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公約四零 酷刑歸零|賴政府與新國會應盡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

【聯合聲明】公約四零 酷刑歸零|賴政府與新國會應盡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

日期:2024年6月26日
聯合聲明團體:人本教育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醫療照護機構的不當隔離 (112社調0002) 與強制治療、教育機構的暴力與不當管教 (108教調0009)、監所的酷刑與不當對待 (112司調0017、109司調0057)、行政機關違法施暴與保障闕如 (參見司改會新聞稿整理資料台權會發言稿),這些酷刑與不當對待事件在享有亞洲民主與人權美譽的台灣持續發生,但僅有冰山一角進入你我視野。台灣歷史上威權政府統治、司法刑求逼供與至今仍存在的死刑,更不在話下。 

禁止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自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已是我國政府不容迴避的義務。然而「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立法工作卻持續延宕,至今仍未完善禁止酷刑與酷刑防範的法律政策架構與機制。 

《禁止酷刑公約》位列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對酷刑定義、打擊並防範酷刑、落實不遣返原則及受害者救濟與補償機制提供人權法律框架;《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則建議透過建立有效的國家酷刑防範機制,藉由訪視監獄、看守所、矯正學校、收容機構、醫療照護機構等自由被剝奪處所,檢視各該處所設施、規定或作法,是否構成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並提出改善建議或發表評論,以預防性任務積極防止酷刑和不當待遇。 

行政院曾兩度通過「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函送立院審議,然皆止步一讀待委員會審議;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除推動立法外,更載明需在施行法通過1年內完成初次國家報告;顯見行政機關終結酷刑的意志。國家人權委員會亦將酷刑事件之調查、處理與救濟列為職權內容,可見其肯認酷刑為人權侵害的立場。 

基於上述,我們提出以下五點訴求,呼籲賴政府、新國會與國家人權委員會慎重察納,讓台灣成為人人有尊嚴、且免於酷刑的社會:

  1. 行政院應盡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並設置反酷刑小組協調、督導各權責機關;
  2. 建立獨立且有效的國家酷刑防範機制,徹底研究單一或多個機制何者較適合台灣;
  3. 國會三黨應履行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改七問」承諾,盡速通過上開法案與政策;
  4. 法務部應在刑法確立酷刑罪,以有效辨識酷刑、究責加害者及救濟受害者。行政院宜適時協助跨部會協調以盡速完成草案擬定;
  5. 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從「防制酷刑機制訪視試行計畫」經驗,釐清阻礙並進行有效排除與改善,以盡速就酷刑與不當對待展開系統性國家詢查。也應就上開法案與政策,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建議予行政及立法單位。