟的目的和原則&影響效果的因子

主講:James Goldston

 

什麼是策略性訴訟?

策略性訴訟又稱為公益性訴訟(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其目標是希望藉由訴訟帶來更廣大的改變,而非只是協助當前個案,例如政策上的改變。然而,為了達到更廣大的目標,只有訴訟本身常常是不夠的,還需結合其他工具,如:和法庭外的社群、公民社會、以及觀念倡議與推廣來達成改變。

 

誰來行使策略性訴訟?

一般會想到的可能是受人權侵害的受害者,NGO組織或是個人倡議者,然而政府也可以行使策略性訴訟,舉例來說,巴西有公設辯護部門(public defense office),其為了達到某些公共利益,會對其他政府部門提起訴訟,這種訴訟也是策略性的。

 

策略性訴訟的歷史?

在美國,法律系學生第一次聽到「策略性訴訟」通常都是從布朗案,1954年布朗案在美國高等法院確定終結了美國學校的種族隔離政策。然而,策略性訴訟可以追溯到1896年,那年就已經有訴訟挑戰種族隔離的政策,雖然最高法院判此案敗訴。其他有些國家比美國在更早的時候就已經有策略性訴訟,英國在1772年的薩默塞特訴訟案(Somerset Case) 挑戰了大英帝國的奴隸制度。這個案件一樣,是一群社會運動者認為奴隸制度是錯的,想要討戰這個制度,便找了一個特定的案例來提起訴訟,希望藉由這個訴訟的結果推翻奴隸制度,所以策略性訴訟其實早在兩百年多年前便已經有人開始行使。非英語系國家像是巴西,在1870年代亦有挑戰奴隸制度的策略性訴訟。Luiz Gama自己曾經是一名奴隸,後來他幫許多其他奴隸打訴訟,除了訴訟以外,他還投書新聞稿,上街抗議。

 

策略性訴訟的價值與特殊之處

  1. 法官的語言很重要,其可以再次表達以及確認那些社會最根本的價值,並重申社會對於自身的承諾。舉例來說,201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決文裡有這樣一句話:「沒有比婚姻更深刻的結合——它體現了愛、忠誠、奉獻、犧牲、與家庭的最極致。」法官所講的話具有相當的份量,並承載了某些社會規範,策略性訴訟使得這些語言得以呈現在法庭上,並藉此重新確認社會規範與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原文:No union is more profound than marriage, for it embodies the highest ideals of love, fidelity, devotion, sacrifice, and family.)
  2. 訴訟具有正式的流程,這給予訴訟判決威信與重量。
  3. 訴訟使得我們知道法官對於判決的思考與論證是什麼,而且這些論證是公開透明的,一般大眾都可以檢視,這同樣也給予訴訟判決威信與重量。
  4. 訴訟牽涉到的是具體的案例,某些人權侵害的案件實實在在地發生在社會上,而非只是抽象廣泛的做討論,這也帶來訴訟的威信,

這些都是使得策略性訴訟有別於其他工具特別的地方。

 

策略性訴訟的效益

  1. 訴訟可以帶來具體的改變,像是原告、受害者的補償,在台灣,法院可以要求補償金、也可以命令行政機關做或不做某個行動。抑或是具體政策的改變,像是最近748釋憲案:民法不讓同性伴侶結婚是違憲的。因此憲法法庭指示立法機關應該修、立法,若是兩年後立法機關並沒有做修、立法則同婚則可用現行的法規合法結婚。
  2. 透過訴訟,可以讓某些議題得到社會關注,近一步讓公眾更了解某些人權議題。
  3. 社會動員,當某一案件得到強大的社會關注時,可以動員那些受到類似人權侵害的人,他們會感覺到自己的聲音被社會聽到。
  4. 透過訴訟的過程,有機會讓民眾看到或是了解政府、法院或是公部門的問題,像是法官不公正或是司法不獨立。
  5. 即便敗訴了,在許多國家的案例,很常看到法官有不同意意見書,這也是很重要的資料文獻。

 

重要Q&A

Question 1:

行使訴訟有一些潛在的危險或是失靈的狀況,舉例來說,行使人權策略性訴訟的原因之一,就是其會產生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結果,這結果必須被遵守,然而另一方面,如果敗訴的話,有可能失去對於人權的保障,以台灣同婚釋憲為例,雖然最終是如願得到正面回應,但在結果出來前,大家都非常害怕結果會是對同志族群不利的結果。另外就是台灣的幾個實例:如亞泥案、美麗灣案,即使判決結果應該要有約束力,然而行政部門卻都沒有遵守判決。這時候應該要怎麼辦?

還有,雖然司法應該要獨立於政府權力,然而在許多國家,政府仍然可以操控司法。當一個國家的司法並不是完全獨立於政府權力時,我們還應該提起訴訟嗎?

Answer:

即使司法是不獨立的,已知道會敗訴,或是勝訴後政府並不遵從判決,訴訟還是有其價值,這端看訴訟者的策略是什麼,以及他如何使用訴訟。將人權案例帶進法庭討論,並將法庭外專家的意見也帶進去,在這個過程司法體制可以因為訴訟過程而進步。雖然很多人對國家司法獨立性完全沒有信心,但是有時確實低估了法庭的能力,或許有時法官能講出一些更有影響力、正面的話語。且如果法官不獨立公正,那至少透過訴訟讓大家知道他們不公正。

 

Question 2:

策略性訴訟真的能夠動員社會嗎?訴訟一開始可能可以引發社會大眾的關注,但隨著訴訟時間拉長,人們的關注漸漸減少,當事人也越來越疲憊。NGO團體沒有那麼多資源去持續運動一開始所具備的能量。

Answer:

策略性訴訟是否能動員社會,有部分依賴於動員者他們如何運作策略性訴訟。社會動員者如果能了解到訴訟的侷限、時效、還有特性是什麼,並讓其他的運動參與者了解狀況,那那策略性訴訟有機會可以成為強大的工具。

 

Question 3:

策略性訴訟比一般的訴訟更複雜,其中牽涉到許多不同的社會倡議者,律師或是專家。這些不同的人可能抱著不同的利益與目標,所以即使大家最終目標一樣都是希望社會能有所改變,但過程中常常會產生爭執或是利益衝突的狀況。

Answer:

潛在的利益衝突是不可避免的,這本身不是問題,問題是應該如何處理這樣的現象。訴訟人應該盡快把大家的利益擺到台面上,讓不同行動者知道其他人的目標與利益,也讓彼此知道什麼時候有可能會產生利益衝突,這樣的狀況誰應該要妥協,標準是什麼。如此大家都會意識到有利益衝突的情況,大家也都可以對於如何解決這樣的現象表達自身的意見,這可能是一個訴訟者可以做的最好處理。

 


講者介紹

James Goldston 是開放社會司法倡議計畫(Open Society Justice Initiative)執行長。開放社會司法倡議計畫致力於在全球促進法治以及權利保障,藉由倡議、訴訟、研究以及促進法律能力。Goldston 身為國際人權及刑法專家,曾在歐洲人權法院以及聯合國條約機構提起數件突破性訴訟,包含反恐,種族歧視以及酷刑等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