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D個人申訴#6-為什麼不能要求雇主一定要錄取障礙者?國家對障礙者工作權保障負有哪些責任與義務?
CRPD的第27條第1項要求國家採取適當步驟來保護、促進與落實障礙者的工作權,其中包含工作權利保障、工作機會開拓、工作能力提升、工作環境調整等四大面向,共11項國家應盡的責任。然而,國家究竟對於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保障負擔什麽樣的義務與責任呢?就讓我們透過CRPD委員會(CRPD Committee)在2015年做出的A.F. v. Italy案決定來了解吧。
了解更多CRPD的第27條第1項要求國家採取適當步驟來保護、促進與落實障礙者的工作權,其中包含工作權利保障、工作機會開拓、工作能力提升、工作環境調整等四大面向,共11項國家應盡的責任。然而,國家究竟對於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保障負擔什麽樣的義務與責任呢?就讓我們透過CRPD委員會(CRPD Committee)在2015年做出的A.F. v. Italy案決定來了解吧。
了解更多對於一般人來說,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穿梭於城市各個角落,是一件再簡單不過的事情;然而,對障礙者來說,若大眾運輸系統未落實無障礙(accessibility)的要求,他們就沒有辦法方便地使用大眾運輸系統,因而使他們的行動受到相當的限制。更重要的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9條第2(b)款強調,障礙者所需要的無障礙,指的不僅是物理空間上的無障礙,更包含「資訊、通信及其他服務」的無障礙。就讓我們透過CRPD委員會(CRPD Committee)在2014年做出的F v. Austria案裁決來了解吧。
了解更多許多人認為,犯罪者就是應該受刑,沒有談人權的資格。然而,障礙者維持基本生存和人性尊嚴是身而為人的權利,更受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雖然在生活中,身心障礙者的獄政問題並不是人們關注的焦點,然而,身心障礙者在監獄中的處境,還是受到了一些關心身心障礙與獄政議題的公民團體關注。在日常生活中,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並不一定能得到滿足,更遑論當身心障礙者進入監獄,會遭遇多少困難。究竟受刑事審判而需入監的身心障礙者是否應該入監?又監獄應該有哪些作為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基本需求?今天,我們將以一個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CRPD委員會)裁決的案例,和大家一起分析相關的問題。
了解更多許多國家都有基於智能障礙或是受監護宣告而褫奪投票權的規定,這樣的做法是否構成對障礙者的歧視?如果政府改成用逐案審理的方式決定個別障礙者是否有投票能力,這樣的做法又會構成歧視嗎?
了解更多當聾人要履行其陪審員的義務時,必須要有一個手語翻譯員進行協助。然而這樣的要求違反陪審團審議保密規定,因為規定只能有12個人在陪審團房間進行裁決。法院如果不提供手語翻譯是否構成歧視?
了解更多如果政府沒有提供完善的無障礙設施以及輔具,許多身礙者可能由於肢體上的不靈活或是感官的不靈敏,需要他人協助才有辦法進行投票,然而這可能會違反了法律所保障的秘密投票權。政府應該如何保障障礙者的秘密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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