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約盟提交針對中國政府普遍定期審查之報告

中國即將在今年10月接受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三輪普遍定期審查(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人約盟針對李明哲事件,就中國處理此事涉及之人權侵害提出報告“Li Ming-Che’s case reveals the retrogressive implementation of its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李明哲事件揭露中國在人權義務上的倒行逆施」),供聯合國會員國審酌。本報告具體建議包括:要求立即釋放李明哲;在釋放前必須確保李明哲的健康與家屬的經常性探視權。中國應該遵守其身為反酷刑公約締約國義務,禁止對受刑人及其家屬施行殘酷與不人道之待遇。要求中國應使其內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符合國際人權基準。要求中國針對執法人員進行人權教育與訓練。敦促中國與聯合國人權機制合作,提供必要資訊等。

 

本輪之中國UPR審查,多個台灣人權團體積極透過單獨提交、或與國際人權組織合作,針對中國的人權紀錄提出報告,希望能夠透過其他會員國要求中國改善人權紀錄。提出報告之團體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AHR)與國際人權聯盟(FIDH)合作提出之針對人權捍衛者的報告,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Human Rights Network for Tibet and Taiwan)與藏青會(Tibet Youth Congress)共同針對西藏人權議題提出共同報告。

聯合國普遍定期審查簡介

普遍定期審查(UPR)自2006年開始實施,是一個由聯合國會員國主導、依序審查聯合國所有會員國人權紀錄的獨特機制。會員國受審查之人權紀錄包括:1. 由會員國提供之國家報告(national report);2. 由聯合國特別程序之獨立人權專家、特別報告員、條約機構或其他聯合國組織提供之報告;3. 由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非政府組織或其他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提供之資料,來了解會員國是否克盡它在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批准之人權公約、自願承擔之人權承諾,以及相關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