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請盡速審議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
【立法院,請盡速審議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
明天(9/
這份 #懶人包 也將為各位說明,為何我們認為監察院提出的草案版本並不
🎈人權公約施行十週年,需要您持續的支持:https://
【前情提要】你知道,立法院目前有 #兩個不同版本 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在等待審議嗎?
1999年,黃文雄先生串聯22個民間團體組成「國家人
雖然國內過去的討論主要聚焦於 #設在總統府 的可能性,不過在國際專家的建議之下,將國家人權委員會
因此,目前立法院有「人約盟版」與「監察院版」兩個不同
*註:原「國家人權委員會民間推動聯盟」雖在2008年
【延伸閱讀】
〈台灣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二十年倡議之路〉
➡上篇:https://
➡下篇:https://
➡歷來曾送入立法院的法案,皆可於「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
https://lis.ly.gov.tw/
請注意!雖然這兩個版本都是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在監察
之前我們已寫過一些文章與投書,不過現在就讓我們用這份
【延伸閱讀】
➡NHRIs專欄,〈從監察院「分」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可
➡人約盟投書,〈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錯失
【讓我們先瞭解一下,為什麼國際專家會建議將國家人權委
為協助台灣設置人權機構,Rosslyn Noonan等專家曾經於2017年來台進行評估,最後
(1) 監察院已具備憲法地位之最高保障
(2) 監察院目前的工作已具有部分人權面向
(3)將資源集中在單一機構,相對符合經濟效益
➡詳見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2017年
(圖片來源:大紀元時報)
【監察院:有信心「成為」國家人權委員會】
過去二十年的討論中,監察院向來堅決反對「將國家人權委
(1) 人權工作本來就是監察工作的一部分:在監察院歷年完成的
(2) 許多國家都認同監察機構對人權保障扮演重要角色:放眼全
(3) 監察院現行地位與職責已經高度符合國際標準:只需要小幅
【相關新聞報導】
➡自由時報,〈何時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監察院:只欠東風
➡監察院新聞稿,〈監察院通過3法案 將於監察院設國家人
【監察版草案:由29位監委兼任人權委員】
在2019年6月的院會上,監察院通過了《國家人權委員
(1) 委員組成:由全體監察委員兼職人權委員,並增加「具備人
(2) 法定職權:強化監察院推動人權教育、人權研究等「促進人
(3) 人力擴編:增列32至45名行政人員、6至12名業務人
然而,由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所擬定的《監察法》部分條
【監察院版草案全文】https://lci.ly.gov.tw/
【人約盟:監察院未正視成為人權機構的挑戰】
然而,對於自信滿滿的監察院,我們認為仍有不少問題與挑
(1)由於人權工作與監察工作的基本目標與出發點不同,
(2)因所需專業與工作方法不同,就算是兼任人權機構的
(3) 國際專家亦指出,若無大幅度的改造,監察院不可能符合《
稍後我們將以一些情境與例子為輔助,進一步說明我們的擔
【人約盟版草案:由11位監委專職人權工作】
關於如何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在監察院,人約盟從2016
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地位,人約盟僅只提出一項《國
我們希望,人權委員是 #專人專任,由總統與國會在任命監察委員時就先指定其中11名委員
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權限,我們則是透過修訂《監察
我們相信,若要設立一個真正獨立專責而且有效運作的機構
【人約盟版草案全文】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https://lis.ly.gov.tw/
➡《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https://lis.ly.gov.tw/
【挑戰一:兩種職權的潛在衝突】
監察委員的本職為敦促政府部門的依法行政,人權委員則更
舉例來說,在近年許多的迫遷爭議事件中,究竟政府應不應
這顯然即是監察工作與人權工作交會時難以迴避的一道命題
【相關新聞報導】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2019/5/
https://pnn.pts.org.tw/
➡監察院新聞稿,2016/7/
若監察院成員同時身兼「監察委員」與「人權委員」兩種身
比如人權委員會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深入瞭解事實現況
在情境模擬圖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位委員前往監獄希望瞭解
【延伸閱讀】
關於監獄受刑人在勞動權益上的法律保障漏洞,可參考:
➡自由時報,〈「監行法」、「羈押法」列最優先 程序委員會今通過〉(2019/4/16)https://news.ltn.com.tw/
➡人約盟等79個團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次國
【挑戰二:組織內部事務分工之必要】
多數國家的監察機構是由1位監察使領導,加上1至3位副
若以波蘭人權監察使辦公室(Rzecznik Praw Obywatelskich,RPO)為例,國會任命僅
我國監察院有29名委員,其規模乃是全球罕見。如新設立
(圖片來源與參考資料:波蘭人權監察使辦公室網站:
http://
➡國家人權機構有哪些類型?請參考人約盟〈NHRIs類型
https://
聯合國《巴黎原則》將 #人權促進(事前預防)與 #人權保護(事後救濟)兩大面向的工作視為同等重要,但在監察院以
根據《巴黎原則》與各國實踐經驗,人權機構應在個案調查
➡重大個案處理:透過介入有代表性的案件,策略性推動改革
➡系統性調查、徵詢:診斷特定人權問題的制度性根源並提出
➡人權監測:如運用人權統計、人權指標、問卷普查、實地訪
➡人權教育:傳播人權理念與知識,創造尊重人權的社會文化
➡人權研究:研究國際人權標準的新興發展與運用
在人約盟提出《組織法》與《職權行使法》草案中,我們期
📌其他國家的人權機構都是怎麼運作?做了哪些事情?請參考
https://
【挑戰三:監察院與《巴黎原則》尚有落差】
雖然國際專家建議「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在監察院」是目前
其中最重要的大原則是,人權不能只是監察委員的「副業」
➡詳見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2017年
目前,監察院已設有七個常設委員會,分別監督內政、外交
從這個角度來看,「兼任」的工作量與心態,並不利人權委
實際上,現任監察委員王幼玲與高涌誠也與我們有同樣的擔
➡監察院王幼玲、高涌誠委員辦公室聲明稿,〈對於今日院會
https://www.cy.gov.tw/
【兩種委員職責與所需特質比一比】
在行使職權的對象上,監察委員是「對人為主、對事為輔」
因此,監察委員需要由熟悉行政法與行政程序的人士擔任,
【同樣行使調查權,方法目的大不同】
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的目的,是為了提出彈劾、糾正,以懲
此外也需注意的是,人權委員的工作方法不限於個案調查(
➡什麼是「徵詢」?請參考〈全國性徵詢:國家人權機構的實
由於監察工作的特性使然,監察委員與其監督的行政部門之
另一方面,人權委員與行政部門則是輔導、建議與合作的關
總結來說,我們主張: #人約盟版草案 部分委員專任人權委員的設計,比 #監察院版草案 全部委員兼任更好!
我們相信,監察機構與人權機構在現代國家都扮演著不可或
【延伸閱讀】
➡NHRIs專欄,〈從監察院「分」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可
➡人約盟投書,〈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錯失
明天(9/
為了打造一個真正有效運作、符合國際標準的國家人權機構
🎈人權公約施行十週年,需要您持續的支持:htt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