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貴海鮮,廉價漁工」記者會

「高貴海鮮,廉價漁工」記者會

文/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1. 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說第五大段言及台灣要成為國際社會模範生,積極參與諸如人道救援、醫療援助等等國際合作。而新政府也雄心勃勃成立南向辦公室,促進與東南亞國家的經貿往來與合作。但是此時此刻,就有近60萬的東南亞移工、幾十萬的東南亞新移民,生活在台灣。我們促請蔡總統與新政府,必須正視東南亞人民在台灣的權益與福祉,不要讓就職演說淪為空口白話的作文。
  2. 我們主張所有漁工不論是在境內或境外僱用,都應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勞動法規。勞動基準法與相關法規,本來就不分勞工的國籍、出身、是否合法居留,都適用於台灣法律管轄權所及的所有地域,包括我國籍船隻。漁業署用兩個低於法律位階的行政命令(如[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來排除境外外籍漁工與中國漁工的適用,違背法律適用原則。我們要求行政院應儘速召開跨部會會議,邀集法務部、勞動部、農委會等部會儘速解決對法律適用的爭議,回歸勞動基準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保障。
  3. 海上勞動有其不同於其他勞動型態的特性,不同漁業類型的海上勞動也有極大差異。政府應儘快展開與學者、民間團體、漁工代表的諮詢,是不是要針對海上勞動訂定勞動基準法專章或以專法處理。不管是訂定專章還是專法,都應參酌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88號關於漁業部門工作公約的規定,給予漁工最起碼程度的工作條件、住宿、飲食、職業安全衛生、健康醫療與社會保障。
  4. 最後,漁船的勞動檢查與監督是相當困難的一項工作,不只是法律適用準據,而是實務上如何可能。勞動部與農委會除了加強船東的教育,還可以透過雙邊協議與漁工母國共同合作加強漁工的權利意識,同時透過書面作業的管理機制(如註冊、通報),以及能力所及的實際勞動檢查外,應該積極與區域、國際的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合作協調,找出最可行的勞動檢查與監督機制。
  5. 政府已經批准多項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也早於1964年批准國際勞工公約第118號「關於國民與非國民在社會安全方面待遇平等」,我們再次敦促政府必須信守落實這些公約的人權義務,保障漁工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