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策略性訴訟國際工作坊】NGO報告:身心障礙權利訴訟

【人權策略性訴訟國際工作坊】NGO報告:身心障礙權利訴訟

NGO報告:身心障礙權利訴訟

  • 主持:黃怡碧
  • 報告:陳鵬光
  • 回應:盧晗

簡介 by 黃怡碧

         CRPD施行法第8條具體說明當身心障礙者當權益受損時,可以提起法律手段(訴願或訴訟),政府甚至需要提供協助。在2014年12月CRPD施行法生效後,民間團體在萬國律師所協助下成立律師團,可是三年來無法找到好的法律手段來提倡身心障礙者的權利,部分原因是有些學者或律師認為用公約當作法律手段有點困難,其他原因還有法律人對於公約的不熟悉。另外一個挑戰是,有些學者認為經濟社會權沒有可司法性,無法透過司法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這些都是造成在爭取身心障礙者權益上的困難。

 

案件介紹 by 陳鵬光律師

         今天會帶來兩個案件:微型保險以及公寓大廈的升降座椅案例,前者是實際起訴的案子,由這個案子可以看到台灣的法規對於障礙者權利的保障有所不足,後者則是行政救濟的案子,在這案子雖然法規足以保障障礙者的權利,但由於一般人民還有執法人員缺乏障礙意識,以至於法律無法有效被實施。

 

案例 1: 微型保險案例

         第一個案例是微型保險,我代理障礙者提起訴訟,提起損害賠償。在公約施行以前,政府和一般人民對障礙者保障缺乏意識,許多障礙者想要投保,經常會被保險公司拒絕要保。後來,政府會希望保險公司接受障礙者要保,但是僅用微型保險,微型保險跟標準保險的差別在於理賠金額有所差別,微型保險比較少,對障礙者保障不足。我們認為障礙者只能用微型保險是一種歧視,這侵害了人權,提起訴訟。

 

        由於缺乏具體事件,所以只能主張這樣的制度造成精神上的損害,要求慰撫金,請求是每個人要求二十萬元,共六十萬元。這樣金額設定是因為希望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由於地方法院法官大多比較年輕,希望可以遇到比較開明的法官,但是遇到比較保守的法官,再加上台灣有關障礙者的訴訟比較少,法官認為這是爛訴訟案件,甚至認為是律師挑起障礙者起訴。

 

         公司主張沒有歧視,是保險者要求微型保險,但事實上是因為障礙者保一般險都會被拒絕,因此只能投保微型保險。法官有勸兩邊合解,一方面詢問障礙者的目的,也問保險公司是否願意讓障礙者投保一般保險,後來保險公司也答應。

 

        由於認為法官比較保守,也不希望讓對障礙者權益不利的訴訟留下來,再加上標準型保險也拿到了,最後就撤回起訴。在這案子中,障礙者有拿到個案上的救濟,但沒有獲得通案性的救濟,法官沒有給出一個保險公司不給障礙者一般保險是歧視的結論。在這訴訟中原本也希望拿到一些有關保險公司如何決定微型保險的資料,可惜個案沒有進行到這樣階段。由於法官較為保守,加上法院和保險公司欠缺障礙意識,因此雖然在個案上有得到解決,但沒有得到通案解決。未來如果有類似的案件,我們認為在前階段需要準備更多的證據,才能確保訴訟上的事實爭議。

 

案例 2: 公寓大廈的升降座椅案例

         第二個案例是有關公寓大廈的升降座椅案例,在台灣,關於住宅的無障礙,除了有CRPD施行法來處理一般的規定,另外有住宅法,使用的人可以進行無障礙設施的修繕,其他住宅住戶是不能妨害,如果妨害的話,可以由主管機關處罰。

 

         個案事實是有一對老年夫妻,住在公寓有三四十年,興建公寓時沒有建造電梯,現在由於老年人在行動上不方便,因此希望在樓梯上加裝電動升降座椅,但遇到其他住戶的反對。這在法律上有兩種救濟途徑,一個是到法院請求制止住戶行為,另外一個是根據住宅法對行政機關投訴。

 

         由於當事人考量到是同一棟大樓的鄰居,而且台灣老一輩的人對於法院起訴有不太好的觀感,因此不願到法院起訴,而選擇向行政機關提起申訴。律師代理老年夫妻寫一個申訴函給地方主管機關。由於主管機關公務人員很少處理類似案例,也很害怕處理會引起廣泛效應,因為台灣老舊建物有許多,如果現在允許這單一案件設置電梯,未來只要有人提出都得答應,所以為了以防萬一,地方主管機關就發文給中央A機關,詢問住宅法的規定是否為一個特別規定,然後A機關又去發文給中央的B機關詢問法律要如何適用,規定的關係是如何,B機關收到函文好幾個月之後,回文說,請A機關由自己權限決定。如此機關之間的公文來往長達半年,且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正式回覆,地方機關也還沒有做決定。

 

         透過這案例我們可以看到,雖然CRPD施行法已經通過了,但比起其他權利議題像是同志議題,障礙者權利相對沒有受到關注,原因當然包含了人民還有媒體對於障礙意識不足。其實從一般人民的角度來思考,每個人都會遇到老化的問題,類似的案件其實在未來很有可能每個人都有機會會面臨。從行政官員角度來看,他們面臨的是比較新的議題,對於公約認識也少,要在符合公約精神下作解釋尤其困難,許多官員都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因此行為上就比較保守,也就出現了地方機關推給中央,中央機關又互相推拖的形況。這個案件反映出了台灣對於障礙意識的不足,即使法律規定沒有不足,但執法人員不確定如何解釋法律規定與公約,這方面是台灣還需要繼續努力的。

 

回應 by 盧晗

         我先說一下工作部門,我們是全球性做人權的部門,我所在的團隊是專注於平等問題。我個人主要關注在障礙議題上面,我們是做支持權利運動。我們也會花很多心力思考如何把許多的障礙團體聚集在一起,一起找出問題,因為很多障礙議題可能不是很吸引人。如果大家對CRPD了解的話,這比較年輕,有些人會叫他是21世紀的人權公約,這相對於其他公約有比較不同的角度。對於許多國際法跟人權公約工作者來說可能很有挑戰性。我們處理一些比較困難的議題,包含融合教育、障礙者如何進行司法近用還有對於障礙者的法律地位是什麼,如果一個障礙者想要簽約、結婚等,他是不是可以參與到社會的各方面,這都是很難解決的。我們團隊的工作在於怎樣能夠和障礙者運動推動者一起推動CRPD,怎樣推動全世界社會能從心的角度重新看待新的平等。

 

        從我的角度來看,我的第一個反應是,如果要做策略性訴訟的,那策略是誰的?CRPD很核心的一個概念的就是「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幫我們做決定」,這對於障礙者來說是很重要的。如果能有一個CRPD律師團願意關注很好,但關鍵在於障礙者如何參與,如何帶領律師跟其他人權工作者認識問題所在。比如說第一個案例,如果障礙者認為是歧視,那主張在哪裡?歧視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剛剛講到策略性訴訟的目的是哪些。我認為在權利平等方面,讓司法跟社會可以認識到歧視是什麼,我認為這可以透過訴訟表達出來。障礙的歧視是很微妙的,什麼時候是保護,什麼時候是權力限制,什麼時候是支持,什麼時候是讓他有獨立的可能,這對於作障礙議題來講是很有挑戰性的。

 

         障礙的歧視大家都還在理解當中,對於全世界都還認識,看到一些策略性訴訟會想問,這案子之後會不會加深對於歧視的理解。比如說:在英國的案例,CRPD規定無法提供合理調整就會造成歧視,那合理調整是什麼,在不同的社會可能需要有不同案例來解釋。英國案例是說有一位坐輪椅的女士找到工作,老闆也給他一些系列的無障礙改造,讓他可以適應工作,但是女士工作之後,跟老闆提出有沒有可能是朝九晚五,而是改成朝十晚六,有時候因為交通上不方便,會造成上班時間延誤,但老闆後來拒絕了。這案件被提起訴訟,法院最後是支持女士的,如果朝十晚六不會造成工作改變或效率改變,公司應該要提供合理調整。這對於許多法律界的人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影響。不光是在障礙界有這樣的事情,幾年前看到一本說 because of sex,書中用十個案例講述美國的民權運動中有關不可以以性別為歧視,當時並沒有人理解性別歧視是什麼,書中講說大家如何理解性別歧視是什麼。我認為障礙者歧視還在進行當中,可能有很多有趣的案子可以去查詢。

 

         第一個關於保險的案例,在以色列的夥伴有做過類似案例,他們其實做得困難重重,一來保險是跨國大型且專業的機構,二來做人權法對保險法的理解很有限,最後在做了很多訴訟之後,以色列的身心障礙者保障法加了一條法律,保險公司確實是可以按照身心障礙者的處境做風險計算,但不能單純因為是障礙者就歧視,必須透過個案來計算風險。法律最後規定保險公司必須要有個案的證據,而不是因為障礙歧視而拒保。

 

        另外一個關於大廈座椅的案子,這可能就要談到策略性訴訟不一定可以涵蓋到所有層面,行政上的手段也是我在中國用的很多手段,對於教育裡面,有關考試跟教育上的合理調整上行政手段用得很多,因為學生還需要在學校,需要採取比較軟性的手段。

 

        策略性訴訟讓我們可以透過法律講故事,讓大家關注障礙者議題,我認為障礙者需要走出來挑戰偏見,有些時候甚至需要來挑戰既得利益,比如對於障礙者的關注、愛心、保護,這是不是在限制權利。這些都是需要障礙者本身需要站出來的,那律師跟人權團體可能只能站在一個協助的角色。

 

        如果是訴訟是策略,那是誰的策略,障礙者的位置是什麼,怎樣提出策略這是很關鍵,可以跟律師跟人權團體合作,但不要忘記障礙者才是主體。

 


講者介紹

陳鵬光

  • 學歷
    • 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律碩士
    •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與法學士
  • 經歷
    •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 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董事暨會員
    • 司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
    • 台北律師公會裁判實務研究委員會會員

盧晗

盧晗是開放社會基金會人權倡議部的計畫專員,致力於障礙者權利的推廣和實踐。她的工作範圍包括支持障礙者自身組織,家長組織,以及其他人權團體和個體倡導者,以推動殘障權利運動的整體發展,其中具體議題包括融合教育,法律權利和平等參與及獲得司法保護。此前盧晗曾在開放社會的東亞部任職,主導部門在臺灣的工作,以及中國方面的障礙和文化藝術類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