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讓台灣企業變成下個RCA

政府不能讓台灣企業變成下個RCA

文: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研究員)

台塑與中鋼在越南投資的台塑河靜鋼鐵廠附近海域,於四月份爆發大量魚群死亡,亦有多位承攬台塑河靜水下作業的潛水夫、附近居民與動物發生傷亡,造成當地民眾普遍驚慌與不滿,亦引起國際矚目。台塑河靜鋼鐵廠是否與這些傷亡有因果關聯,目前尚不可知,但台籍企業在海外侵犯基本人權、破壞環境,並非罕例。近幾來登上國際媒體的就有台商在柬埔寨涉及的大規模人口販運、遠洋漁業涉及之的血汗海鮮、味王國光糖業柬埔寨寫和蔗糖、永豐餘韓國Hydis工廠關廠,更別說大大小小與惡劣勞動條件、職業災害、打壓組織結社等工作權利侵害案件。


台灣的發展歷程中,也曾經用外商投資優惠措施來換取人民利益與健康,美商RCA嚴重污染土壤、地下水與勞工安全,幾十年後受害勞工還苦於本地訴訟與跨海求償。而台塑-中鋼河靜鋼鐵廠從投資規模與影響層面之廣,加上台塑過去的企業作為來看,河靜鋼鐵廠非常有潛力成為RCA案越南版,未來越南政府或越南朋友跨海求償,也不是完全無法想像。

 

企業活動影響庶民生活與權益之鉅,不亞於政府。企業責任十多年來也成為最受關注的人權範疇。確保本國企業遵守國際人權標準,國家責無旁貸。特別是經濟部為最大股東的中鋼牽涉其中,台灣政府更不能閃避監督與管理之責。蔡英文政府新南向辦公室昨日正式成立,我們要警示政府,不要成為無良台商的保護人與共謀者,”新”南向政策的新,需表現在對人權、對勞動權益、環境永續,以及反貪腐與民主治理的積極關注,而不單單追求台商經濟利益,以鄰為壑。

 

對於政府如何確保企業遵守國際人權標準,我們有幾點具體建議:

  1. 政府,特別是經濟部,應該參酌聯合國Global Compact頒布的10項基本原則,以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通過之企業人權指導原則,廣泛修訂相關之公司治理、證券、投資等相關法規,以利企業落實人權責任。
  2. 應參考國外立法例,立法規範本國企業之海外活動,甚至對侵犯人權者,予以刑事追訴與究責(目前國際人權公約並未要求締約國政府必須規制本國企業之海外活動,但也沒有禁止這麼做),以及設置相關的申訴處理機制。特別是應該要保障相關外國籍利害關係人在台灣尋求救濟與爭議的權利。類似Hydis工人來台爭取利益反被驅逐出境與禁止入境,不得再發生。
  3. 頒布企業應遵守之具體人權影響評估制度(包括程序與具體評估內容等),以預先評估企業活動對人權(包含勞動與環境)可能造成之風險與危害,同時必須進行定期評估、更新資訊。舉例來說,現行之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雖規定公司之海外投資不得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第六條第三款),但在實務上如何審議確保企業不會違反包含人權公約在內的國際條約並不明確。投審會有必要提出具體做法與措施。而國際貿易與投資協定也必須納入人權影響評估。
  4. 國家人權機構對於企業人權責任的落實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蔡英文總統應儘速選前承諾,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照片來源:隆隆

原文刊登於: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0617/888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