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針對監察委員提名人選之聲明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針對監察委員提名人選之聲明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約盟)為監督政府落實其擔負之核心人權義務而存在。自2009年成立以來,人約盟的核心議程包括構思並督促政府建立具聯合國條約機構專業性之國家報告審查機制、協調數十個民間團體共同提出對應國家報告之民間平行報告(影子報告),以及與台權會、廢死聯盟、原策會、勞工陣線…等多個成員團體,共同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成立。

 

人約盟由長期為實踐社會公義、倡議人權政策之民間團體、專業人士與學者組成。執委會由會員團體代表與專業人士擔任,均是長期深耕人權領域的專業工作者。執委因其所屬團體或個人之專業表現獲邀擔任政府職務,並不意外。但人約盟作為堅定的政府人權工作監督者,從未主動推薦任何執委或個人擔任政府任何職務。執委一旦出任公職,亦須退出執委會。

 

本次監察委員提名名單,有兩位人約盟現任執委獲總統提名,一位為第二任召集人高涌誠律師,另一位為王幼玲女士,他們在各自專業的投入有目共睹,毋需我們美言,他們因為長期在人權領域的投入而獲選為本聯盟執委。本聯盟與秘書處感謝他們多年來對人權工作的付出,亦期許他們退出人約盟之後,仍一本初衷,繼續致力保障與推動人權。此外,本會召集人黃嵩立、執委孫友聯亦新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但因諮詢委員會僅具諮詢性質,無公權力之行使,經執委會討論可續留,一併說明。

 

作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要推動者之一,關於監察院與國家人權委員會間的競合關係,我們必須再次重申,當前監察院之運作及組成,不符合1993年巴黎原則及其一般性意見關於組成多元、任務廣泛多樣之要求,同時其專業與職責不足以銜接國際人權公約與本國法律,亦無法擔任政府部門與公民社會的橋樑。除非經大幅變革,否則監察院不會也不可能是人權院。正本清源之道,是經由憲法改革,重新設計中央政府體制,健全人權保障機制,並且在憲法納入職權獨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任何對監察院的操作,不應影響此一長期目標。但我們重申,在憲改實現之前,以立法方式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至關重要。

 

檢視本次監察委員的提名人選,過去在人權工作的投入與成績參差不齊,對照總統副總統於提名作業之初,聲明將著重人權專業之承諾,令公民社會深感錯愕。我們再次呼籲,總統應依2015年12月10日在世界人權日、2017年1月20日在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發表日之承諾,儘速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整全台灣之人權保障與促進制度,才是恪盡人權義務之正解。

以上聲明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召集人 黃嵩立暨執委會

執行長 黃怡碧暨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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