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權之心】人權星期三:將孩子視為對話主體,讓學生參與公共事務!/認識兒童權利公約

【權權之心】人權星期三:將孩子視為對話主體,讓學生參與公共事務!/認識兒童權利公約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從 2019 年 8 月開始,和 Right Plus 多多益善研究站合作,一同開啟「權權之心」專欄!除了會收錄人約盟的各種活動報導、第一手心得與紀錄,也將會不定期介紹人約盟的各項研究與發現!

本文轉載自: Right Plus 多多益善研究站【人權星期三】將孩子視為對話主體,讓學生參與公共事務!/認識兒童權利公約

Right Plus 多多益善研究站/黃愉婷

活動主題:人權星期三/《兒童權利公約》在臺灣,談兒少公共參與之路
地點:慕哲咖啡地下沙龍
主講人:廖浩翔(教育部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學生代表)、林宗洧(教育部青年諮詢小組委員)、何蔚慈(臺灣青年民主協會副理事長)
主辦單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合作報導:Right Plus 多多益善


活動直播紀錄

不管在哪個國家或社會群體中,兒童與青少年總因為身心未臻成熟,表達與行為能力都還在發展中,基本人權因此較容易受到忽視甚至侵犯,所謂的「大人」與「小孩」之間往往存在不對等的權力關係。適逢今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上路 30 週年,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以下簡稱「人約盟」)邀請了 3 位不同議題領域的學生代表,分享其參與公共事務的經驗與困境。

為了落實兒童權益,1989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並公布《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以下簡稱「CRC」),隔年 9 月正式生效。這是國際上首次將兒童(18 歲以下,即臺灣所指稱的「兒童與少年」)視為權利主體,以公約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與社會等範疇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不受到任何歧視與暴力對待、擁有合法身分且不受非法剝奪等,CRC 承諾兒童,使他們能在安全的空間與環境成長,並擁有健全的身心邁向成年階段。

臺灣早在 1973 年便已經有《兒童福利法》,1989 年則有《少年福利法》,到了 2003 年,臺灣政府參照 CRC,合併前述兩項福利法,制定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爾後隨著社會思維的進步,在 2011 年完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修訂,重新檢視「給予福利」的保護主義與「福利法」的思維,開始重視兒少的主體性,關注其想法與意見,提供更適切的保障。

此外,臺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也在多個人權與兒少權益 NGO 的長年奔走與倡議(註 1)之下,於 2014 年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 CRC 國內法化,使 CRC 相關規範在臺灣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Photo by kazuend on Unsplash

公約說要尊重兒童發聲的權利,大人卻說「囡仔人有耳無嘴」

CRC 揭示了國家乃至整個社會重視兒童權益的重要性,不只是因為每一位兒童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更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然而,公約內容與原則其實相當挑戰傳統思維,尤其第 12 條「兒童有表達意見的權利,且相關機構必須審慎評估與考量該意見」(註 2),回顧舊時臺灣社會與成長經驗,日常生活中,不論大大小小的事務,長輩總是對孩子說「大人說話,小孩別插嘴!」、「囡仔人有耳無嘴」,在 CRC 的精神中,這已是損害了兒少發聲的權利,遑論採納他們的意見。

將視角放大到公領域來看,多年來,政府依著 CRC 建立了許多兒少的社會參與途徑,如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邀請學生代表加入課程審議委員會等,但是,兒少參與過程中,仍可看見「大人們」一貫的質疑:「學生懂什麼?」、「學生可以審自己的課綱嗎?」

教育部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註 3)學生代表廖浩翔回顧自身經歷,坦言在與家長、老師、團體代表共同參與 193 場課程審查會議的過程中,時時面臨著不被信任的焦慮:「他們認為學生不夠成熟、還帶著『稚氣』,沒有能力參與課綱規劃。」由於整個審議過程「很大人」,學生代表反而必須表現得成熟、敏捷、游刃有餘,「像個大人」,他坦承:「這樣的過程讓我感到很不舒服。」

課審會現場。圖/教育部 fb

此外,因為廣大的學生族群並非鐵板一塊,而是涵蓋了各個年齡層、擁有多元特質的群體,廖浩翔坦言如果政府無法提供足夠的資源,進一步搜集不同階段、不同族群學生的經驗與聲音,那他到頭來也還是只能代表他個人,代表一位中產階級、升學主義勝利者的立場,他認為:「我們的公部門其實沒有準備好使用系統性的方式,邀請學生共同參與議題與決策。」

作為學生代表,卻不能真正的傳達學生族群的聲音,在會議上得不到認同,回到學校也難以面對同儕的期待,這樣的過程帶來的是一連串的不安、失落情緒,甚至不願相信公部門、不願相信參與可以帶來改變,最後可能產生抗爭。廖浩翔再次強調 CRC 第 12 條,表示如果公共參與機制沒有審慎考慮兒少的需求,並且給予支持,相反的,只是一直設定門檻,使得只有部分有能力的學生得以進入決議場域,那這樣的參與「也只是拿學生來充當門面」。

既不優勢也不夠弱勢,「隱形兒少」被迫噤聲

教育部青年諮詢小組委員林宗洧也認為,在公共參與的過程中,學生往往必須不斷的證明自己有能力、學業表現優異、表達能力很好,「才能當上學生會長,大人才會聽你說話」。身為新住民二代(以下簡稱「新二代」)的他也觀察到,在校園中處於相對弱勢位置的新二代、經濟弱勢、身心障礙等學生族群往往被迫噤聲,處處被排除,「最後只好綑綁自己,因為再怎麼發聲也沒有用。」

林宗洧進一步分析,除了上述的「弱勢兒少」,其實校園中還有一群遊蕩在模糊地帶的「隱形兒少」,這些學生也許「既不擁有優勢,也不那麼弱勢」,無法站在主流價值的聚光燈下,又因為資源只夠給予「顯而易見的弱勢」而得不到協助,他們只好游移在主流群體的邊緣,越來越封閉自我。

Photo by Charlein Gracia on Unsplash

林宗洧呼籲:「我們不可以總是只選出幾位明星參與者,不可以每次開會都找一樣優秀的人。」根據 CRC 第 12 條的內涵,「每一位」兒童的聲音都應該被聽見、被考量、被採納,這樣的聽見無關乎年齡、性別與能力,發聲的方式不限於「說話」,更不限於「會說話」,即使是不會言表的嬰兒、不善言表的學生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利,「我們應該思考如何保障兒少以適當的方式表達意見,而不是要求每個人都要很會講,才能發聲。」

面對不同的議題,公部門應該尋求民間組織轉介擁有相關經歷的兒少,提供最直接的經驗建議,「因為他們的生命經驗截然不同。」林宗洧說。「去精英化」的兒少參與過程,必須融入不同族群、多元背景兒少的立場與想法,梳理每一位相關成員的困境,進而制定兒少相關政策。這樣一來,政策決議才不致於脫離世代脈絡,也才能更貼近政策施行對象的需求。

不只要了解兒少權利的內涵,更要知道「怎麼做」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副理事長何蔚慈回顧高中擔任學生會長,並參與廢除蔣公銅像、反黑箱課綱等學生運動的過程,原以為可以與夥伴一起跟「大人們」好好討論,爭取自身權益,卻招致學校、教育部等單位帶著「管教」意味的不當對待,「讓我覺得很受傷,對公共事務變得冷感。」後來他進入大學參與學生會,受到系統性的培力,代表學生向校方傳達意見也獲得理會,才重建公共參與的信心與成就感。

何蔚慈也以兒少委員會為例說明,指出各縣市每一年遴選 20 位任期一年的兒少代表,定期參與縣市政府的兒少委員會,但弔詭的是,隸屬於社會局的兒少委員會每每提出來的意見絕大部分都與教育局有關,想溝通還得等社會局傳話。何蔚慈對此表示:「並不是把兒少塞進成人的體制就是落實 CRC 的精神,那樣反而對投入時間、成本參與公眾事務的兒少形成傷害。」

反黑箱課綱運動。圖/@ Wikimedia Commons

對此,6 月曾到歐洲參訪的廖浩翔補充英國案例,提供兒少公共參與的典範。英國青年議會每年舉辦一場活動,邀請 30-40 位 14-25 歲的兒少代表們提出當下他們最在乎的議題,例如性暴力,這些兒少代表必須邀請其他不同地區、不同族群的兒少,包括同志、身障者等,最終連結 100-200 人來共同檢視性暴力困境,並提出改變的方針,最後產出一本易於理解的小冊子。這本兒童共同審議而出的小冊子,也將是當年度青年議員質詢政府官員的主軸。

而那些身為員工的「大人們」,過程中都在孩子身邊,但不是為了干預、控制或插手,而是「陪伴」。當孩子們有了共識,便給予他們需要的資源,擔任輔佐的角色,「讓發出來的聲音,純粹是兒少的聲音」。

參與講座的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祕書長李雅菁審視臺灣現況,認為 CRC 的落實應該在校園裡發生,但現實困境是缺乏萌芽的土壤,而培養土壤需要時間,也需要各方戮力合作。對此,廖浩翔也指出,政府不但要透過不同的方式讓民眾了解「兒童有什麼權利」,也要協助接觸兒少的師長、第一線工作者知道「可以怎麼做」,例如讓家長了解「打罵小孩是損害兒少權利的行為」之餘,也要能告訴家長「還有什麼樣的教養方式」,緩解倡議兒少權益時可能產生的焦慮及措手不及,才能更有效落實 CRC 的精神。

 


延伸閱讀:
1. 亂入公約課後隨筆 01:小區裡看不到的權利,放大到世界裡也看不到!
2. 亂入公約課後隨筆 02:香港街頭遺失的公民權,那些身而為人值得享有的生活空間


註 1:2012 年,由多個兒少團體(包括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家扶基金會、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臺灣展翅協會、兒童福利聯盟等)組成「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民間團體行動聯盟」(簡稱 CRC 聯盟),致力推動 CRC 國內法化。

註 2:臺灣將 CRC 國內法化後,特別注重 4 大原則──

  1. 禁止歧視(第 2 條):保障兒童不因性別、身分、種族、身心障礙、國籍、宗教、政治立場等因素受到任何形式之歧視。
  2. 兒童最佳利益(第 3 條):公約既然以兒童為權利主體,所有有關兒童的政策與決定必須基於兒少利益為優先考量,尤其不應以保護為由忽視兒童真正的需求。
  3. 生命、生存與發展權(第 6 條):除保障兒童有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國家、各級單位與家庭必須盡最大的能力保障其生存與發展權益。
  4. 表達意見的權利(第 12 條):賦予兒童有權對自身相關事務表達意見,更重要的是,該意見不應因兒童的年齡、表達方式等因素受到忽視,相關機構須審慎評估意見並將之納入決策考量。

註 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2 條,教育部為審議課程綱要,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分組審議會依照教育階段與特別教育類別再細分組別。


本活動報導由人約盟支持並審訂公約內涵,Right Plus 獨立撰稿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