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plaint): 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聯合國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申訴國家侵犯其公約權利的機制。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管轄權(例如:政府有締結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或國內救濟程序無法提供即時有效之救濟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

CRPD個人申訴#1—障礙者的秘密投票權

CRPD個人申訴#1—障礙者的秘密投票權

如果政府沒有提供完善的無障礙設施以及輔具,許多身礙者可能由於肢體上的不靈活或是感官的不靈敏,需要他人協助才有辦法進行投票,然而這可能會違反了法律所保障的秘密投票權。政府應該如何保障障礙者的秘密投票權?
CRPD個人申訴#2— 法院是否應該提供手語翻譯使聾人得以履行陪審團義務?

CRPD個人申訴#2— 法院是否應該提供手語翻譯使聾人得以履行陪審團義務?

當聾人要履行其陪審員的義務時,必須要有一個手語翻譯員進行協助。然而這樣的要求違反陪審團審議保密規定,因為規定只能有12個人在陪審團房間進行裁決。法院如果不提供手語翻譯是否構成歧視?
CRPD個人申訴#3— 智能障礙者能否有投票權?

CRPD個人申訴#3— 智能障礙者能否有投票權?

許多國家都有基於智能障礙或是受監護宣告而褫奪投票權的規定,這樣的做法是否構成對障礙者的歧視?如果政府改成用逐案審理的方式決定個別障礙者是否有投票能力,這樣的做法又會構成歧視嗎?
CRPD個人申訴懶人包#4—監獄是否應提供無障礙、合理調整與醫療服務?

CRPD個人申訴懶人包#4—監獄是否應提供無障礙、合理調整與醫療服務?

許多人認為,犯罪者就是應該受刑,沒有談人權的資格。然而,障礙者維持基本生存和人性尊嚴是身而為人的權利,更受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雖然在生活中,身心障礙者的獄政問題並不是人們關注的焦點,然而,身心障礙者在監獄中的處境,還是受到了一些關心身心障礙與獄政議題的公民團體關注。在日常生活中,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並不一定能得到滿足,更遑論當身心障礙者進入監獄,會遭遇多少困難。究竟受刑事審判而需入監的身心障礙者是否應該入監?又監獄應該有哪些作為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基本需求?今天,我們將以一個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CRPD委員會)裁決的案例,和大家一起分析相關的問題。
CRPD個人申訴#5-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需要有語音設備嗎?如何達成大眾交通運輸系統的「資訊」無障礙?

CRPD個人申訴#5-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需要有語音設備嗎?如何達成大眾交通運輸系統的「資訊」無障礙?

對於一般人來說,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穿梭於城市各個角落,是一件再簡單不過的事情;然而,對障礙者來說,若大眾運輸系統未落實無障礙(accessibility)的要求,他們就沒有辦法方便地使用大眾運輸系統,因而使他們的行動受到相當的限制。更重要的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9條第2(b)款強調,障礙者所需要的無障礙,指的不僅是物理空間上的無障礙,更包含「資訊、通信及其他服務」的無障礙。就讓我們透過CRPD委員會(CRPD Committee)在2014年做出的F v. Austria案裁決來了解吧。
CRPD個人申訴#6-為什麼不能要求雇主一定要錄取障礙者?國家對障礙者工作權保障負有哪些責任與義務?

CRPD個人申訴#6-為什麼不能要求雇主一定要錄取障礙者?國家對障礙者工作權保障負有哪些責任與義務?

CRPD的第27條第1項要求國家採取適當步驟來保護、促進與落實障礙者的工作權,其中包含工作權利保障、工作機會開拓、工作能力提升、工作環境調整等四大面向,共11項國家應盡的責任。然而,國家究竟對於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保障負擔什麽樣的義務與責任呢?就讓我們透過CRPD委員會(CRPD Committee)在2015年做出的A.F. v. Italy案決定來了解吧。
CRPD個人申訴#7-雇主是否有義務提供合理調整?在「職場」上提供合理調整的內涵和具體措施是什麼?

CRPD個人申訴#7-雇主是否有義務提供合理調整?在「職場」上提供合理調整的內涵和具體措施是什麼?

《CRPD》第2條指出,「合理調整」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undue burden)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合理調整和職務再設計的提供,將對障礙者進入勞動市場、提供勞動力,有相當大的助益。但雇主是否「有義務」提供合理調整?「職場上提供合理調整」的內涵是什麼、需要哪些具體措施?又國家對障礙者工作與就業權利保障負有哪些義務?就讓我們透過CRPD委員會(CRPD Committee)在2014年做出的Marie-Louise Jungelin v. Sweden案決定來了解吧。
CRPD個人申訴#8—障礙者一定要「經濟自立」,才能享有與家人團聚的權利嗎?

CRPD個人申訴#8—障礙者一定要「經濟自立」,才能享有與家人團聚的權利嗎?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3條「尊重家居與家庭」針對障礙者所會遇到的權利受侵害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然而,「尊重家居與家庭權」的內涵為何?在《CRPD》下,國家又有哪些義務?就讓我們透過CRPD委員會(CRPD Committee)在2018年做出的Iuliia Domina and Max Bendtsen v. Denmark案決定來了解吧。
CRPD個人申訴#9-當身心障礙者個人權利碰撞公共利益

CRPD個人申訴#9-當身心障礙者個人權利碰撞公共利益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無障礙坡道、導盲磚,看著這些設施,人們總以為國家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障已經足夠。然而事實上,每位身心障礙者的狀況各不相同,需求更是不可一概而論,若國家僅提供障礙者與一般人、障礙者與障礙者齊頭一致性的服務,可以稱之為平等嗎?身心障礙者們又應該如何在法律上進行主張,進而爭取更多權利呢?當身心障礙者的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抵觸時,又孰先孰後?今天,就讓我們帶大家來看2012年H.M. v. Sweden 案中個人是如何用CRPD爭取權利,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CRPD委員會)是怎麼說的吧~

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plaint): 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聯合國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申訴國家侵犯其公約權利的機制。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管轄權(例如:政府有締結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或國內救濟程序無法提供即時有效之救濟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

CRC個人申訴#1-「兒童最佳利益」應如何落實在年齡不明的個人上?

CRC個人申訴#1-「兒童最佳利益」應如何落實在年齡不明的個人上?

由於跨境移動性質與型態多元,移民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皆能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面對各國對非正規移民的政策,並為了獲得較好的庇護環境等生存條件,在某些情況下移民或許也會選擇隱藏自己的特定身份(在本案中,即為「兒童」身份)。在國家無從確認年齡等當事人狀態的情況下,《兒童權利公約》「保護兒童最佳利益」的人權義務應如何被理解與實踐?本篇 CRC 個人申訴懶人包將整理上述兩篇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決定的重點、並檢討其他類似案件,以理解締約國在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確實為兒童時,應遵循何種準則以確保行政行為不違反兒童最佳利益的基本規範。
【CRC 個人申訴】難民兒童的漂流-尋求庇護之路

【CRC 個人申訴】難民兒童的漂流-尋求庇護之路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設定申訴程序的任擇議定書》(下稱「議定書」)於2014年對西班牙生效。申訴當事人M.T.為象牙海岸共和國公民,出生於1999年12月31日。本案由非政府組織Fundación Raíces代理,主張西班牙違反當事人在《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公約》)第2、3、8、12、22條下之權利。申訴工作小組根據《議定書》第6條,於2017年5月23日代表兒童權利公約委員會(下稱「CRC委員會」或「委員會」)要求西班牙承認當事人M.T.為未成年人,應該給予適當保護,使其能夠通過依法指定監護人或代表以申請庇護,並要求西班牙允許當事人M.T.在庇護處理期間停留在西班牙國境之內。

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plaint): 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聯合國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申訴國家侵犯其公約權利的機制。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管轄權(例如:政府有締結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或國內救濟程序無法提供即時有效之救濟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

【CCPR 個人申訴】刑後強制治療能夠無限上綱嗎?——性犯罪者預防性拘禁個人申訴案例

【CCPR 個人申訴】刑後強制治療能夠無限上綱嗎?——性犯罪者預防性拘禁個人申訴案例

人約盟針對2020 年 11 月 3 日大法官針對性侵害受刑人刑後強制治療的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介紹公政公約第 9 條與第 35 號一般性意見對人身自由之保障,以及透過 4 個性侵相關的個人申訴案件來說明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預防性拘禁的要求。於此議題,預防性拘禁目的是保護社會、治療性犯罪者,但以研究成果來看,性犯罪之治療效果並不顯著;且從公約而言,性侵害犯罪者之所以接受「治療」是因對性的控制能力有所損傷,應符合身心障礙者的定義。為解決問題,應先釐清性犯罪者是否為障礙者,才可能制定融貫且兼顧社會安全及性犯罪者人權的制度。

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plaint): 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ICESCR)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聯合國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申訴國家侵犯其公約權利的機制。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管轄權(例如:政府有締結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或國內救濟程序無法提供即時有效之救濟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

【ICESCR個人申訴 #1】財產權和居住權的衝突:在什麼情況下才算合法驅逐?

【ICESCR個人申訴 #1】財產權和居住權的衝突:在什麼情況下才算合法驅逐?

本篇內容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 #ICESCR )個人申訴懶人包的首次登場。​本案涉及ICESCR第11條第1項所規範的「 #適當住房權 」,申訴人在國內訴訟過程乃至經社文委員會給予的結論和建議,與台灣各地現正進行的各種土地抗爭、徵收案件等相關討論可說是須臾不可離。​希望透過本篇懶人包,讓你獲知如何自ICESCR的角度思考被化約為二元「土地正義」與「經濟使用」的相關事件與議題。

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plaint): 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聯合國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申訴國家侵犯其公約權利的機制。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管轄權(例如:政府有締結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或國內救濟程序無法提供即時有效之救濟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

【CAT 個人申訴】只有國際法保護難民有何不足?用澳洲個案讓你搞懂不遣返原則與締約國義務

【CAT 個人申訴】只有國際法保護難民有何不足?用澳洲個案讓你搞懂不遣返原則與締約國義務

「不遣返原則」作為國際法上國家承接難民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規範了國家不得將難民遣返回可能面臨酷刑風險的母國或他國,最低限度地保障難民生命權。近年來因難民潮所帶來的全球遷移,台灣也開始成為流離失所者、尋求庇護者與難民們的落腳之處;隨去年香港反送中抗爭、緬甸政變等鄰近地區日益嚴峻的狀況,如何承接這群正在到來的人們,已是台灣無可迴避的現狀與義務。究竟「不遣返原則」為何如此重要?

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plaint): 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聯合國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申訴國家侵犯其公約權利的機制。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管轄權(例如:政府有締結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或國內救濟程序無法提供即時有效之救濟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

【CEDAW 個人申訴】你的生產不是你在生產——什麼是產科暴力?

【CEDAW 個人申訴】你的生產不是你在生產——什麼是產科暴力?

這次,人約盟要介紹一位西班牙母親在生產過程中爭取自主權的故事….。
國家人權機構:人權的驅動程式

國家人權機構:人權的驅動程式

嘿,你的電腦因為開了太多東西越來越跑不動,需要更新與升級了嗎? 其實,國家也一樣!在這個功能越來越複雜的社會裡,被「國家」排序在很後面的「人權」總是分到太少的「記憶體」,跟不上社會的腳步。 究竟目前這套系統在運作上出現了哪些需要「升級」或「更新」的地方?我們又可以如何參考當前各國人權機制的發展,藉由設立一個所謂的「國家人權機構」來將「人權立國」的理念趨動為現實? 動個手指,讓我們看下去!(發布日期:2016/11)
國家人權機構:類型介紹篇

國家人權機構:類型介紹篇

若從字面上直覺來看,國家人權機構指的是一種在「國家」層級設立、專門負責「人權」工作,並且擁有正式組織編制的「機構」。但是,到底怎樣的機構「夠格」稱得上是國家人權機構?當一個國家在設計與認定它的人權機構時,有多大的程度可以允許各國「各自表述」呢?當台灣在設計自己的人權機構時,又有哪些「他山之石」可供我們參考呢?這份懶人包將帶你認識關於NHRIs最重要的國際標準《巴黎原則》,以及全球最常見的四大NHRIs類型!(發布日期:2017/10)
全國性徵詢:國家人權機構的實戰攻略包(上)

全國性徵詢:國家人權機構的實戰攻略包(上)

在許多國家人權機構的實戰經驗中,全國性徵詢(national inquiry)被認為是處理系統性、長期性之人權問題時相當有用的一種策略。究竟什麼是全國性徵詢?又該如何進行?這份「實戰攻略包」將會說明一項良好規劃與執行的全國性徵詢,如何創造出改變社會的支點。(發布日期:2018/11)
全國性徵詢:國家人權機構的實戰攻略包(下)

全國性徵詢:國家人權機構的實戰攻略包(下)

上回介紹了「全國性徵詢」這種廣泛邀請社會大眾共同參與的調查方法,這份實戰攻略包下集,馬上就帶大家看看其他國家的實際案例!(發布日期:2018/12)
立法院,請盡速審議「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

立法院,請盡速審議「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

明天(2019/9/17),本屆立法委員最後一個會期就要開議,各黨團都在積極規劃要優先審議哪些法案。作為長年提倡台灣應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的倡議團體,我們鄭重呼籲立法院盡速將NHRC的草案排上議程,莫再推遲與錯失讓台灣人權保障機制向前一步的寶貴機會。
這份 #懶人包 也將為各位說明,為何我們認為監察院提出的草案版本並不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的要求,而我們與周春米委員合作提出的草案版本,為何更能促成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且有效的運作。請繼續看下去!
人權期中考:聯合國人權公約審查在台灣?!

人權期中考:聯合國人權公約審查在台灣?!

立法院自2009年以來先後通過多部人權公約的《施行法》,台灣雖然不像其他國家一樣,可以定期將檢討國內人權狀況的「國家報告」提交給日內瓦的國際人權專家審查,不過,在公民社會的努力下,台灣成功建立起一套規格足以媲美、甚至超越聯合國現行人權公約報告審查機制,正可說是「去不了聯合國但可以把聯合國搬來台灣」!快來了解一下這個驚艷國際的「台灣模式」審查機制吧!(發布日期:2016/12)
【美國女性投票權(Suffrage)100 周年紀念專刊】 上篇:美國與中華民國女性投票權

【美國女性投票權(Suffrage)100 周年紀念專刊】 上篇:美國與中華民國女性投票權

1920 年 8 月 18 日,在一百年前的今天美國議院正式通過第 19 號修正案,成為一戰後開放女性投票權的民主國家之一!該次修正案的頒布,如同所有國家的婦權運動一樣,仰賴這群勇敢、團結女性們(當然還有支持她們的親友與社群)的挺身而出。這群作為先驅與開創者的女性們,是什麼造就了她們,使她們能在陽剛環境中突破重圍?台灣或中華民國的女性投票權也是由婦運團體促成的嗎?她們又各自有什麼背景與境遇?(發布日期:2020/8)
立法院,請盡速審議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

立法院,請盡速審議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

2019年9月17日,第九屆立法委員最後一個會期就要開議,作為長年提倡台灣應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的倡議團體,我們鄭重呼籲立法院盡速將NHRC草案排上議程,莫再推遲與錯失讓台灣人權保障機制向前一步的寶貴機會。這份懶人包也將說明,為何我們認為監察院提出的草案版本並不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的要求,而我們與周春米委員合作提出的草案版本,為何更能促成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且有效的運作。(發布日期:2019/9)
8月1日,蔡英文要向原住民族道歉?

8月1日,蔡英文要向原住民族道歉?

因應蔡英文曾宣布要在2016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正式道歉,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志工團從近期時事切入,再以殖民歷史角度解釋蔡英文應該向原住民族道歉的原因,也簡介了澳洲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經驗做為參照。最後整理蔡英文自己曾提出的政策承諾存證,並列出近期相關的講座和活動。邀請大家一同監督與關注!(發布日期:2016/7)
【美國女性投票權(suffrage)100 周年紀念專刊】下篇:國會女性席次「亞洲第一」的台灣,女性參政權利夠平等了??

【美國女性投票權(suffrage)100 周年紀念專刊】下篇:國會女性席次「亞洲第一」的台灣,女性參政權利夠平等了??

在上周回顧 19 世紀末至 20 世紀初,美國與中華民國如何在憲法層面促成女性在政治參與的平等權利與地位,這周我們將場景拉到台灣。
CRPD個人申訴#10-歸途漫漫,我只是想要一條回家的路

CRPD個人申訴#10-歸途漫漫,我只是想要一條回家的路

本案當事人Simon Bacher是一位有唐氏症及自閉症類群障礙的輪椅使用者,且須定期為肺部及免疫系統方面的慢性疾病就醫。Bacher 一家位於奧地利Vomp市的房子僅有一條聯外小徑。天氣情況惡劣時,路況會變得十分危險。於是,Bacher的父母在取得緊鄰鄰居同意、當地政府所核發的建築執照及補助後,在2001年為該條小徑興建了頂棚。殊不知,一項立意單純的工程將為Bacher一家帶來纏訟十餘年的法律訴訟。讓我們跟大家一起來看看CRPD委員會 Bacher v. Austria (2014) 的裁決重點整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