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最誠摯的人權夥伴——丹麥人權中心的國際使命〈下篇〉

您最誠摯的人權夥伴——丹麥人權中心的國際使命〈下篇〉

【編按】九月份專題|丹麥人權中心|丹麥人權中心(DIHR)自栩為歐洲最大型的人權研究機構之一,以其創新且跨領域的研究分析能力為傲,也認為客觀堅實的科學證據與學術知識乃是奠定行動與實踐的基礎。與其他國家的人權機構相比,丹麥人權中心更加自覺且自期承擔起「國際」使命,一方面要協助世界各國在地社會採取良好的人權做法,另一方面也將各地發展出的良好實踐與技術工具推上國際議程。

除了前兩回介紹過的尼泊爾法治計畫與緬甸企業人權中心經驗,丹麥人權中心也曾經與埃及人權機構合作促進社會大眾對於公民參與的理解,更協助阿拉伯之春後的突尼西亞在制憲過程納入更高的憲法人權標準,並強化政府內部的人權協調機制。甚至就連中國政府也曾與丹麥人權中心合作,培訓兩千名檢察官與一萬五千名律師,並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法時邁向了透過法律明文禁止酷刑的第一小步。整體而言,丹麥人權中心在強化司法正義、促進公民參與、敦促企業遵守人權、研究分析與專業培訓等領域的專業知識與實戰經驗都已經建立起國際口碑,過去二十五年來至少在二十多個國家留下足跡與改變的種子。

然而,國際人權合作的成敗,絕對不是只取決於研究能力的紮實而已。丹麥人權中心便指出,作為一個國家人權機構所具備的「正當性」,重視合作夥伴主體性的「在地途徑」,以及計畫執行後的檢討與長期追蹤,都是使其國際人權工作之所以能夠持續推進並獲得成效的重要基礎。

首先,國家人權機構由國家建立、但卻獨立於政府的特性,以及獲得國際A等評鑑認可(完全符合《巴黎原則》)的地位,都讓丹麥人權機構站在一個相對容易行動的戰略位置,也更能促進國際與國內經驗的相互交流。與一般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相比,國家人權機構的身分使其更有機會敲進合作夥伴國重要單位的大門,尤其是該國的人權機構、司法機關與警察單位。即使並非所有合作夥伴都意識到丹麥人權中心作為國家人權機構的地位,但是對於瞭解這一層意義的合作夥伴而言,丹麥人權中心便不至於像是一個外來的干預或反對勢力,而更是立足點平等的專業技術協助者。

而「在地途徑」概念則強調:由於各個社會在地理、政經情勢上的不同,就算有些經驗能夠共享為戒,也並不存在一套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標準做法。丹麥人權中心深信唯有以當地社群為主體,才能培養永續性的改變動能。因此,任何合作計畫都必須要與合作夥伴建立起互信關係,才有可能對當地發揮影響力。通常,當丹麥人權中心有意在某個領域議題展開一項新的國際計劃時,會先針對潛在的合作對象進行共同利益與能力分析,評估哪些政府部門或人權機構、國際或區域組織、公民社會組織或者企業可能合適。接著,雙方根據彼此的需求為基礎,分析與討論合作領域與具體範疇,並簽訂夥伴協議來訂定雙方的角色與責任。再來,丹麥人權中心必須決議所要挹注於該計畫的預算額度,並且訂定年度行動計畫,由對方同意。若對方願意接受這樣的合作夥伴關係,便會在丹麥人權中心的指導、建議與支持下,按照這份計劃加以行動實踐,並在每一季向丹麥人權中心地區辦公室進行工作報告與完成經費核撥。

當然,除了上述基本程序,信賴關係更是要從長期的互動過程培養而來,讓合作對象在主觀上能夠感受到自己是被視作為夥伴一樣重視,充分享有在共同目標內執行任務的自主性。回頭來說,如果能成功建立起一定程度的夥伴互信基礎,丹麥人權中心之後嘗試繼續介入其他領域議題、希望深化合作程度之時,也能期待會獲得更正面的回應。

到目前為止,《西非策略(West Africa Strategy)》被認為是丹麥人權中心最成功發展當地夥伴關係的一項大型計畫。在西非耕耘超過十年的丹麥人權中心認為,在這個人類發展指數與識字率最低的地方,讓人權知識專業能夠落地生根、確保人權情況的記錄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持續推動各項司法體系、教育、專業培訓的行動。尼日共和國國家人權委員會秘書長Kourguéni便曾證言,多虧丹麥人權中心的支持,讓他們提升了進行年度人權報告的工作品質,也更有能力處理企業與人權的議題:「丹麥人權中心非常瞭解我們這裡的脈絡。我們非常歡迎這樣的夥伴關係,讓我們得以強化在保護與促進人權上的工作使命。」

最後,丹麥人權中心也致力確保為每一項國際合作計畫皆產出詳實的工作成果報告,並且清楚交代經費運用去留,以示責信。除了內部自我檢討評估,由於丹麥人權中心在國際合作的預算有將近三分之一來自丹麥外交部(約三千萬丹麥克朗,1.4億台幣左右),因此這筆經費也受到國家審計處的監督。外交部也曾經在2013年委託第三方獨立團隊來檢視丹麥人權中心進行的國際人權工作是否符合雙方訂定的合作協議,提出建設性的改革建議。

這些嚴謹的態度作風,以及至今交出的亮眼成績,都是丹麥人權中心在國際人權專業上的最好證明,也讓這個人權機構成為國際社會上最深得各方信賴的誠摯人權夥伴之一。

 


【參考資料】

  1.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丹麥人權中心官網、外交部2013年委託報告《Review of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Cooperative Agreement with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2009- 13)》。
  2. 圖片原始來源:丹麥人權中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