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不過是一個反歧視委員會」?澳洲人權委員會小檔案〈上篇〉

「只不過是一個反歧視委員會」?澳洲人權委員會小檔案〈上篇〉

【編按】十一月份專題|澳洲人權中心|成立超過三十年的澳洲人權委員會(Austral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AHRC)向來是國際上與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的良好榜樣。然而,2013年時,執政的自由黨政府卻在爭議聲中任命一位長期呼籲應廢除該機構的保守派人士擔任人權委員,澳洲司法部長暨檢察總長(Attorney General)表示:這是為了讓「在工黨政府期間逐漸限縮其人權觀點」的人權委員會重新「恢復平衡」,因為現在這個機構「只不過是一個反歧視委員會」,忽視了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其他重要的基本權利。

 

究竟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批評?澳洲人權委員會真的「只是」個反歧視機構嗎?或許,我們可以從澳洲法律體系中對於「人權」的定義,以及該人權機構成立的歷史脈絡來思考。首先,澳大利亞聯邦是這世界上少數沒有將人權清單入憲的民主國家,這個事實可能會讓許多人感到驚訝。澳州沒有法國的人權宣言、也沒有美國的權利法案,其憲法僅明言保障投票權、財產權、公平審判、宗教自由與禁止對不同州的居民加以歧視等五項權利與自由。除此之外,澳洲人民基本上必須仰賴司法部門所積累的判例法來抵禦權利侵害。

 

有學者認為,這可能是因為澳洲建國史上不曾歷經與舊政權對抗的革命或戰爭,當時的制憲者與公民對於人權侵害的警覺也低了一些。直到1967年修憲公投終於廢除了白澳政府「不把原住民當澳洲人民看」的歧視性條款,澳洲社會對於平等與人權的省思才急速升溫。1975年《反種族歧視法案》的通過,將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轉化為國內法律,澳洲政府隨後更陸續批准多部人權公約,開始透過國際法來建立自己的「人權」清單。

 

為監督這些公約的落實,聯邦議會在1986年通過立法,設置了「人權與平等機會委員會(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 HREOC)」,強化該機構處理歧視案件的職權與進行研究、推動教育的能力,以取代先前曾經設立的一個兼職性質委員會。這個人權與平等機會委員會即是今日澳洲人權委員會的前身,而LOGO上由七個區塊所組成的球體,正象徵了1986年時存在的七部國際人權公約。

 

《澳洲人權委員會法》第一部分第三節明訂,凡是對澳洲有拘束力的公約、或是其曾經採納的國際組織宣言或相關國際文件,其中所承認或宣示的權利與自由,即包括於「人權」之內涵。另一方面,人權委員會也被法律賦予處理「不法歧視(unlawful discrimination)」的權力,不過究竟如何判斷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不法歧視,須由國內法律來認定。從七零年代以來,澳洲聯邦議會已通過針對性別、種族、障礙與年齡等四部反歧視專法,這也讓該人權委員會從初始的3名成員陸續擴增至今日的8名,由各個專門委員擔任對抗各類歧視的前線捍衛者。

 

人權委員會成員任期皆為7年,職位總共包括委員會主席、原住民與托雷斯海峽群島島民社會正義委員、兒童權利委員、反年齡歧視委員、反障礙歧視委員、反種族歧視委員、反性別歧視委員,以及人權委員。(過去還曾有一名隱私權委員,後併入澳洲資訊委員辦公室。)其中最有名的大概是第一任的人權委員Brian Burdekin教授,他在委員會任期結束後隨即被聯合國任命為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OHCHR)史上第一位「國家人權機構特別顧問」,親自參與協助六十多個國家籌建人權機構的工作。

 

總而言之,即便澳洲憲法中缺乏明確的權利定義,澳洲人權委員會卻仍得以上述國內法律與有拘束力的國際文件為基礎,執行保護與促進人權的工作。不過也因為幾位反歧視委員之職責權限分散在不同法律規定當中,他們在調查人權侵害或處理歧視申訴時的程序也略有差異。

 

此外,占了成員半數的反歧視委員,似乎確實讓這個機構的優先議程看來高度聚焦在「反歧視」工作上。不過,正如該委員會在2009年決定更改組織名稱時所解釋的一樣,「澳洲人權委員會」不只是為了讓社會大眾更加好記、突顯其聯邦層級地位,以及與其他國家的人權機構命名更一致而已,更重要的是:無論是「平等」或「不歧視」,這些都是「人權」概念中最最根本的原則,沒有必要特地並列。

 

而且,國際人權運動發展至今,我們也日漸瞭解到:若要改善一個國家的整體人權水準,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優先處理那些「被拋得最遠的一群人(those furthest behind)」的結構性困境,促進實質平等。於是,原住民、無家者、兒童、移民、難民、性少數……這些人自然而然成為澳洲人權委員會長期關注的對象。

 

然而,2013年大選後上台的自由黨政府,卻不惜冒著繞過正常選薦程序的爭議聲浪,決意任命保守派智庫「公共事務中心(IPA)」的政策主任Tim Wilson擔任人權委員,好讓「只有」在做反歧視的委員會「恢復平衡」。於是,沒有遞履歷、沒有面試、沒有被專家小組審核學經歷的Wilson就在檢察總長的一通電話下應邀上任,成為誓言為言論自由奮鬥的「自由權委員」。

 

2014年初,人權委員會發布了一份針對邊境移民拘留中心的調查報告《被遺忘的孩子》,更遭到Abbott政府高層攻擊,指責該報告充滿政黨色彩──即使澳洲人權委員會一再誠懇地向大眾解釋與證明,對於政府的監督力道,絕對未曾因為執政者而有所差異。

 

由此看來,即便澳洲法律體系中的人權定義早已隨著相關國際與國內法規獲得擴充,但是社會上對於人權的理解依舊有所侷限,保守派政治人物甚至還會刻意用「自由權vs.社會權」的錯誤二分法來批評澳洲人權委員會所做的事情不夠「人權」。

 

難怪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GANHRI)在2016年定期審查中,也特別建議其應推動修法,讓《澳洲人權委員會法》中的人權定義也能明確包括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如此一來,澳洲人權委員會也能透過更明確的法律條文向社會大眾宣導各項人權的不可分割性,解釋自身確實「不只是」一個反歧視機構,而且當然更是貨真價實的、致力為社會上最邊緣的一群發聲的人權委員會。

 


  • 主要參考資料與原始圖片來源:澳洲人權委員會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