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機構

什麼是國家人權機構?

【懶人包】「國家人權機構:人權的驅動程式」

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NHRIs )通稱的是一種獨立的國家機關,它必須根據一國的憲法或者特定法律設立,目的是要促進與保障人權。

國家人權機構雖由國家設置,且經費來自政府,但是運作卻必須獨立於政府,這方面與司法單位相似。一般而言,國家人權委員會由十位左右之人權專家組成,具有獨立之人事與業務預算,其作為(包括研究、調查、報告)享有高度之獨立性。其意見雖然對政府沒有法律上之約束力,卻因其論述之嚴謹與道德高度,而使政府必須慎重回應。

1993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巴黎原則》,訂定了一套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置標準,以達到獨立且有效運作的目標。

國家人權機構必須獲得廣泛授權(mandate)以涵蓋促進與保障人權等各層面的工作。它提供立法、行政等政府部門如何強化人民權利保障的諮詢與建議,並監督政府施政是否符合人權標準。國家人權機構也提供一般人都能近用的服務,包括:受理個案申訴或請願、調查人權侵犯事件與提供建議等。

國家人權機構象徵著國家的「良心」,致力為最脆弱、最邊緣的群體發聲。它也是銜接國家與國際人權規範的重要橋樑,幫助國家確切落實其批准並承諾遵守的國際人權公約。

自1993年到2019年初,全球國家人權機構的數量已從20多個增加到100多個。然而,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sia Pacific Form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APF) 秘書處主任Kieren Fitzpatrick表示:「儘管數量持續增長,但對於國家人權機構之定位、作用以及其在政府與民間社會之間的獨特角色,仍然存在困惑。」有鑑於此,APF發佈了兩套「系列說明書」(fact sheets),分別為「了解國家人權機構」以及「人權侵害之調查」,以簡單易讀的方式,介紹國家人權機構之角色和功能。

「隨著世界各地人權侵害狀況越發嚴重,強大、獨立且有效的國家人權機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重要。這些概況介紹說明了國家人權機構為使人人皆享有人權,可以、且應該做的事。」—— Kieren Fitzpatrick。

台灣於2019年底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NHRC)將於2020年8月1日開始運作。為提升大眾對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認識,人約盟與APF合作,將其編纂之說明書翻譯成中文,於本站發布提供大家參考,一同切磋學習。

系列說明書一:瞭解國家人權機構

第一個系列說明書共11篇,除簡介國家人權機構和《巴黎原則》外,亦說明獨立性為推動變革的關鍵,以及應優先考慮較易受人權侵害之族群,如婦女和女童的權利。此系列亦涵蓋了國家人權機構的主要職責和職能,包括提供建議、推行人權教育、人權監測、申訴處理、介入法院程序、進行國家層級之合作、參與國際人權體系等。

全文下載 APF 授權翻譯的《系列說明書一:瞭解國家人權機構》,或於下方依主題檢視。

系列說明書二:人權侵害之調查

調查人權侵害是國家人權機構的重要功能,除了針對個案進行調查,國家詢查是一種「系統性調查」的手段,用來揭露系統性/結構性人權侵害的複雜面貌。(請參看人約盟另行翻譯之:系統性人權侵害之國家詢查手冊)此系列說明書提供有效調查人權侵犯指控之原則和良好作法,並說明調查過程的關鍵要素,包括調查計畫、資訊收集、記錄、整理和評估、面試技巧、證據處理等等,以符合國際標準。此系列亦探討國家人權機構可以採取之步驟,以確保在調查前後都考慮到當事人保障、性別、文化差異等問題。

全文下載 APF 授權翻譯的《系列說明書二:人權侵害之調查》,或於下方依主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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