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深耕緬甸企業的人權文化:丹麥人權中心的國際使命〈中篇〉

在地深耕緬甸企業的人權文化:丹麥人權中心的國際使命〈中篇〉

【編按】九月份專題|丹麥人權中心|丹麥人權中心(DIHR)是全世界少數將「國際合作」作為重點工作項目的國家人權機構。上回《國家人權機構週報》為各位介紹了該機構在內戰衝突後的尼泊爾社會如何促進法治的努力,這一回所要介紹的緬甸,則是丹麥人權中心近年另一個關鍵合作夥伴國。

2013年,丹麥人權中心與英國非政府組織「人權與企業研究院(IHRB)」共同在緬甸設立了緬甸企業責任中心(Myanmar Centre for Responsible Business, MCRB),這個計畫獲得英國、挪威、瑞士等國家的資助,得在仰光設有常設性的工作團隊。回顧歷史,那時正是緬甸啟動民主改革、國際逐漸解除經濟制裁的轉型時期,預見到未來勢必將會有許多投資者對緬甸有興趣,丹麥人權中心便希望能把握這個重要契機,推動與商業活動相關的人權發展,而緬甸企業責任中心的目標正是要強化與企業人權責任相關的各個利害關係方的知識能力與彼此對話。

那麼,這個企業責任中心究竟要怎麼樣來提升緬甸企業的人權責任呢?傳承了丹麥人權中心的深厚研究基底,MCRB在這個異國度所採取的第一步也是從問題分析開始。為了減輕日益拓展的商業活動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並確保外來投資都能對於緬甸國內社會與全民的福祉有長期助益,MCRB透過它們發展出的「整體產業影響評估(sector-wide impact assessments, SWIAs)」方法,進行了針對石油與天然氣、旅遊觀光以及資訊通訊科技產業的分析報告。這些評估的過程與成果奠定了MCRB如何捲動當地政府、企業與公民社會一同來參與必要的政治與法律改革的基礎。

2018年3月8日發布的採礦業的SWIA報告,則是這系列評估計畫最新的成果。為此,緬甸企業中心針對錫、金、石灰三種礦物在緬甸8個地區、共41個礦場進行了田野調查,其中包括經政府核發執照的大小型礦地,也包括民間非正式的採礦地。這份報告分析並且指出了現行制度的幾大癥結,使我們能夠一窺當地社群的真實困境。

首先,由於採掘業相關政策、法律與規定缺乏明確性,這其實並不利於吸引投資者。然而政府與企業在監測與處理採礦所帶來的環境、社會與人權問題的能力卻十分有限,導致前述這些負面影響成為當地社群必須承擔的外部成本。除了各地廣泛存在的非正式/未合法採礦活動,在勃固省、克卿邦、克耶邦等衝突仍頻的自治地區,採礦的管理制度與落實也充滿弊病。

「緬甸必須根本性地重新思考採礦這件事,」緬甸企業人權中心的Vicky Bowman一針見血地指出。1994年的《礦業法》早已過時,後來幾度修法也於事無補,至於2012年通過的環境保護法,在地方執行層面上也是形同虛設。如果緬甸想要向國際上的採掘業透明度倡議(EITI)標準看齊,就必須要改革建立現代化的礦權制度。「一個新的開始,一個清楚的政策視野,以及能為此定調的簡單立法,都是讓緬甸的採礦業能夠──如果願意努力的話──為永續發展做出貢獻的關鍵。」

多虧緬甸企業人權中心這五年來的努力,有不少企業也開始嘗試上述這套SWIAs評估。透過具體行動展示其知識上的專業權威,加上足以取信於人的獨立性,緬甸企業人權中心也成功帶動許多部門的對話與合作,撐起一張企業、政府與公民社會間的聯繫網絡,啟動國家或地方層級在許多領域上的的對話。舉例來說,在進行觀光產業的SWIAs評估後續追蹤過程裡,該中心便召集了當地觀光產業與在地居民一同討論觀光產業如何促進永續發展。

2017年5月,緬甸企業人權中心也與Hanns Seidel Foundation合作,在緬甸西岸的Ngapali觀光海灘舉辦了一場永續觀光產業的多方對話工作坊,聚集了超過100名的國會議員、觀光區警察、飯店業者、導遊、觀光產業專家、餐廳與店家、漁夫、村民與公民團體參與,共同審議關於採砂、垃圾管理、土地使用與旅館發展等迫切議題。與會的國際專家也分享了印尼、菲律賓、越南等觀光海灘的管理經驗,希望能協助緬甸不要重蹈覆轍。

除此之外,緬甸企業人權中心更成功推動政府通過應要求大型開發計畫必須執行環境與社會影響評估的相關立法,並提供專業培訓課程與協助組織多方對話。該中心也發布了許多報告與指引,引導企業在艱困環境下也要善盡其人權上的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並且注意商業活動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地、障礙者、兒童權利影響。在協助企業改善人權表現的同時,緬甸企業人權中心從2014年就開始每年進行的「緬甸企業透明性評估計畫(Pwint Thit Sa Project, TiME)」),也能讓社會大眾一起來檢視這些大型中型企業在反貪腐、組織透明、人權作為、衛生安全與環境上的表現。

當然,丹麥人權中心在緬甸所進行的人權合作計畫並不只有企業與人權這個面向,促進司法近用、強化人權教育也是目前正在努力推行的項目;同時,丹麥人權中心也不忘與國際社會一同密切關注緬甸政府在處理羅興亞人等議題上的表現。無論如何,緬甸企業人權中心的努力與成果都是有目共睹,更讓我們看見了國家人權機構在促進全球人權發展上所能展現的行動性:一個真誠且負責的夥伴,如何深耕當地社會、掌握政治動態,在最關鍵的時刻助推一把改變。

 


註解:

  1. 圖片原始來源:克欽邦地區的非正式礦地,MCRB於2016年所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