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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公約之監督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繼2017年與障礙團體、人權團體共同合作,完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一次國際審查平行報告,並且藉由在會場的強力表達與遊說,使得國際專家的結論性意見回應了人約盟平行報告的多項訴求。在2018年,人約盟持續和障礙者團體合作,持續出席CRPD第一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追蹤會議,並表達立場。

  人約盟與聾人團體一同討論、凝聚共識,並支持聾人團體出席教育部有關手語會議,各團體堅定地表達唯一支持「自然手語」之立場。同時,人約盟也大聲疾呼,要求政府將合理調整制度入法,尤其是在身權法和就業服務法當中明確規範合理調整之義務,讓CRPD發揮應有的功能。

  同時,人約盟也參與了精神衛生法、監獄行刑法等修法會議、公聽會。針對《精神衛生法》,人約盟再次重申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的立場,不能因其障礙而拘束其人身自由,也再三強調應加強社區資源協助居家照護,以減低精神障礙者住院治療之必要。儘管衛福部的修法草案預計將強制住院改為法官保留,但人約盟指出這麼做仍不符合CRPD,強制住院的議題仍待持續討論。 在司法保護上,人約盟多次向司法院和法務部指出「程序調整」和「合理調整」的重要性,而司法院認同也承諾會採取行動,例如開庭前事先詢問障礙者之需求,以保障資訊的可及性。而有關《監獄行刑法》方面,人約盟也在法務部公聽會以及行政院層級的修法會議中指出障礙者入獄機率高於一般人,並要求監獄應提供無障礙/可及性(accessibility)與合理調整。並在2019年的草案版本中獲得政府接受,將「合理調整」納入條文中。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在平等不歧視、法律人格的平等、國家積極義務等方面,有許多相當創新的觀念;為了讓伙伴團體熟悉CRPD內容,人約盟定期辦理讀書會和研討會,研讀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發佈的一般性意見和個人申訴決定,並整理重點,與社群分享。討論重點也轉化為「CRPD話重點」一書,讓更多人理解如何落實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CRC)

  立法院在2014年同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RC)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兩個公約也都於2017年進行國家初次報告審查。人約盟在審查後推動「以行動方案和人權指標」回應結論性意見的工作方式,為衛福部採納,人約盟也投注大量時間與各機關討論,促使其政策符合公約的規範。例如,兒童權利公約審查有多項點次是由教育部主責,人約盟與教育部有多次深入的討論,協助政府研擬具體行動計畫。

  人約盟也協助教育部辦理針對高中教師有關CRC知識的教育訓練。此外,人約盟召集人也親自參與多次與教育部的討論,協助釐清與校園體罰相關的法規命令、要點、準則,希望能早日消除校園體罰。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三次國家審查於2018年7月進行,人約盟延續2017年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一次國際審查的努力,在審查中專注障礙女性議題,像是被迫絕育、難以近用的醫療服務、障礙和性別所構成的交織歧視、以及障礙女性被隔絕於教育外。

  在國家報告審查中,也向審查委員提出法官對於在判決中引用人權公約有所遲疑、提供國家人權機構更新的資訊、全面反歧視法的重要性,以及反駁反LGBT、反性平、反性別教育團體的論述。

  人約盟提出的議題絕大多數都被列入結論性意見當中,包含法院應積極適用公約、應對法官進行教育訓練、盡快設立國家人權機構,以及政府應正視障礙女性所遭遇的生殖健康和其他醫療問題。

禁止酷刑公約(CAT)

  在過去兩次的兩公約審查中,結論性意見都要求政府應儘速通過聯合國其他核心公約,而在政府內部研議後,認為台灣應同時將禁止酷刑公約(CAT)和其任擇議定書內國法化,並設置國家預防酷刑機制。行政院在2018年12月提出《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並提交給立法院審議。

  在政府內部討論過程中,人約盟召集人也參與其中,並提出了數點建議,包含禁止酷刑公約有關酷刑和非人道待遇是透過案例來定義,因此政府應研究CAT委員會的案例和酷刑特別報告員的報告;酷刑和不人道待遇不僅發生在監獄,更可能在療養院、精神機構和學校等可能拘束人身自由的機構發生,因此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等單位都應該參與;更指出儘管監察院表示擔任國家預防機制之意願,但監察院並未深入理解預防機制之運作,應該加強訓練,而且設立專責單位。

  未來,人約盟將會持續監督禁止酷刑公約,特別是跟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的議題,尤其是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的障礙者受刑人和機構住民。

國家人權機構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

  台灣公民團體自1999年開始倡議設立國家人權機構,儘管在2000年獲得承諾但並未獲得行政和立法支持。自2009年批准人權公約後,每個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皆要求台灣應儘速設立國家人權機構。蔡政府雖然有政治意願,但始終無法決定應如何設置,在設置於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等方案之間,無法定案。2017年,人約盟邀請Rosslyn Noonan等三位代表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亞洲人權與發展論壇(FORUM-ASIA)與亞洲非政府組織監督國家人權機構網絡(ANNI),諮詢數十個公民團體和各政府部門後,做出評估報告。該報告建議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於監察院,但監察院應做出整體改革,使「善治」與「人權」兩項職責並重,才能成為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

  人約盟在2014年已經針對國家人權機構,和立委一同合作提出法案。而在2018年,因應2017年的評估報告再次重擬法案,修改監察院組織法和職權行使法,內容包含提名監察委員時,應有11位是專責的人權委員,專司人權的促進和保障。

  為了讓社會理解國家人權機構如何發揮促進和保護的功能,自2018年3月,人約盟開設了NHRIs Weekly專欄,在臉書發表四十多篇文章,橫跨十多個人權議題,介紹來自十幾個國家人權機構,如何促進和保障人權。

個案救援

李明哲案

  在2017年李明哲先生證實強迫失蹤後,人約盟就立即向聯合國特別程序提出申訴,並由聯合國強迫及非自願失蹤工作小組(WGEID)受理。人約盟在2017年9月到2018年5月間,數次向WGEID說明本案,更一度親臨聯合國向WGEID委員釐清原委,李明哲其妻李凈瑜也陪同參與。同時,人約盟也多方尋求國際協助,包括拜訪歐盟辦公室和歐洲議會,爭取支持。

  在國內部分,人約盟參與李明哲救援大隊在2018年3月,失蹤一週年時舉辦大遊行,希望喚醒大眾的關注,也在同年六四晚會上,代表李明哲救援大隊發言,持續聲援李明哲。

  自2018年九月開始,李凈瑜探視李明哲的權利被暫停,至10月時,消息指出李明哲被移監至燕城監獄,但隨後又被轉移回赤城監獄,且在這期間的訪視要求皆被拒絕。由於當時無法確認李明哲究竟身在何處,人約盟再次透過特別程序提出申訴,恣意逮捕小組接受申訴並向中國政府提出函文,詢問李明哲下落和其處遇。

  中國於2018年11月接受聯合國普遍定期審查(Uinversal Periodic Review),人約盟也向聯合國人權高級辦事處提出第三方報告,就李明哲案強調中國的人權義務。人約盟執行長黃怡碧也和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一同至日內瓦展開一系列遊說行動,希望各國發言時共同關注李明哲。

西班牙電信詐欺案

  2016年有超過兩百位台灣公民在西班牙因涉嫌電信詐欺而被羈押,西班牙政府以受害人多為中國居民為由,要將嫌疑犯引渡到中國接受審判。由於中國缺乏獨立的司法制度,聯合國獨立專家所發出聯合聲明,要求西班牙政府不應引渡嫌犯至中國。人約盟在政府會議中要求政府應協助台籍嫌犯進行司法訴訟。會後即有嫌犯家屬和人約盟聯繫,並請求人約盟提供協助。

  在2018年10月接受家屬委託後,人約盟至西班牙馬德里拜訪當地台灣代表處、人權團體了解相關案情。後,人約盟嘗試各種手段協助當事人,包含向西班牙監察使提出申訴,向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訟,並向聯合國特別程序提出救援需求,並準備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訴訟。

  人約盟認為,本案除了在西班牙逮補程序有瑕疵外,也可能涉及到人口販運;因有家屬主張其親人從事工作和在台應徵工作不符,且一到當地就被限制人身自由。再者,中國人權紀錄不彰,被引渡至中國可能會受到酷刑或是殘忍、不人道待遇,將違反人權法「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且該原則屬國際習慣法,西班牙應切實遵守。

台塑越南鋼鐵廠案

  台塑河靜鋼鐵廠是越南最大的外國投資項目,但台塑自2016年以來就被質疑在越南中部海岸排放大量廢水導致魚群暴斃,重創當地漁業。儘管台塑因此事被罰款五億美元,但仍被允許繼續營業,而當地居民並未得到應有的經濟和健康賠償。

  該事件發生後,越南當地爆發了大規模抗爭,但越南政府暴力鎮壓,大量逮捕人權工作者,並在2018年制定「網路安全法」試圖控制網路言論。

  人約盟自2016年就參與相關事件的NGO聯盟,一同倡議,並和當地居民、教會、海外組織到歐盟和聯合國尋求國際協助。越南在2019年2月接受普遍定期審查,人約盟也代表NGO聯盟向聯合國提交第三方報告,建議越南政府應有外資和健康影響評估、建立清楚的調查、賠償程序,更應尊重當地居民表達意見與和平集會的自由。

人權教育

工作坊

  人約盟除了針對大眾舉行的「人權星期三」講座外,也和其他團體一同舉辦各式人權工作坊,透過探討專業知識和實務分享,培力更多大眾和人權工作者,對於人權公約作為一種倡議工具能有更深入的了解和運用。

  人約盟在2018舉辦了三場工作坊,包含「司法裁判適用人權公約研習工作坊」,講述國內法律實務如何運用公約,讓大眾更瞭解如何透過人權公約主張自身權利;「聯合國普遍定期審查(UPR)培力工作坊」,邀請到國際人權聯盟(FIDH)亞洲區主任,講述如何藉由聯合國機制進行國際遊說,讓民間團體能熟悉UPR機制達到國際倡議目的;「人權策略性訴訟國際工作坊」邀請到開放社會基金會(OSF),將「策略性訴訟」的概念和原則介紹給台灣人權團體,並能評估且熟悉方法作為未來倡議工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