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辯論在即,Hydis工人依然「被缺席」記者會

言詞辯論在即,Hydis工人依然「被缺席」記者會

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黃怡碧

 

移民署的補充答辯狀雖然大量引用兩公約,特別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驅逐出境與程序保障的規定,但我們必須指出移民署顯然對公約條文內容,有非常錯誤的理解。

 

1. 對於停留vs.居留的無謂申辯

首先,有些答辯內容是由於公約條文翻譯失準、望文生義所造成,特別是認為Hydis工人在台期間只是停留、不是居留,而不應享有較高的法律程序保障。建議法務部應該參照ICCPR聯合國官方中文版修正第13條譯文,承認只要是合法進入台灣的外國人,都享有公約第12條與第13條關於行動自由與不可恣意驅逐出境的保障。

 

2. 主權不能凌駕人權與人道

關於兩公約,移民署唯一正確理解的一件事,就是,沒錯,公約並未承認外國人有進入非國籍國的權利。台灣政府的確擁有主權可以決定哪些外國人可以來台灣,哪些不可以,但我們要強調這樣的主權行使不是毫無限制。事實上,當涉及不歧視原則,以及在某些條件之下,外國人甚至享有入境或居留方面的公約保護。

 

3. 合法入境的外國人,享有與國人一樣的權利保障

再來我們必須強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除了極少數例外,原則上須平等不歧視地適用身處於該國法律管轄權範圍內的所有人,不管是不是存在互惠待遇,也不論他是本國人、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第15號一般性意見第1段]。

 

4. 外國人的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等全力,受到ICCPR的明確保障

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就是被國際人權法普遍肯認、不需要是國民就可以享有的基本權利。同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不區分集會的目的是為了文化、觀光活動還是具備政治目的,意思是不管哪種目的的集會都享有ICCPR的保障。而Hydis的案例攸關Hydis工人的生存權,更應享有這樣的爭議權保障。

 

5. 移民署濫用公共秩序、國家安全等理由,已經侵犯好幾條ICCPR保障的權利

本案牽涉的幾位韓國朋友是合法入境台灣,在台期間,本來就有權行使受到ICCPR保障的集會遊行權利,卻因此遭到移民署濫用嚴重危害我國利益、危害公共秩序、國家安全等理由驅逐出境且三年內不得入境,我們認為移民署至少已經嚴重違反ICCPR第2條的不歧視原則與有權要求行政或司法救濟之權利、第12條行動自由、第13條驅逐出境、第21條和平集會、第26條受法律平等保護等人權保障。台灣人可以封街辦喪禮、可以抬棺抗議,為何喪夫的Hydis工人不可以設置靈堂哀悼、著喪服陳情抗議?這種作法到底哪裡影響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而如果今天我們可以站在這裡辦記者會不被驅離或起訴,為何Hydis工人要承受驅逐出境且不得入境的懲處? 類似的情狀卻只因為國籍不同而遭受不同待遇,在ICCPR的脈絡下,就是歧視,就是違反公約!

 

6. 司法改革是新政府明確承諾

而行政部門-移民署,應主動撤銷禁止入國之處分,回頭是岸。
司法改革是新政府的明確承諾。保護人權更應該是司法改革的終極目標。我們強烈敦促司法機關必須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積極且正確適用人權公約相關規定,同時修正不適當的司法見解與庭長決議。同時應該正確適用,儘速修正違反人權公約的法律規定與司法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