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D國際審查】17個NGO共同聲明(二)/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CRPD國際審查】17個NGO共同聲明(二)/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我國首次《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今日(2017年10月30日)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揭開序幕,在早上的開幕式中,行無礙、新活力與酷兒盟等三個團體代表人約盟等17個協力提出平行報告的團體,依序發表共同聲明。以下為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專案經理林君潔的發言:

 

我們不是障礙者,我們是人。但是我們沒有人權,是政府的失能把我們變成障礙者!We are not disabled people. We are persons. We do not have human rights because the government disabled us.

 

我是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New Vitality Independent Living Association, Taipei)專案經理林君潔(Chun Chieh Lin),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剛才我從一路上進來會場,也是遇到許多阻礙,有很多維安警察把我的無障礙通道擋住了,會場充滿了不適當的設置跟規範,讓很多夥伴都不舒服,事前提過的設備,衛福部顯然沒有落實。由此可見,CRPD要落實還有很長的距離要走。

 

(一)CRPD於2014年內國法化至今,政府毫無積極作為,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基層公務人員缺乏身心障礙者權利的理解,甚至到現在還是認為我們是浪費社會資源的負擔、是個人與家庭的責任、是慈善給予的對象。雖然國家象徵性地做了法規檢視工作,但未有後續改善措施,許多歧視及不平等待遇依然暗藏於行政處分、服務契約、計畫或地方自治法規等等而未被細緻檢討。例如:

  1. 我們最近提起訴訟,想要檢討身心障礙者在投保時被歧視,可是在訴訟過程發現政府帶頭歧視,因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獎勵補助保險業者提供「微型保單」給身心障礙者,造成身心障礙者無法擁有和一般人平等的投保或獲賠的權利。
     
  2. 《住宅法》第54條保障身心障礙者居住的權利,明定保障任何人不得拒絕身心障礙住戶設置無障礙空間之權利,但〈設置無障礙空間或設施相關補助要點〉卻明定申請補助須經過其他住戶一定比例同意方可設置,讓我們受到百般受撓。
     
  3. 另外,歧視也暗藏在政府的服務契約中,像是「居家照顧服務契約」中明定服務員若無法協助障礙者移位時,可以拒絕協助洗澡,而把服務內容改為擦澡;我們每天在社區中的生活,是這樣在跟行政單位服務人員與無障礙空間奮鬥著。

 

(二)由於政府未有積極作為及擬定逐步落實措施與規劃,造成行政單位公務人員對於CRPD理解不足,於施政時仍不斷侵害障礙者的基本人權。在司法體系內,更是只有少數的法官願意引用CRPD。甚至有法官認為,若引用CRPD作出判決將帶來的龐大效應及社會制度的變革,因此不願意扮演此種促進社會改變的責任,對於障礙者人權及歧視採極為保守的態度。我們擔心若法官做出不利判決、成為判例,將會影響未來其他審判。另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不僅賦予身心障礙者尋求救濟之權利,更明定國家提供法律扶助之義務,但至今未見我們政府具體作法出現。

 

(三)在台灣,即便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仍未被視為獨立行使權利的成年個體。為保障障礙者基本人權,需要靠許多社會福利服務支持實踐,但許多服務設計及補助都決定於家庭經濟或人力狀況,政府實際上僅提供家庭不足之殘補式服務,障礙者因此在社會上無法享有和一般人一樣平等生活的權利。身心障礙者難有穩定收入,我們每一天的生活花費都比一般人更多,政府提供的許多服務卻必須以「高價購買」,造成障礙者個人需求的支持服務難以取得、難以決定自己要過自己想要過什麼樣的生活,這些服務又處處充滿著限制,零碎,不符合實際需求。因此我們要求政府提供平價的服務,以防在障礙族群中劃分階級產生歧視。服務提供過程應注重個別化設計,長期以來除了忽略各障別之差異與需求之外,在女性障礙者的個別需求部分,更是遭受忽視,導致服務的提供不但對性別不敏感,甚且是對性別不適當。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但近年來許多身心障礙相關服務的預算不增反減,需要高密度服務支持的重度障礙者,依然被行政單位判定應入住機構、不適合居住社區,如此明顯違反CRPD公約的處置,比比皆是,層出不窮。我國政府長期照顧服務規劃將障礙醫療化,將障礙者失能化,最近又開放讓營利機構、保險業進駐,沒有經濟條件的障礙者更難取得適切的服務,而且品質堪憂。另外,台灣政府亦卸責讓障礙者用高工時低價位的方式雇用、剝削外勞,且其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外籍勞工的工作權也相同的被剝奪了。 我們在此呼籲政府應編列預算,並提供個別化、可近性、可負擔的服務,並取消自費使用外籍看護的障礙者能夠使用法定服務(例如居家照顧服務及個人助理服務)之資格限制!

 

(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然有罰則,但是據我們所知,幾乎沒有人因為歧視身心障礙者受到懲罰,使得該法律僅有宣示性而沒有強制執行力。政府亦缺乏促進身心障礙者實質平等的政策與計畫。政府對身心障礙權利的落實亦缺乏具體實施及監督辦法,雖然政府設立了行政院層級的「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但該小組兩年來沒有明顯成效、因應我們需求做出回應,因此我們要求,應儘速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承擔獨立監督之責任跟義務。

 

(六)國家從政策的形成、服務的制定、評估、執行到權利的保障,皆缺乏障礙當事者的參與及監督,各部會委員會障礙者比例過低且障別不多元。而且許多重大決策,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並沒有讓我們正式的參與或程序。在此,我們呼籲,有關我們的事務,沒有我們的參與,就不要幫我們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