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簡介

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廢除死刑的立法與倡議歷史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社會對於生命權保障的重視。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在第3條宣示著「人人皆享有生命權」;但真正具有法律拘束力、保障生命權的文件是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起草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ICCPR)。ICCPR第6條規定生命權是不得被剝奪、不允許被克減的絕對權利;聯合國一方面呼籲締約國應儘速廢除死刑,另一方面在ICCPR第6條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罪行(最嚴重的犯行)與對象(未成年人不得判處死刑,懷孕婦女不得執行死刑)。1989年通過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更直接要求締約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轄範圍內廢除死刑(第1條)。

除了生命權的討論外,判處死刑也會連帶構成ICCPR第7條、第36號一般性意見、《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與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所禁止之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之待遇。此外,在程序面上,法院審理過程也必須遵守ICCPR第14條所規定之公平審判原則,尤其應保障被告詰問相關證人之權利。根據ICCPR第7條與第20號一般性意見,透過酷刑或其他違禁處遇所獲得之證據,均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臺灣自詡為亞洲民主與人權燈塔,死刑與執行死刑的情況備受國際關注。2009年臺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正式施行,ICCPR對我國各級政府發生法律拘束力;司法機構在解釋與適用憲法時,也應做合於公約之解釋。此外,臺灣自2013年開始辦理兩公約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至今已舉行三次國際審查(2013年、2017年、2022年)。審查委員多次在結論性意見中建議臺灣政府立即宣布暫停執行死刑,並將ICCPR第二任擇議定書國內法化,朝向廢除死刑前進。在兩公約審查過後,臺灣政府也於2022年公布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當中承諾逐步廢除死刑政策,以強化生命權保障。

2024年4月23日,臺灣憲法法庭就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案等案件【死刑案】舉行言詞辯論,審查死刑及相關刑法罪名之合憲性。多個民間團體與學術單位並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作為12位大法官審理之參考。(相關說明與文件請參見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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